商税的本色与折色

有明一代,在市场流通货币问题上有过几次大的反复。明初实行钱钞并行的双重货币制度,但宝钞因没有钞本,朝廷不加节制随意滥发,发行数年, 便壅塞不行。朝廷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多次发布禁用铜钱、金银交易,甚至禁用银作货币等命令,但收效甚微,到明后期钞法完全崩溃。如此,朝廷征钞作为商税已没有意义,因此以征银代替征实(物)征钞,白银成为实际上的流通货币。这一系列变化和反复,反映在商税征课客体上,就有本色与折色之征。

洪武初年,“凡商税课诸色,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百分之下则用钱”① 。此时商税所征之钞、钱谓“本色”。二十七年(1394),朝廷发布禁用铜钱令②,强“令有司悉收民间钱归官,依数换钞”③。这时,征纳商税只许以钞,所谓商税本色,就只指宝钞了。其实朝廷的禁令并未严格执行,由于在实际生活中金银依然是最可相信的量价货币,且便于携带保存,于是朝廷也有变通:“若便于征解者解本色,路远费重者许变卖金银。”

② 《大诰三编·巡拦害民第二十》,转引自张德信等主编《洪武御制全书》。

③ 《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④ 《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刑部》。

⑤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⑥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⑦ 《明世宗实录》卷四八。

⑧ 《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刑部》。

①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二《宝源局》。

② 《明书》卷三《太祖高皇帝纪》。

③ 《续文献通考》卷十《钱币考》。

并且规定了金银与钞的比价:“金每两价钞六锭,银每两价钞一锭。”④ 这就为一些地方商税征银提供了依据。如南京三山门的塌房就征收税银。

此时,商税也有征实物的,即以应收钱钞折合成实物,主要是以粮食来征收。如洪武十年(1377),太平府繁昌县狄港镇每年交纳“米八百九十余石”作为税课①。十三年(1380),许多税课司局征米,朝廷并以课额米是否满五百石作为税课司局设罢与否的根据②。征实如粮食外,也有布帛等物。各抽分竹木局,则征收竹木及其半成品、器皿等。

永乐至宣德年间,由于钞法阻滞,朝廷为强制推行钞法,银禁转严。宣德四年(1429),朝廷“令湖广、广西、浙江商税课纳银者,折收钞,每钞一百贯,准银一两”③。然而,征银之法并未禁绝,有些地方,即便是上述诏令中所提到之处,如浙江温州等地,商税征课仍然用银。九年(1434), 朝廷再次下令,“各处诸色课程旧折金银者照例收钞”④。

明廷强制推行钞法的另一措施,便是设立钞关。以在钞关向过往行商征钞,加重对百姓的敛收而达到疏通钞法的目的。朝廷命令,“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远近纳钞”⑤ 。“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委廉干御史及户部官于缘河人烟辏集处监收”⑥。另外,朝廷还提高门摊税,增收车马税、塌房库房等税, 令纳钞。但这些措施并未能挽救宝钞的颓运。

正统年间,明廷弛金银之禁。以后由于边事和大兴土木,朝廷财政出现巨大亏空,于是再次滥印纸钞,宝钞进一步贬值。成化元年(1465),朝廷被迫宣布变通钞法,允许钱钞兼收。“凡商税课程,钱钞中半兼收”①。“各处船料钞,俱钱钞中半兼收,每钱四文,折钞一贯”②。

钱钞兼收,使铜钱私铸日甚一日,姿质低劣之钱充斥市场,加之当时朝廷所规定的钱、钞、银三者的比率与市场上相去很远,商税“钱钞中半兼收” 使朝廷所得好处甚少。如此,朝廷只能从弘治元年(1488)起,逐步向各税课司、局颁布商税改折银征收之令。六年(1493),又将此推广到各钞关,

④ 《明宣宗实录》卷八○。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五记:“[十年]太平府言繁昌县狄港镇,商贾所集,户部委官收课,岁计米八百九十余石,宜于其地置税课局。从之。”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

③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④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⑤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⑥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① 《明成宗实录》卷四三。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令各关照彼中则例,每钞一贯,折银三厘,每钱七文,折银一分”③。钱钞折银计价是谓折色。以后,商税征收时而本色,时而折银。嘉靖以后,则通行折银,本色钞、钱为辅,直至终明。

工部钞关——各抽分竹木局、厂,原以征收实物为主。成化七年(1471), 杭州、荆州、太平三抽分厂,“以竹木解运不便”为由,也请准了“各折抽价银”,改实物税为从价银。如“建昌连二杉板,每副抽银五两;清江连二杉板,每副抽银三两;连二松木板,每副抽银八钱”④。嘉靖九年(1530), 芜湖钞关抽分竹木,亦已“折银解部”⑤。隆庆二年(1568),真定抽分厂随时将征得各木“变卖银两贮库,候冰合之日呈缴”⑥。嘉、隆以后,朝廷土木所需实物,概由工部召商买办,买办经费则取自抽分竹木的改征银两。如,龙江抽分局每年应向竹木商人征收价银五千七百七十六两,上缴作召买经费;芜湖征九千四百十八两①,也作此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