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度的内容和形式

明朝监察制度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涉及到国家政务的决策与实施、官吏的任免与黜陟、刑狱的审决等方面。

第一,政务监督。明代台谏对国家政令的制定和执行有“各陈所见,直言无隐”②之责,不仅可以参预议政,而且在具体实施中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明代“朝廷有大政及推举文武大臣,必下廷议”③。廷议是朝廷最高首脑会议,一般有内阁阁臣与九卿(六部尚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科道官参加。会上凡行政决策,均由“部院官陈述始末,内阁辅臣即拟可否”, “科道掌印官每次各轮二员随进,如诸臣陈述未详,议拟未当者,许公同评正”①,廷议结果奏请皇帝裁决。台谏官不仅参与廷议决策,而且在决策过程中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台谏官对国家政务不仅可建言陈奏,而且可以向皇帝进言,履行“拾遗补过,近侍之职”②。明朝规定凡“系重事特旨,令科道记著者,即时纠举,不得隐漏”③。明代台谏官有广泛的言事权,既可在朝廷上“露章面奏”,也可以“退上封事,以详析其可否”④,进行评议,

① 参见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406—410 页。

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九《都察院》。

③ 《明史》卷一九九《李承勋传》。

①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八。

② 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二九《求立纳谏》。

③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

④ 胡应嘉:《重延纳广聪明以隆新政疏》,《皇明疏钞》卷七。

甚至对皇帝也可以规劝谏诤,“互相可否,以求至当”⑤。

台谏官还负有监察朝廷文武百司的职责。明制,凡六部及朝廷内外向皇帝奏请的章疏,须经由六科给事中分类抄出,加以审查,“驳正其违误”⑥, 这是对国家行政监督的一个程序。对行政执行,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也有监督之责。六部奉旨执行,须到给事中处登记,按时办理注销,延期则予以参奏。十三道监察御史不仅监察地方,而且还协管两京、两直隶各行政机构,巡察刷卷,稽察在京大小衙门的各类档案文件,监控范围涉及一切政务,这对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监督百官。台谏官不仅参与铨选、考选各级官员的全部活动,而且还有弹劾百官的权力。明代选授官吏,“文归吏部,武归兵部,而吏部职掌尤要”①。但选用重臣,不由吏部专权。明制规定,凡大臣升迁,必考满。考满不只由吏部负责,台谏官也要参与。平时“若员缺应补不待满者”② , 往往采取廷推的方式,即由廷议推举。如选用内阁大臣及吏部尚书等高级官员,“会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廷推”,最后“皆请自上裁”③。科道官参与廷推,可以推举人选,也可行否决权。

明代考核文官由吏部和都察院参与,科道官监督。官员考满到部,由都察院及河南道监察御史考核,“各出考语牒送吏部该司候考”④。武官五年一次考选,兵部考察完毕,由兵科咨访,“有不职者,连名具题参劾”⑤ 。考察分为京察和外察两种。京察最初是不定期地对京官进行考察,到弘治时形成定制,六年一考察。四品以上的京官,上疏自陈,向朝廷述职,由皇帝裁决;五品以下官则由吏部与都察院主持考察。外官(即地方官)三年一次进京朝觐,由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综合考察其为政功过,以定黜陟。为保证考察顺利进行,科道官有权对考察进行复查,即所谓的“拾遗”。台谏官的监督,对于裁汰顽劣、澄清吏治有积极作用。

另外,弹劾百司、纠举官吏的不称职和非法行为,也是台谏官的专职。都御史及监察御史的举劾权尤重。举劾的形式,可以“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⑥,也可各陈所见,公同举奏。

第三,司法监督。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为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审理天下诸司狱案,大理寺覆核驳正,均须受都察院的监督审查。

⑤ 刘定之:《题建言事》,《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二。

⑥ 《明史》卷七四《职官志三》。

① 《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② 《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③ 万历《大明会典》卷五。

④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九《都察院》。

⑤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

⑥ 《明史》卷七三《职官志二》。

明制凡鞫重囚大案,必须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会审,谓之三法司会审。洪武时确定会官审录制度,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等部门的官员到场审录,以后形成制度化。另外,刑科给事中还把握了死囚的终审环节,对于已经判处死刑的罪囚,行刑前还须经刑科最终复核,“有投牒讼冤者,则判停刑”①,并由“刑科三复奏,得旨行刑”②。

在地方上,提刑按察司为省级执法机构,同时朝廷派出的各道监察御史、巡按御史等都要参与地方要案的审理。洪武时,差监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凡罪重者,悉送京师”。永乐时,各省“死罪重囚至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③ 。府、县由知府、知县负责审理案件,但要受到监察机关的严密监督。明制规定:“凡府、州、县轻重罪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④总之,从中央到地方一切重大要案的审判,台谏官都要参与,“凡有疑狱,必力争不已”⑤。台谏官对司法活动的参预和监督,这是明朝监察制度的内容之一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