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忱对里甲正役的改革及其影响

里甲正役的改革最早可上溯至周忱巡抚江南之时。宣德五年,周忱出任江南巡抚,在应天府,他推行“里甲银”制度,所谓里甲银,顾起元在《客座赘语》中解释为:“往周文襄巡抚时,以丁银不足支用,复倡劝借之说, 以粮补丁。于是税粮之外,每石加征若干,以支供办,名里甲银。”③里甲银的精髓在以粮补丁,他把按户编派的里甲支费,部分或全部地摊入田粮内,折成银两,以耗米的名义加征。在苏松,周忱则推行平米法,“初,年

③ 聂豹:《应诏陈言以弭灾异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二二。

④ 《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三。

① 唐龙:《请均田役疏》,《明臣奏议》卷十六。

② 罗伦:《与府县官上中户书》,《明经世文编》卷八四。

③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条鞭始末》。

粮一石收平民一石七斗,候起运日酌量支拨。⋯⋯除拨边外,有余则入济农仓,以备赈济,谓之余米。遇农夫缺食及运夫遭风被盗、修岸导河等口粮, 凡官府织造、供应军需之类,均徭、里甲、杂派等费,皆取足于此”①。平米法中里甲等费取自余米,其实质与里甲银一样,也是以粮补丁、摊丁入地。周忱在江南将赋役审编基准由明初的以户等(人丁、事产)定徭役到明中叶的以粮(田)补丁,实际上开创了摊丁入地的先河,而这与历史发展潮流是相适应的。因为明中叶以后由于土地兼并、赋繁役重,造成“闾里小民,游荡失业者十室而九”②。这给传统的赋役审编带来困难,“丁口有时而盛衰, 定税以丁,稽查为难”。但是土地却是“万世而不变”的,“定税以亩,检核为易”③。所以徭役审编基准由户等向丁田(尤其是田)过渡诚为历史发展之必然。另外,尽管正、杂二役大体皆以人丁事产作为编佥的根据,但它们的性质与编佥方法各不相同。但是周忱的平米法却将其一体混编,随粮带征,赋役完纳在制度上简单化,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除里甲银和平米法外,周忱还对里长之役进行重大改革:“将乡都通县排年里长编成一应差役,每名出银一两,轮当一年,歇息两年,酌量轻重多寡朋合造册,犹如车轮之转。吏无那移之弊,民得轻鲜易完。”④周忱对里长役的改革有三点引人注意:(1)通计一县一年应征里长之役,固定役额。这是针对明中叶以后事繁费冗,里甲供役激增,里长之役除“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外,其他诸如祭祀、宴飨、营造、馈送、夫马等费杂沓而来,有司征敛日繁, 里长赔累不堪等状况而进行的必要改革。它反映了官民的一致要求,对官府而言,将乡都通县排年里长编成一应差役,保证了赋役的征收;对百姓来说负担进一步明确。(2)将力役折银,这是明初商品经济恢复发展的结果, 官府收入不减,百姓亦可安于田亩。(3)缩短里甲十年轮支的应役时间。“国初事简里均,闾闬殷富,便于十甲轮支。其后事繁费冗,里胥因而为奸, 里甲凋敝,而轮支始称苦矣。”①里甲轮役称苦是明中叶后里甲制度削弱的具体体现。明初里甲以户等均搭,故而赋役均平。但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打破了“田不过都”的禁令,诡寄、花分、寄庄盛行,地主胥吏勾结舞弊猖獗,严重侵蚀了里甲制的经济基础,各里甲土地占有不均,里甲规模不等, “富里之民虽田盈千亩一役不沾,患里之民虽户无立锥且充数役”②,改革里甲已成时代要求,里甲轮役的改革只不过是顺应这一潮流。

① 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但文中所言“均徭”,恐有误。按均徭法始于正统时夏时进柯暹所撰《均徭册》。

② 许国:《条上弭盗方略》,《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二。

③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二《赋役前》。

④ 乾隆《苏州府志》卷十一《田赋四》。

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五册《山东上·里甲论》。

②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六《食货篇第二下》。

周忱对里甲正役的改革影响深远。他的改革无论是正杂二役混编合并征收、徭役编佥由户等向丁田(尤其是田)过渡、固定役额,抑或是力役折银、缩短里甲十年轮支时间,在实践中既保证了国家赋役的正常征派,使其财政收入不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百姓徭役负担的均平。实际上,明中叶发起的由地方到中央、由局部到全国的赋役制度改革探索,基本上沿着周忱的思路并使其更加完善和制度化,在江南出现欧阳铎的征一法,浙江、广东出现均平银的改革,福建则有纲银之法。在北方则出现会银制度,然而最终殊途同归,导致一条鞭法的孕育产生。

欧阳铎的征一法又名均摊法,“石江欧公巡抚,悉举里甲诸项并入秋粮, 名曰均摊”。它是对周忱改革的继承和发展:“巡抚周文襄公始为劝借之说, 以粮补丁,然不过十之二三而已。至巡抚欧石江公时,事益增,役益繁,而人丁不能支益,于是有均摊米与人丁均编。”①征一法的内容主要有:(1) 丈量土地以正田亩。(2)总征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3)以全县丁田数分摊全县徭役,以嘉定县为例,“通计一县里甲备用之数为银一千一百七十二两;均徭以银差者为银四千二百五十五两有奇,以力差者为银五千一百六十八两有奇。乃计丁而编之,丁出一分;计田而编之,亩出七厘七毫;计滩池涂荡而编之,亩出四厘”②。(4)正杂二役合并,役有定额。“里徭有异而丁粮无二,若仍二次编审,亦不免于烦扰,今将合用数目总会而并征之,仍查照旧额各以类分,法虽简而实不废也”③。至于徭役之费,在苏松等府, 以八事(丁田、庆贺、祭祀、乡饮、科贡、恤孤、公费、备用)考里甲,以三事(银差、力差、马差)定均徭;在应天府,以十二事(国祀、国庆、供应、诸司之用、内府坐派、工部坐派、祭祀、乡饮、科贡、恤政、公用、备用)定里甲,以二事(银差、力差)定均徭,以六事考驿传。(5)“令民家以出缗钱雇役,毋得仍十年旧”④ 。力役折银,改徭役数年一编为一年一编。

继周忱之后,东南各省相继对里甲正役进行改革,“在浙江则曰均平银,在江西则曰公费银,在福建则曰纲银,在南直隶则曰直日银,遇有所费,官自支用”①。

浙江的均平银亦曰甲首钱,最早始于天顺中②。均平银支应的对象很广, “凡解京料价、祭祀、乡饮、备用夫马轿匠、公私诸宴,皆籍此”③。均平

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上元县·田赋》。

② 万历《嘉定县志》卷六《徭役》。

③ 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三》。

④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三《赋役后》。

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三册《海盐县》。

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三册《海盐县》。

③ 万历《秀水县志》卷三《食货》。

银的派征最初无定规,至嘉靖四十五年,巡抚庞尚鹏奏行《钦依两浙均平录》,始酌除诸弊,立法定制。“通行会计各府州县每年合用一应起(运)、存(留)、额坐杂三办钱粮数目,仍量编备用银两,以给不虞之费,俱于丁田内一体派征”。④丁田派征原则是计丁与田,然后折田为丁,输银贮官, 以给供费。百姓纳完均平银后,里长在官勾摄,甲首悉放归农。

广东的里甲正役改革也叫均平银,“广东丁田,自编徭役之外,每人一丁出钱五百文,田一亩出钱一十五文,十年一次,随里甲正役出办供应,谓之均平银”⑤ 。广东均平银与浙江均平银相比较,内容大体一致:首先二者都计丁与田,将按户佥派的里甲役部分地摊入田粮;其次,广东与浙江一样, “见役里甲随丁田赋钱于官”,“既出此钱,甲首归农,里长在役只追征勾摄二事”⑥。但是二者也有不同:浙江均平银中里甲三办的支应占很大比例; 而广东均平银不包括里甲三办,只是供应地方衙门的日常杂泛开支。另外, 浙江均平银每年通融核算依丁田均平科派;而广东十年一次,随里甲正役出办供应。广东均平银制开始于成化时,由于明中叶后事繁费冗,到嘉靖时已是弊窦丛生,为此嘉靖三十七年广东巡抚潘季驯对此进行整顿:“先计州县之冲僻以为用之繁简,令民各随丁力输银于官。每遇供应过客及一切公费, 官为发银,使吏胥里老承买。其里长止于在官勾摄公务,甲首悉放归农。”

“纲银者,举民间应役岁费,丁田粮六总征之,易知而不繁,犹网之有纲也。”②纲银之法盛行于福建,其创行大约在成、弘之间,史载:“成弘之间,乃令见役里长随其丁田,或钱输官以供一年用度者谓之纲,以雇一年役事之佣者谓之徭。既出此钱,[甲首]则归之农,雇一里长在役,以奉追征勾摄。”③ 关于“纲银”之“纲”的意义,历来说法不一,何乔远认为是“提纲之谓”④,《明史·食货志》亦持此义;但《万历福州府志》则认为“宪纲经用者名曰纲银”⑤。其实二者一就征派方式而言,一则对其供支内容而言,只不过是各有侧重罢了,二者无根本上的区别。纲银的支应范围同均平银一样非常广泛,包括“若庆贺、接诏、迎春、视学、祀典之当举者, 乡饮之再行者,校文阅武之赏赉者;贡士于礼部者赏其路费,邑之废疾孤寡给其衣粮,行部及士夫之往来者有饩牵牢礼,官长始至有效劳、致馆、门祭、

④ 万历《绍兴府志》卷十五《田赋志二》。

⑤ 林希元:《陈民便以答明诏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⑥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七册《广东上》。

① 《明世宗实录》卷四九二。

②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③ 何乔远:《闽书》卷三九《版籍志·赋役》。

④ 何乔远:《闽书》卷三九《版籍志·赋役》。

⑤ 万历《福州府志》卷二九《食货四》。

堂燕、舆盖、器什;冬夏易其研席,岁终供桃符、花灯”。⑥ 大凡地方政治文化社会经费皆取自纲银。但里甲三办的上供物料却不由纲银开支,这与广东均平银类同。纲银征派亦计丁与田,而且丁田可以互折,“民米一石,准丁一丁”,把原本论户按丁负担的里甲支费,部分摊入田地负担。明中叶后, 由于官府费用无节,胥吏舞弊,里长负担过重,纲银无力供办,所以正德十五年御史沈灼对福建纲银进行厘定,他规定“将通县费用分正杂二办,以丁四粮六法则科派”①。其中正办包括文庙、社稷之祭及乡饮之类,杂派则包括迎春桃符、新官到任、生儒考试一切供办之类。由于福建纲银不包括上供物料的支应,沈灼还创八分法以征收上供物料。“国朝物料俱于该年里甲丁银出办。至御史沈(灼)奏准各县每米一石、人丁一丁,发征八分,通融全县该办之数,就于八分内支解”②。使里甲三办亦有一部分被摊入田粮。但沈灼的改革并不彻底,“二办之目,正纲之费可稽,杂则私而难诘矣”③ 。嘉靖十六年御史李元阳再次对纲银进行整理:“议征银储库,用度各有定则。但额外费多,支应不给,仍令里长贴办,称为班次。”④但是成效不大。迨至隆庆间,福建纲银被十段册法替代。

当南方赋役制度改革如火如茶之时,华北的改革才刚刚起步。究其原因,既有政治对地缘渗透控制上的差异,又包括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因素,在南方朝廷所以必急图改革,在北方或可稍缓而已。虽可稍缓,但终须改革。嘉靖四十三年,北直隶赵州出现以银代役的里甲制度改革:“自(嘉靖)四十三年以后,⋯⋯始议征银在官,委人代支,不用里甲。”⑤万历时河南彰德府和信阳府之罗山县出现“会银”之法。会银亦曰办银,它也是按丁田通县概征,概县通融征银,省里甲归农①。会银后亦并入条鞭内征收。

上述里甲之役的改革,其积极作用显而易见。如里甲之役由原来的按户编派逐步改为按丁田分摊,有利于均平赋役,减轻了无地或少地的贫民的负担;里役依丁田折银雇役,甲首省归于农,缓解了里甲人户的人身依附,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另外,就赋役制度本身而言,明中叶的里甲役改革为后来的一条鞭法铺平了道路,一条鞭法的许多编审原则由此发展而来。但是由于吏治腐败,里役改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见役里甲赋钱于官,曰纲银,曰办银。有司复摄之,令直日供应,无名之征纷然四出,即百缗不以

⑥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六册《福建》。

① 嘉靖《安溪县志》卷一《地舆》。

② 嘉靖《安溪县志》卷一《地舆》。

③ 乾隆《建宁县志》卷七《赋役》。

④ 何乔远:《闽书》卷三九《版籍志》。

⑤ 隆庆《赵州志》卷三《田赋》

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三册《河南》。

抵数。穷乡小民,白首不识官府,雇人代直,月费数十金,里甲大苦”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