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特有的税使制度

永乐以后,宦官恃势横行,干预朝政现象日见普遍。正统年间,有内官到张家湾宣课司崇文门分司抽盘,宦官染指商税自此而始。正德三年

(1508),内监高魁督抽荆州商税② 。嘉靖四年(1525),中官在京师九门收税,每门竟增至十余人,“轮收钱钞,竟为朘削,行旅苦之”③。真定抽分厂更是常有内监盘踞其中。但这种派遣和涉足税务,还是小规模的,尚未形成大气候。

万历二十四年(1596)后,明神宗为搜刮矿业和商税所得,命令向各地派遣矿监税使,皆由内官充任,以监收各地的矿税、商税。有关商税使的记载是: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始命中官张晔征税通州张家湾”,这是神宗派出的第一个税使。不久,“命中官王朝督征天津店租”。自是,二三年间, “税使四出”④,派往各“通都大邑”⑤。据《明史·食货志》所载,在这以后的三年中,派往各地的税使具体人员是:高宷于京口,暨禄于仪真,刘成于浙江,李凤于广州,陈奉于荆州,马堂于临清,陈增于东昌,孙隆于苏、

③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④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⑤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⑥ 《大明会典》卷二○四《抽分》。

① 杨成:《厘正起运板本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一。

② 朱睦■:《皇朝中州人物志》卷十《高魁》。

③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中官考十》。

④ 《明通鉴》卷七一。

⑤ 《明史》卷三○五《宦官传》。

杭,鲁坤于河南,孙朝于山西,丘乘云于四川,梁永于陕西,李道于湖口, 王忠于密云,张晔于卢沟桥,沈永寿于广西。其中有的是“专遣”,有的则是由矿监“兼摄”。

税使一出,商人顿遭大殃。时人称,“自矿税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兵, 自税使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矿”①。这是因为内官税使仗恃皇权,打着奉命行事的旗号,凌驾一切,肆无忌惮,横征暴敛。其搜刮民财、鱼肉百姓,名目之繁多,手段之毒辣,前所未有。

主要有:(1)重征叠税,同一种商品在运输、交易中多次被税使征税。税使及其爪牙,无视历史定规,在交通路道任意增设关卡以征商税,“水陆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②。如陈奉在湖广,“水则阻塞舟商,陆则拦截贩贾”③。山东、河北一带,原已有二税使,“落地之税已属张烨(晔),南来之税又系马堂”。不久朝廷又派出王虎也为该地税使。王虎一到,则“旁搜蔓行,商船过地,无不波及”,以致“区区一隅,三监并列,重叠征收, 商民困累”④ 。就连户部也认为,“今榷税中使项背相望,密如罗网,严如汤火”⑤。(2)增加税种、税目和税额。税使所到之处,“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⑥。他们“穷天索产,罄地伐毛,宇宙间靡有留利”⑦,“始犹取之商税,既则取之市廛矣;始犹算及舟车,既则算及间架矣;始犹征之货物,既则征之地亩,征之人丁矣”⑧。高宷在福建,“诸关津饷税毕尽献”⑨。梁永坐镇陕西,所征十万之税,“皆系各州县裁役夫, 勒牙户,括间架,征蔬果,克廪膳,剥军需以充之”①。浙江的应税物件, 只凭宦官及其随从任意点派,“其最细者如民间卧床草荐,儿童作戏鬼脸, 亦在税中,鄙琐极也”②。连对家中有大厅者,税监也要加征门槛税③。福建一些小县城,自从“中贵至,倍征三之”,商税“几与中原大都会埒矣”④。

(3)实行包税,即拘持商户,让他们包收一方税款的做法。如宣府地区,

①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

②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树旗建厂,指税使的爪牙到处滥用旗牌,设立临时收税站。

③ 《明神宗实录》卷三五八。

④ 《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一。

⑤ 《明神宗实录》卷三三九。

⑥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⑦ 《明神宗实录》卷三三四。

⑧ 《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三。

⑨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三《福建三》。

① 邹漪:《启祯野乘》卷二《余尚书传》。

② 李乐:《见闻杂记》卷六。

③ 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下。

④ 张燮:《东西洋考·饷税考》。

由于税使的加税增额,使商贩稀疏,税不及额,于是税使就“递年佥报行户, 责以包收”,结果被佥报者“大者破产,小者倾囊,每一践更,合镇骚然”

⑤。有些地方本无物产可税,但税监却将商税矿税同时压在当地商民身上,

“包矿者此民,包税者亦此民,吮髓吸血”⑥。有些地方,包矿包税殃及闾阎小民、村居茅房。万历三十年(1602)前后,一些地区恶珰搜税已到了“无地无人无物不税,亦无地无人无物之税而非包”⑦ 的地步。(4)税外掠夺。税使“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货,负载行李亦被搜索”⑧。高宷在福建征税,“正税外索办方物”⑨。太监陈增名下参随程守训,每日都持钦命牌闯入富商之家,“搜求天下异宝”。对于稍殷实者,也不放过,“罗而织之”,“非法刑阱备极惨毒,其人求死不得,无奈倾家鬻产跪献乞命,多则万金,少亦不下数千”①。

明代的税使制度,受害最深重的自然是商业。千百商人在税使的威逼下,或“弃家逃窜”,或“立见倾荡丧身”。许多繁华的城市,在税监的疯狂掠夺下,店铺倒闭,商旅驻足,负贩稀踪,市场萧条。当时人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朝廷命税监四出抽分征税,“商税重而转卖之处必贵,则买之价增, 而买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处必贱,则卖之价减,而卖者受其害。利虽仅取及商,而四民皆阴耗其财,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于明加田税也”②。

税使制度的推行,直接影响到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因而也遭到从朝廷到地方无数官吏的强烈反对。广大城居之民,更是对此进行了殊死斗争,发动了一起又一起反矿监税使的“民变”和“兵变”,而且其声势之大,范围之广,史无前例。这一切迫使明神宗对自己的举动有所顾忌,万历三十三年

(1605)后,他在滥派税监上有所收敛,对有关政策有所调整,对税监有所约束,然而,终未彻底废除。直至神宗死后,其子朱常洛即位,才“传令旨, 命矿税尽行停止”。税监张晔、马堂、胡滨、潘相、丘乘云等,“即行撤回”

③,终于结束了长达二十多年的税使制度。

⑤ 《明神宗实录》卷四六八

⑥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四。

⑦ 何尔健:《按辽御珰疏稿》,转引自王春瑜、杜婉言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

⑧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⑨ 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①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七。

② 张应俞:《杜骗新书》十九类《太监烹人吸精髓》。

③ 《明神宗实录》卷五九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