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庄田的性质和特点

所有这些名目繁多的庄田,都是中国皇帝制度的副产品。如果没有皇权的存在,就不可能衍生出这些占夺官民田地、蚕食国家税粮的社会公害。封建皇帝准许建立这些庄田的本意,原是为了通过运用君主专制主义的政治特权,干预经济,插手土地,分割地租,以巩固皇权的物质基础,维持皇统“万世不易”。但结果却适得其反。不仅破坏了皇权的尊严,而且加剧了皇朝的财政困难。这可以说是明代各类庄田的一个共同点。

另一个特点是,各类庄田的数量多而来源同一,都是以掠夺官民田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大部分都是已经纳税的开垦田、成熟地,真正属于荒地者为数不多。而且庄田数量巨大。如前所述,皇庄至嘉靖初年已达七万余顷; 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六万余顷;王府庄田,仅万历时河南省内的王府庄田即有七万余顷。它们的构成,不外赏赐、奏讨、投献、强占。依仗权势,辅以金钱,“自置田宅”者,为数极少。投献所占的比例也不少。正德初年太监刘瑾得势时,“受献为庄田者不下千顷”①。皇庄也有不少是投献的。例如, 刘瑾把持朝政之日,“奸民乘隙多将军民屯种地土诬捏荒闲及官田名色投献,立为皇庄,因而蚕食侵占,靡有界限”②。但最主要的,则是来自皇帝的赏赐(包括奏乞与赐予)。兹举一条典型材料,以为证明:

(嘉靖)十七年四月丁卯,户部奉旨查明革爵重犯张鹤龄、延龄顺天等府庄田,原系节年钦赏者二十四处,共三千八百八十余顷,责令原佃人户照旧承种,征子粒银解部,许每年一次关领,以为家口食费。原系奏讨者九处,共一千四百余顷,尽数追没入官。其自买顺义县庄田一处,计四百十七顷,许令变卖。诏可③。

张氏为皇亲之家,位至侯伯,弘治间得幸之时,红得发紫,势力大得很。

② 《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三。

① 《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己未条。

② 《明世宗实录》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

③ 《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一。

其庄田的构成比例为:钦赏者占 73%;奏讨者占 26.2%;自买者占 0.8%。这个材料对于了解明代各类庄田的来龙去脉,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第三个共同特点是,各类庄田的要害和实质,都是按照各自的政治权力,进行经济利益分配。换句话说,就是占夺、蚕食国家税粮(田租)。结果造成“奸伪百出,私门日富,国计日亏”①。因为:

其一,这些庄田往往是“名为钦赐庄田,而册籍不载者”②。册籍不载, 就是隐占,租粮收入自然全归隐占者所有。

其二,明初洪、永二朝,为了复兴社会经济,改变农村生产面貌,规定在山东、河南等处允许农民尽力开垦,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③,永远不纳租税,即所谓“永不起科田”。这部分田地,后来不少被侵夺,成为庄田地土。农民的血汗田变为权贵者免纳租税的家业。

其三,势要之家“所奏请,多指民间垦田为之荒地”④。原来已经纳税的成熟田,被捏称为“荒地”,然后奏求强占,税粮也就成为他们的囊中物。

其四,民田和官田的佃种者,在其所种的田土被强夺或进献以后,往往是照旧“纳无地之税”,而庄田主则“得收有田之租”⑤。

其五,各类庄田,由于“倚势兼并”,数额巨大,“田连阡陌”,真正由其家人、家奴,或私役军士耕种的,只是少部分,大多数都是出租给佃民耕种。于是他们就在租额上绞尽脑汁,大做文章,花样百出。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不按国家规定的租额征收。“如各王府往往营谋增置庄所,或因其近便而占夺,或托为官业而奏讨,纵令旗校,加倍征租。又如各侯伯等官, 强佃官地,召民转种,倍数收租。及民居既久,辄诡称造府,威逼迁移,小民惜费惧威,倍加租利”①。于“旧正额外,多方掊克,苛暴万状”。按规定:一般是每亩征子粒(租税)八升,而过取“至今五升者,民不能堪”②。过取之数,亦无疑俱流入他们的腰包。

其六,逃避差徭。按制度规定:各种庄田,“除皇庄外,无不出办差徭者,⋯⋯品官蠲免,皆有定数,即皇亲勋臣之家亦无全免之理”③。王府庄田、勋戚庄田、中官庄田等等,凡“钦赐田地,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送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④。而且必须同时出

①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弘治十七年四月甲寅条。

② 《明穆宗实录》卷二七,隆庆二年十二月丁酉条。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④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⑤ 《明武宗实录》卷三七,正德三年四月甲午条。

①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弘治十五年八月乙酉条。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成化十九年五月癸丑条。

③ 《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三,万历二十八年十一月丁卯条。

④ 《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九,万历四十三年二月辛巳条。

办徭役,即使是“宗室买田不输役者,没官”。后来,各类庄田多令“自行管业”,“自收其课”,非但地方政府不得干预,且有“尽免其徭”者,致令“军国费用靡所出”。

其七,管庄之人额外科索。皇庄,由太监经管。“管庄内官(太监)假托威势,逼勒小民,其所科索必逾常额”,“使利归群小”⑤ 。王府庄田的官校也从中大肆贪污。“王府所入不过十二三,而官校以下侵冒常十七八”

①。勋戚庄田,“管庄之人,诛求无厌”,以致“征租害民,打死人命”②。

关于各类庄田,以及其他官、民田的经营方式及其地租形态,因本书另有赋役制度专章叙述,故这里从略。

⑤ 《明武宗实录》卷十,正德元年二月乙卯条。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②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戊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