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徭法与十段册法的创行与推广

在里甲正役改革探索的同时,杂役的改革也相伴而行,其突出表现为均徭法与十段册法的创行与推广。

均徭法是明代杂役改革的开始。明初杂役由里长依据黄册所登户等,量户因事点差,上户重差,下户轻差。然法久弊生,朱明皇朝传至英宗初年已是千疮百孔。在审编差役上,最大的弊政就是放富差贫。奸民豪户或飞洒诡寄田粮,或贿嘱里书挪移作弊,或隐漏丁口脱免差役,或州县官役占富户充当皂隶厮役,卖放入己,所有差役大部科派中户、下户充当。下户贫困难堪, 纷纷逃亡,统治者要求不能满足,于是均徭之议兴。以正统八年江西按察佥事夏时“进知州柯暹所撰《教民条约》和《均徭册式》,刊为令”①为标志, 均徭法正式创立实施。均徭法改革首先是把那些有定额、有定期的常役如祗侯、禁子、库子、斗级、坝夫、馆夫、皂隶、斋夫、弓兵、巡拦、铺兵、防夫、膳夫等同无定额、无定期的上命非时的杂泛差役划分开来,并把前者从杂役中独立出来,冠其名曰均徭,自此明代赋徭正式区分为里甲正役、均徭、杂泛差役三类。另外,针对里胥为奸,大造黄册时以上作下弄虚作假、佥派徭役时放富差贫,均徭法令“里甲除正役照黄册应当外,又别另编造均徭文册,查勘实在丁粮多寡,编排上中下户,量计杂泛重轻等事佥定,挨次轮当”

②。

均徭法的推广一波三折,正统八年③夏时在江西创行均徭法,人皆便之。但遭到江西右参政朱得的反对,他以夏时“多以上等粮户为隶兵,意在逐年取用,未免民害”④相构陷,英宗皇帝于正统十年诏罢江西均徭册。直至景泰元年,在礼科给事中金达“安民莫先于均徭役”,“乞重将均徭之法举行” 的奏请下,江西巡抚韩雍与布政使崔恭大力申明此法。广西均徭法推行不到一年即在布政使揭稽的反对下被迫停止。在四川,按察副使刘清曾以丁粮为差将户分为三等,造均徭册,官为定其役,但遭到大地主的反对,天顺元年重庆府永川县民邓琪上书英宗,指责均徭法“惟以税粮定其科差,则富商巨贾力役不及,而农民终日无休息之日矣”,四川的均徭法一度诏罢。但均徭法乃时代需求,大势所趋,景泰中,广东右参议朱英“立均徭法,十岁一更, 民称便”。成化初他升任福建、陕西右布政使,亦将均徭法推广至这两省。

②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五二《赋役部·艺文五》。

① 《明史》卷一六一《夏时传》。

② 嘉靖《海宁县志》卷二《徭役》。

③ 此处从《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六说,但嘉靖《海宁县志》卷二则认为均徭法始于正统四年,待考。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六。

及至弘治元年,明孝宗下令:“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隶巡按御史,严督州县管印正官,审编均徭,从公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① 均徭法遂正式在全国推广实施。

均徭法由地方官员创立并经过长期探索试验才逐步完备起来,它在推广过程中亦开始一些新的调整:(1)银差的出现。银差与力差相对,它包含两重意义:对官府来说,徭役折银交纳,官府雇人充役;对役户而言,服役者得纳银代役。夏时初创均徭法并无银差、力差之分,皆为力差,“银差” 一词最早见于正德元年,它是明中叶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与金花银、里役折银的出现是同步的。正德后银差、力差之例逐渐固定下来,一般来说, 力差多为重役,由上户承充;银差多为轻役,由下户支应。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出银差日增,力差日减的趋势。(2)南方、北方均徭审编基准大体相同,计丁验粮,确定户等,量役轻重挨次轮当。但由于南北经济、政治等因素发展的不平衡,二者又稍有差异。一般来说南方均徭杂役丁粮兼派,浙江、福建、南直隶各州县莫不如此,其法多“总验一县之丁粮,配请当役之数,通融而审编之”,其中丁粮可以互折,并且在准折比例中,田粮所占比重往往大于丁,南方均徭编审实际上是偏向田亩的。在北方均徭编审则人丁事产参间,有地亩之征和门银之编。地亩之征始于弘治十二年,“都御史洪钟姑奏请(在北直隶顺天、永平二府)查地土,计亩出银,以为年需料价之用。盖因近京地方逐末优免者多,故为此通融之计”① 。但正德元年顺天巡抚柳应辰反对地亩之征,恢复了论丁编役。嘉靖元年顺天府尹万镗奏请“申明征地亩之法”,“酌量人丁地亩,兼征银两”②。万历五年顺天府尹王之垣条上编审均徭宜事,以为地科太轻,丁科太重,议请现在丁地通融计算,每地一亩征科银二分③。万历十一年,顺天府尹臧惟一又认为“每亩科银二分,涉于过重,不若以丁、门为主”,得旨如议行。④ 此后门、丁科派构成北方徭役法的特点。这里丁即丁役,折币征银;门即照门审编徭役。门银之编比地亩之征可能还要早,万历《大明会典》载成化十五年令;“令各处差徭户分九等,门分三甲,凡遇上司坐派、买办、采办,各因所派多少, 定民输纳,不许隔年通征银两在官。”可见成化年间北方就已开始照门编差。门银“为富家援例得以优免而设”⑤ ,其科派对象是品官及举监生员吏典之家。门银、丁银俱照户等审编,“上中六则照门银等则编审,下户既出丁银,

① 《皇明制书》卷十三《问刑条例》。

① 《明武宗实录》卷一三八。

② 《明世宗实录》卷二一。

③ 《明神宗实录》卷一四三。

④ 《明神宗实录》卷一四三。

⑤ 《明神宗实录》卷一八○。

不得复议门银”⑥。而户等的划分依据人丁事产,所以门银、丁银之征是丁田兼论的。(3)均徭审编周期各地不一,“南北直隶及各省地方均徭,其审编之法,有一年一编者,有二年一编者,有三年一编者,皆因时地之不同, 繁简之不一,轻重之不等,固难执一隅而议拟也”①。均徭的应役之法一直是轮役制,其轮役次序与里甲正役的轮役次序密切结合起来,一般是在里甲正役停歇后隔若干年,然后再充应均徭,其目的在于使民稍得喘息,以并力于供应也。②

明中叶后杂派夫役名目纷繁,这些杂役多被归并为均徭,结果均徭种类越来越多,成为百姓最主要的负担。均徭既以均名,其目的即在于均平徭役, 然而均徭法在推行过程中,其不均的弊端日渐显露出来:首先,均徭计丁验田、按里甲轮当,但明中叶后里甲之间贫富悬殊,贫富不等的里甲却要负担相等的徭役,势必造成“富里之民虽田盈千亩一役不沾,患里之民虽无立锥, 且充数役”③ 。其次,均徭佥派的依据是《均徭文册》,它是对黄册失实的改革,然而明中叶由于富豪贿赂胥吏以避重役,《均徭文册》造册之时以上作下,以亡为存,故其登载失实,有司“只凭籍册,漫定科差”,致均徭负担不均。为了改革均徭弊端,十段册法应运而生。

十段册法又称十段锦法,其内容在各时各地颇有差异,然其主要方式不外两种,一曰十段田法,它不再采取里甲轮流服役之法,而是通计一县丁粮, 将其均分十段,每年提编一段。丁田互折,力差亦折合为银差。一曰提编法, “算该每年银力差各若干,总计十甲之田派为定则,如一甲有余则留二三甲用,不足则提二甲补之。乡宦免田,十年之内止免一年;一年之内止于本户。寄庄田亩不拘同府别府,但已经原籍优免者,不再免。”

十段册法的最早执行者当推南直隶人盛颙,史载:“成化改元,(盛颙) 由进士历官知邵武,⋯⋯先是徭役多从里胥推举,奸弊万端。颙乃通扣一县丁田数十甲,以一年丁粮应一年徭役,周十甲而复始,民甚便之。”①可见早在成化时十段册法即已在福建试行。正德中常州府武进县同知马某也曾“议将一县田地均分十段,别造十段文册,每年编审一段。初甚便之,而后造册之时,富民巧为规避,人户消长参错,多有产去差存者,讼牒纷纷,官民病焉”②。遂革而不用。嘉靖十六年李元阳任福建御史,在全闽推行十段法,“概一县[丁粮]之数,酌什分之一,今年盈则捐明年不足,缩则益取

⑥ 《明神宗实录》卷六八。

① 李士翱:《钦奉敕旨陈言民情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九。

② 万历《常山县志》卷八《赋役表》。

③ 天启《海盐图经》卷六《食货篇第二》。

① 嘉靖《邵武县志》卷十二《名宦》。

② 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

诸今年之有余”③。嘉靖二十九年苏州知府金城亦议立十段均徭。嘉靖二十九年后,虏患倭寇迭相交乘,十段册法(提编法)被采用作筹款方法之一种。嘉靖四十四年直隶巡按温如璋亦仿十段锦册法(提编法)以防“品官优免太滥,诡寄日滋”④。嘉靖四十年至隆庆元年,浙江巡按庞尚鹏推行的十段册法最有成效,“臣(庞尚鹏)自祗役以来,即议立十段锦之法,通行各府州县。查将十里内丁粮,除四甲已经编过外,未编六甲通融均作六段,分定六年,凡官吏举监生员军灶匠丁系例应优免者,即将应免之数开列册前。如或各甲内俱有丁粮,从一甲内优免,其余免剩者造入册,与民一体编差”⑤ 。隆庆二年江南巡抚林润将十段册法加以整顿,“合无行府吊取各县十段丁田,逐一查理,裒多益寡,务得其平。除已应役外,其未轮年份各候该年, 即有过割不得规避。一年止编一段,即有别故,不得擅提下甲”①。迨至万历初一条鞭法在全国推广,十段册法被一条鞭法替代。

十段册法不是对均徭内含役目的改革,而只是对均徭编审对象和轮役方式的改革,但是它在清核一县丁粮基础上,或以丁折田,或以田折丁,将全县该年应派的徭役一并折银,扣除优免外,推算每丁、每亩应摊徭银,然后将核实的全县田土均分为十段,依段轮役。这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均徭法执行中富户贿赂吏胥避重就轻的弊端,而且也抑制了优免冒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赋役的均平,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③ 乾隆《尤溪县志》卷五《赋役》

④ 《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三。

⑤ 庞尚鹏:《题为厘弊以均赋役》,《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