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

这两类庄田,也是明代土田之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性质与王府庄田无异,都是为了侵夺国家税粮。从地理分布青,与皇庄基本相似,主要集中于北直隶地区。它们的产生与发展同样是中国皇帝制度造成的恶果。

勋戚,即勋臣和皇亲国戚。明太祖朱元璋能够夺得天下,建立新皇朝, 与一帮文武能人的帮助是分不开的。朱明皇朝诞生以后,这些人都成了开国功臣、新兴贵族。其中一些人还与朱家联姻。明太祖为了表彰他们的功劳, 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利害关系,同时也为了防止这帮新贵居功自傲,影响他

因故被废为庶人,徙福建漳州,复徙武冈。此后再没有封国于云南的。

的最高统治地位,在洪武三年(1370)四月分封诸王之后,立即大封功臣, 进李善长、徐达等人为国公;汤和、唐胜宗等人为侯;汪广洋、刘基等人为伯,并分别赐予不等量的庄田和佃户。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他出身布衣, 又身逢乱世,为了尽快治理国家,凡事比较注意权衡利弊。因此,在对待勋戚的问题上,他又无时无刻不怀着复杂的心理,既给予各种特殊待遇,积极争取、利用他们,又处处加以防范和限制。明太祖这种双重的情感心态,在赏赐勋戚庄田的过程中,也充分地表现出来。

首先,是赏赐的数量有限。洪武四年(1371)三月,赐李善长等六国公、汤和等二十五侯,以及丞相、左右丞、参政等临濠山地六百五十八多顷① 。不仅是山地,而且每人不过十数顷。同年八月,赐大都督府佥事沐英(西平侯)苏州府吴江县田十二顷,岁计租一千石②。后又赐给铜陵县田十二顷有余,岁计租五百四十八石③。四年十二月,赐中山侯汤和田一百顷。并以千石田所收之租,赐巩昌侯郭子兴④。洪武二十五年(1392)二月,赐江夏侯周德兴田二十七余顷⑤。可见,所赐庄田少者只有十余顷,“多者百顷”。

其次,是严禁私自奏讨。洪武二十五年二月,颍国公傅友德奏请怀远等县官地九顷六十余亩,以为田圃。遭到明太祖的严厉训斥:你贵为上公,食禄数千石而犹请地,独不闻公议休事耶?于是傅友德惭而退① 。不仅如此, 还在作风上严格要求他们。当时诸勋臣多放任庄佃之家胡作非为。明太祖对此非常气愤,立即戒谕诸勋臣,曰:古人不亏小节,故能全大功;不遗细行, 故能成大德,是以富贵终身,声名永世。今卿等功成名立,保守晚节,正当留意。而庄佃之家倚汝势,挟汝威,以凌暴乡里。卿等何不严戒约之。彼小人耳,戒之不严,必渐自纵,自纵不已,必累你德也。②

在这段话的字里行间,也充分表露出明太祖对那帮新贵的不满情绪。 再次,归田于官。洪武一朝,明太祖所赐勋臣庄田,多为江南官田地。

当时正是他进行南北征战的特殊时期,对勋臣的经济优惠,只是为了完成统一大业、巩固皇权统治而临时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所赐的庄田,勋臣们不得永久占有,实际是赐租,以田租之入充其岁禄。在那帮开国的勋臣宿将渐次凌迟殆尽之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即改革公侯俸禄制度,由赐田收税充禄的间接供给形式,改为归赐田于官③、由国

① 《明太祖实录》卷六二。

② 《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③ 《明太祖实录》卷八二。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七○。

⑤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七○。

③ 《明史》卷三《太祖纪三》。《明会要》谓:赐勋臣公侯庄田始于洪武十年,复公侯岁禄、归田于官,

家提供岁禄的直接供给形式。是月,魏国公、宋国公、曹国公、信国公、江阴侯、靖海侯、永平侯、蕲春侯,“各归旧赐田于官”④。

当然不排除有些勋戚由于各种原因,或以种种借口,当时没有将全部赐田归还官府。但应该承认从总体上说,洪武朝对勋戚庄田的限制还是比较严格的。而且不仅是洪武朝,就是到了永乐朝和宣德朝执法仍是颇为严厉的。永乐八年(1410)十二月,有人告发隆平侯张信强占丹阳县练湖八十余里、江阴县官田七十余顷。明成祖以“贪纵厉民”命三法司杂治之①。宣德五年

(1430)二月,武定侯郭玹令其家人强夺沧州南皮县民十七家田土,拆毁民居,置立庄屋;天津右卫指挥吕升阿附权势,侵夺官军屯田一千零九十余亩送给郭玹,以致军民失业,嗷嗷怨嗟。事发,明宣宗下诏曰:

勋戚之家,正当谨守礼法,庶几长享富贵,乃敢纵恣贪暴如此,此非朝廷少恩。玹姑宥之, 令其改过;吕升及玹家人,皆执而治之②。

另外,此时也尚未出现中官(太监)庄田。

自明英宗开始,皇帝多宫生内长,且年幼登基,而辅佐者又罕有贤臣、重臣,加之祖宗之法因年久而逐渐弛废,导致国是日非。中官势力因此迅速发展、膨胀,贪婪心理滋长扩张,开始涉足经济领域,插手土地,明代庄田的类别,于是增加了“中官庄田”的新名目,与皇庄、王府庄田、勋戚庄田一起,组成一股强大的势力,共同扑向农村,侵占民田,掠夺官田,私吞国家税粮。

正统二年(1437)四月,朝廷命官勘查,发现中官、外戚所占据的田地已达六百余顷③。同年五月,又查出西宁侯、驸马都尉宋琥,太监王安、王谨,崇信伯费◻,都督刘广、史昭等六人,共计占田六百余顷①。

正统六年(1441)三月,御马监已故太监刘顺的家人奏言:

先臣(刘顺)存日,钦赐并自置庄田、塌房、果园、草场共二十六所,其蓟州草场等十所, 计地四百六十八顷,谨进入官。余十六所,乞留与臣供祀②。

明英宗诏准其奏。明代田土进献之风,从此开始。

正统九年(1444)闰七月,明英宗赐其所宠之尚膳监太监尹奉庄田三百十亩。十二年(1447)二月,御用监太监喜宁奏乞河间府青县地四万一千五百余亩。因内多民田地,英宗命以荒闲之地七千九百八十亩赐之③。明代中

时在洪武二十四年。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二○。

① 《明太宗实录》卷七三。

② 《明宣宗实录》卷六三。

③ 《明英宗实录》卷二九。

① 《明英宗实录》卷三○。

② 《明英宗实录》卷七七。

③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

官庄田,自是正式创立。

从此以后,中官庄田与勋戚庄田,“遍郡县”,竞相发展,愈演愈烈, 占地越来越多。其途径有三种:或是皇上赐予;或是私自奏乞;或是使用暴力强行霸占。

正统十二年(1447)四月,驸马都尉王谊纵其家奴在河间府肆逞横暴, 占种军民田地④。同年六月,该府青县奏言:英国公张辅看庄阍者别有庄田一百余顷,又侵占民田二十顷⑤。

景泰元年(1450)七月,锦衣卫指挥汪瑛奏乞顺天府宝坻、昌平所属南乡等处草场一所、水旱田一百五十顷,并果园、庄屋之类。景泰帝诏令户部赐之⑥。次年三月,给事中林聪等奏言:中军都督府左都督汪泉,以后亲怙威,纵家奴杨俊等人先后占夺顺天府武清等县官民田地计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余顷①。数量之多,令人吃惊。

物极必反。由于勋戚、中官侵夺官民田地的胃口越来越大,成为一种社会经济公害,终于引起了各界的强烈不满,纷纷要求加以禁限。

景泰三年(1452)四月,户科都给事中李侃等人上疏弹劾中军都督佥事石彪,先令家人张政在保定府庆都县强占民田,事发恐怕连及自己,饰词妄奏。石彪叔父武清侯石亨素无家法,纵容为非,家人附势凌人,俱应处以重罪。请户部转行公、侯、驸马、伯、都督、都指挥以及勋戚大臣之家,不许令家人侵占民田。并通行各布政司、府、州、县官吏,不许容令占民田土。违者一体治罪。而景泰帝却对石亨采取包庇、保护态度,曰:“彪令家人占民田土,于亨无与,免逮问。”②

景泰五年(1454)三月,给事中林聪等人再次上疏,亟言内外官员侵占田地的严重情形,要求禁势要以限田地,疏曰:

分田制赋,所以供国用而养天下之民也。有官守者自有禄以养之,岂可逾制而请求乎。近年以来,内外官员多有恃宠挟恩、奏求田地,因而倚势虐人,侵占倍数。如武清侯石亨,食禄千钟,乃称养马艰难而求田地刍牧。指挥郑伦,俸禄亦厚,乃谓日食不敷而求田地耕植。百户唐兴奏求田地多至一千二百六十余顷。其田地既多,一家岂能尽种。询访其实,多是在京奸诈之徒,投充家人名色,倚势占田,害人肥己,可不为之限乎。乞命正统以来,凡势要所求田地, 立为限制,少不过五顷,多不过十顷,其余侵占者,悉令还民耕种。违者治以重罪。庶豪强不得逞其欲,而下民均得沾实惠①。

景泰帝口头上嘉纳其言,行动上照样慷慨赐予。景泰七年(1456)七月,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三。

⑤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五。

⑥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四。

① 《明英宗实录》卷二○四。

② 《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五。

① 《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九。

准从尚膳监左少监刘祥奏请,赐予直隶真定府冀州并宁晋县清水河田地共五百八十余顷②。

景泰之后,奏讨之风益盛。

天顺元年(1457)正月,明英宗“夺门”复位,封武清侯石亨为忠国公。五月,监察御史杨瑄进言:忠国公石亨令其心腹至河间县唯一可耕的乡里“立标为界,悉占为己有”③ 。同月,又赐太监刘家林真定府深州田一百顷。十一月,都督同知于忠奏求深州田地,以树艺养赡。经户部复视有六百七十顷间隙地可以赐给,明英宗命给一百顷④。

天顺二年(1458)三月,从惠安伯张琮之奏请,赐给顺天府武清县空地五十余顷⑤。当年,鉴于民情骚动,令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许强占官民田地,违者治以重罪”。话是这么说,实际并不这么做。勋戚中官们也不惧怕这一套,因为当时他们已经变换手法,多数都是采用“奏请”的合法形式,去达到自己侵占官民田地的欲望。

天顺三年(1459)二月,赐太监张辉保定府新城县空地一百五十余顷①。八月,复从后军都督府带俸都督同知也先帖木儿之奏请,赐真定府深州地一百五十余顷② 。继而,后军都督府带俸左都督马克顺奏求直隶真定府隆平县空地牧马,诏赐一百顷③ 。是年九月,从锦衣卫带俸都指挥使钱僧护的祖母陈氏之请,赐给河南归德州宁陵县黄河退滩地一百顷④,又从奏,赐给顺德府巨鹿县田一千三百余顷。稍后,再赐钱僧护真定府新乐县地一百顷⑤。十一月,户部奏劾忠国公石亨私役官军占耕直隶怀来等处地一千七百余顷。明英宗以石亨助其复辟有功,宥其罪,命没其地于官⑥。同年十二月,赐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阿讨剌真定府赵州宁晋县地五十顷⑦。

天顺四年(1460)七月,赐达官都督同知和勇、都指挥使赛弗剌直隶新乐县地,各一百亩⑧。

② 《明英宗实录》卷二六八。

③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八。

④ 《明英宗实录》卷二八四。

⑤ 《明英宗实录》卷二八九。

① 《明英宗实录》卷三○○。

② 《明英宗实录》卷三○六。

③ 《明英宗实录》卷三○六。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三○七。

⑤ 《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⑥ 《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⑦ 《明英宗实录》卷三一○。

⑧ 《明英宗实录》卷三一七。

天顺六年(1462)七月,赐广义伯吴琮没官地八十顷⑨。同月,锦衣卫都指挥使钱僧护祖母陈氏奏乞抄没庄田一百顷。这次明英宗没有允准,曰: “贵戚之家当知止足,僧护赏赐地千余顷,已足耕种,何得复求。”⑩

明英宗死后,明宪宗继位。皇位易新主,风气仍照旧。勋戚、中官继续求讨不止,皇上亦依然有求必应。成化元年(1465)八月,左军都督府都督佥事、皇太后之弟、庆云伯周寿奏求河间等县田四百四十八顷。明宪宗命如数照给①。

当时,勋戚、中官们往往以“空地”、“退滩”地为名,奏求赐给。其实并非如此,多数都是已经开垦的熟地。成化三年(1467)三月,户科给事中丘弘上疏揭露说:

固国本在于厚民生,厚民生在于抑兼并。惟洪武、永乐年间,北直隶、山东地方土广人稀, 太祖、太宗屡涣纶音,许民尽力耕种,永不起科。盖欲地辟民聚,以壮基图,圣虑神谟,深且远矣。夫何近年权豪势要专利病民,或称为退滩,或指为空地,往往朦胧奏请。⋯⋯虽皇上天地之量,不咈其请,然群下溪壑之欲,必至无厌。承行者受其嘱托,虽知非所当得,略无执辨之词;勘报者畏其权势,虽明知有租税,亦作空闲之数。原其所由,是皆无籍之徒,窃以投献而渔猎其中,奸狡者投为管业而囊橐其内之所致也。况地逾百顷,古者百家之产也,岂可徇一人之嗜好而夺百姓之恒产哉。伏望陛下均天地育物之心,厚民生衣食之本,收回前命,还给下民。仍敕该部痛革前弊,永以重法,庶几警惧,民得聊生。

奏疏呈上,明宪宗表面上下诏禁求庄田,曰:“继今凡有求者,一切不

许,著为令”②。诏令说得非常坚决、动听,实则全是骗人的官样文章,乃至诏书墨迹未干,即于同年四月诏赐周寿顺天府涿州庄田六十三余顷。时方下诏禁求庄田,明宪宗为了自圆其说,以周寿为皇太后之弟,虽冒禁以请, 亦“不得已与之”,只是说了一句下“不为例”① 。事实证明,过后还是言行不一,没有停止赐予。

将纳租税的熟地指为“空地”、“退滩”地而加以奏讨,名为奏讨,实则强占。国家的田土成为勋戚、中官的家业,税粮自然而然大量流失,为他们所侵吞。国家的收入受到损失,百姓遭受更为残酷的经济剥削。

成化五年(1469)八月,户科给事中李森上言:皇上曾经下旨,今后凡有奏求田地者,“一切不允”。奈何权豪亲幸犹复恃恩,恣横不已。如锦衣卫带俸指挥同知、周寿之弟长宁伯周彧,诩圣夫人刘氏,屡蒙圣恩,赐给的田土已经不计其数。今周彧又奏求真定府武强、武邑二县田共六百余顷;诩圣夫人刘氏又求讨武清县地三百余顷,俱蒙允准。皇上只念及亲亲保佑之

⑨ 《明英宗实录》卷三四二。

⑩ 《明英宗实录》卷三四二。

① 《明宪宗实录》卷二○。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五二。

① 《明宪宗实录》卷五三。

功,不忍拒之,曲从所请,殊不知其贪欲无厌。畿内田地有限,而小民赋税衣食皆出于此。一旦夺之,何以为生。且入皇朝以来,于今百年,民生日众, 安得尚有不耕不稼之闲田,名曰求讨,实则强占。望陛下法祖为治,令出必行,毋以私恩废公议。特敕有司,将给赐二家之地,还民为业。今后敢有投献者,悉发戍边;奏求者许科道官劾之,治以重罪。如此,则豪强畏法,小民受惠,宗社之幸。明宪宗见疏,以为“所言良是,但已给赐者置之,余待勘报区处”②

不仅已给赐者置之不问,而且继续大方给赐。成化十四年(1478)九月, 赐锦衣卫千户邵宗直隶真定府深州民地一百二十四余顷① 。成化十七年

(1481)三月,赐内官陈显定兴县庄地三百九十余顷②。成化二十年(1484) 二月,赐锦衣卫带俸千户姚福员青县地一百四十顷,从姚福员奏求也③。勋戚、中官非但奏求不已,甚至公然占夺。如成化十六年(1480)六月都给事中王垣等人所言:皇亲、锦衣卫指挥王源,“受赐之地,其初止是二十七顷, 四至分明,版册可考。今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千二百二十顷有奇, 可耕者三百六十六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朝廷因其乞请,并以赐之”

④。

到了弘治年,奏讨之风仍无底止。

弘治元年(1488)五月,明孝宗准茂陵神宫监太监陆恺奏讨,赐给保定府定兴县等处田地二百顷。不久,又分别赐给该县地一百七十二顷余、武清县庄田一百四十顷⑤。

弘治二年(1489)三月,赐驸马都尉黄镛顺天府东安、良乡二县田六十余顷。同时,以黄镛原受赐之永清县田二百又八顷转赐皇亲、锦衣卫指挥纪贵⑥。七月,户部尚书李敏奏曰:今畿内勋戚、中官庄田三百三十二处,总计占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⑦。

弘治三年(1490)四月,赐瑞安伯王源顺天府固安县庄地二百二十五顷, 复赐其母肃宁县洋东淀田二百顷⑧。三年闰九月,明孝宗从刑科给事中胡金之请,下诏禁宗室及勋戚势要之家“无故奏讨”土地,以及受人投献;妄自

② 《明宪宗实录》卷七○。

① 《明宪宗实录》卷一八二。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二一八。

③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九。

④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

⑤ 分别见《明孝宗实录》卷十四、五一、一○九、一一一。

⑥ 《明孝宗实录》卷二四。

⑦ 《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⑧ 《明孝宗实录》卷三七、九三。

投献者发边卫充军①。可惜也是套话,而且“无故”一词更妙,因为所有奏求者都可以找出种种借口,上疏奏请。

弘治六年(1493)九月,皇亲庆云侯周寿变换个手法,请“承买”宝坻县官地一千二百顷。孝宗竟然下旨曰:“不必承买,准令于内拨给五百顷与管业”,继之,干脆将其余七百顷“悉以赐之”②。

弘治十二年(1499)十二月,赐皇亲、寿宁侯张鹤龄肃宁县地一千一百二十一顷。其可常耕者,每亩征银五分③。十六年(1503)二月,赐皇亲、建昌侯张延龄涿州等处田七百五十余顷④。同年三月,赐锦衣卫带俸指挥使邵英三河县庄田二百一十五顷多⑤。

勋戚之家,不仅大肆占夺官民田地,而且他们之间为此互相角斗,纷争不止。例如,皇亲、会昌伯孙忠原受赐永清县义河、宝坻县把门、老鸦口等处田土二千四百八十一顷。后来孙氏宠衰,把门城田一千二百顷被转赐给太监辰保。及辰保死,皇亲周寿贵幸走红,乘势奏乞,并改变四至,将孙氏之田占为己有。当周寿稍失势时,皇亲张延龄又与之争利。孝宗以二家俱为皇亲,于弘治十七年(1504)四月,再赐给周寿田地八百顷,同时将更多的田赐给张延龄。最后,周寿得二千顷,而张延龄得一万六千七百余顷①。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土地的数量总是有限的。“皇亲之家,占小民之田,罔天下之利,狼贪虎噬,漫无纪极”。当他们看到,在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等处“皆有庄田”,皇庄、勋戚、中官之田连成片,在这些地方可以随意占夺的田地已经不多,而相互竞争又日趋激烈,小民怨声惊天动地,不绝于耳的时候,为了占得更多的土地,便来个“既极于北,又转于南”,冲出北直隶,把争夺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南方。例如,皇亲、建昌伯张延龄奏请泰州光孝寺民粮田土,以致“道路喧传,民心惊骇”②。

明人况钟说:明初,在江南最富有的苏州府,“民无粮五百石及千石以上大户,止有小户”③。

何良俊在谈到苏、松一带官僚发家过程时说:“宪、孝两庙以前,士大夫尚未积聚”,“两世通显,而其家到底只如寒士”,“门阀甚高,其业不过中人十家之产”。“至正德间,诸公竞营产谋利”④。

① 《明孝宗实录》卷四三。

② 《明孝宗实录》卷八○、一三一。

③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

④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六。

⑤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七。

①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

② 以上见《明孝宗实录》卷一九○。

③ 况钟:《况太守集》卷七。

④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三四《正俗一》。

顾起元说:正(德)、嘉(靖)以前,士大夫“求田问舍之事少”⑤。陈鸿说:嘉靖以前,“士大夫畏清议,归来宦囊皆淡,无豪强兼并之风”

⑥。

根据明人的这些论述,对照上面皇庄、诸王府庄田、勋戚与中官庄田发

展历程的简单勾画,可以得出一个比较明确的结论:

即明中叶以后,社会上刮起的那股强烈的土地兼并之风,并不是由那些科举出身的士大夫们首先刮起来的。而是风起京城,源在皇家。皇帝及其皇子皇孙、皇家亲戚和帝后身边的太监,才是这股邪风的真正始作俑者。“上梁不正下梁歪”。那些由进士、举人之类步入官场的官僚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说,只是到了正德、嘉靖以后,由于风气污染,才慢慢撕下脸皮,不畏清议,“起而效尤”,“营产谋利”,“求田问舍”,投身于剧烈竞争的旋涡中,从而加大了“风”力,扩大了“风”区,使之愈刮愈烈。

据《明实录》的不完全记载,从正德元年(1506)到明末天启七年(1627) 的一百二十多年间,朝廷新钦赐(包括奏讨)给勋戚、中官的庄田,计为二万七千九百余顷。弘治二年(1489)以前,北直隶地区已有勋戚、中官庄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两者相加,合计六万一千余顷①,占当时北直隶八府田土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②。

正德以降,由于京师内外,“民间田土搜括殆尽”,庄田的社会危害已经暴露无遗,“地方骚然,民不堪命”,加之军国之用难以维计,于是庄田问题便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要求限制庄田的呼声步步高涨。

正德十六年(1521)六月,顺天府通州知州刘绛奏曰:近京地方,若皇庄及皇亲、驸马、功臣田土,大为民害,⋯⋯其勋戚田土,亦乞差官查理, 果旧额颁赐,听令管业,照依旧制,每亩起税银三分,此外不许丝毫侵剥佃户。若系近来包占夺买等项,责令退还①。

嘉靖六年(1527)十一月,大学士杨一清等人,眼见“近畿八府土田多为各监局及戚畹势豪之家乞讨”,以忧国忧民之心,上疏进言:“愿陛下自今以来,凡势豪请乞,绝勿复许;小民控诉,亟赐审断,庶使畿内之民有所恃以为命。夫王畿四方之本,王畿安则四方安矣。”②

嘉靖八年(1529)四月,户部左侍郎王◻在奏言中,提出限制勋戚庄田的办法,曰:

⑤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正嘉以前醇厚》。

⑥ 陈鸿:《熙朝莆靖小记·甲戌康熙三十三年》。

① 其中有些因死亡或事故,赐田被收回,但数量不多,对总数影响不大。

② 据《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条载:北直隶田土总数,弘治十五年(1502)计为二十七万四千四百三十三顷,嘉靖二十一年(1542)计为二十七万六千三百二十六顷。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三。

② 《明世宗实录》卷八二。

臣奉命清查各处庄田,见勋戚之家,多者数百千顷,占据膏腴,跨连郡邑。此后勋戚日增, 有限之土岂能应无已之求哉。乞如成周之制,随其官之品级而定拟多寡,别其世之亲疏而量为裁革;其自置田土不报纳粮差者,俱追断如功臣田土律,庶几为经国裕民可久之道。

疏呈上,明世宗不置可否,下户部议处。尚书梁材在王◻建议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出具体办法:

成周班禄而有土田,盖禄以田出也,非于常禄之外复有土田之赐。今勋戚高爵厚禄,已逾涯分,而陈乞田亩,动以数千,诚非祖宗立法之意。自今宜申明诏旨,不许妄为奏讨,侵渔小民。其已经钦赏有成命者仍与管业;中有世远秩降,或非一派相传者,量存三之一,以为墓祭之费。余皆入官,以备边储。

至此,明世宗才明确表示态度,谕曰:

已赏田土,亦宜查明,有分外强占者,俱给原王。自今勋戚大臣务各安分,以保禄位,不许妄行陈乞①。

清查勋戚庄田的工作,自是得以逐步展开。

嘉靖三十九年(1560),遣御史沈阳清夺隐冒庄田,计二万六百余顷。内中,退还民户者一万六千余顷,没官田二千五百余顷,绝户田一千九百顷。隆庆二年(1568)四月,户部复御史王廷瞻奏:“勋戚庄田,请乞太滥。

或本宗已绝,为异姓所冒;或身后陵夷,为势家所夺,使国家优恤之典,为奸宄射利之资,甚无谓也。宜于初给时酌为定数,不得过多,仍诏以世次递为裁减。其无宗无爵者,悉归之官。”明穆宗准如议,令酌拟递减则数②。

于是,户部奉旨议裁革勋戚冒滥庄田,并定出四条具体规定: 勋臣传派五世者限田百顷;

戚畹限田七百顷至七十顷; 宗支已绝及失爵者夺之; 奸民影射者征程入官。

至同年十二月,复稍加修改:“元勋世裔限以二百顷,勋戚半者限百五十顷。”③

到了万历十六年(1588)十二月,户部复御史刘霖题:“戚臣庄田,除皇后之亲,传派五世,准留一百顷为世业;驸马传派五世,准留十顷供主祀; 其诸妃家传三世,即尽数还官。庶尊卑有别,而皇仁可永。”明神宗以为可行,但对妃家一条加以更改,令:“有出(生皇子)之妃,赐田原在百顷以下者准留。”①

万历十九年(1591)十二月,正式定戚臣庄田之数: 皇后家派传五世,留一百顷。

① 以上见《明世宗实录》卷一○○。

② 《明穆宗实录》卷十九;《明史》卷二二一《王廷瞻传》。

③ 《明穆宗实录》卷二七。

① 《明神宗实录》卷二○一。

皇贵妃并贵妃家派传五世,留七十顷,以为香火地。

后家不论旁枝别派,永远给付遵守。妃家无正派,传至三世,不论多少, 尽数还官。

驸马传至三世,准留十顷,以为公主香火地,永远给付遵守,余着还官。以后养赡、香火庄田递减,都照今规则,永远为例。②

由于赐额有所限制,虽钦赐和奏乞者仍络绎不绝,但庄田之为民害,自是还是逐渐有所减轻。

除上述皇庄、王府庄田、勋戚及中官庄田之外,明代还有为数不少的公主庄田、大臣庄田和寺观庄田。因篇幅有限,恕不一一叙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