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军与清军

明代军籍世袭,其在役正军老疾或逃亡时,即到原籍勾取继丁补役,若正军一家全部亡绝,则到原籍勾取其族人顶充。这就是所谓“勾军”。执行此项公务的称“清军官”,所以清军与勾军经常并提,简称为“清勾”。勾军之形成制度,主要在于卫所军士的不断逃亡。

明代军士地位十分低下,因为“谪发”作为卫所军士的主要来源之一, 而且有相当数量。正如弘治时丘濬所言,明初卫所军队“内地多是垛集,边方多是有罪谪戍”①,因此“人耻为军”成为当时人的普遍认识。明中期以后,军职冒滥,占役严重,军士的地位更是每况愈下,卫所军士逃匿日多。实际上,在明代前期,这种情况已很严重,据统计,从吴元年(1367)到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全国逃军计有四万七千九百八十六名②。永乐时, 全国都司卫所的军额,约二百七十万,到正统时逃故的有一百二十余万③ 。弘治年间,逃军已占军额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弘治以后,这种情况更加严重。

面对卫所军士大规模逃亡,明朝采取了全国性的大规模清军,整顿卫所

① 丘濬:《州郡兵制议》,《明经世文编》卷七四。

② 刘展主编:《中国古代军制史》,军事科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435 页。

③ 《明英宗实录》卷四六,正统二年九月丙戌。

军伍的措施,诸如清理全国的军籍,编造清勾军册,直至派遣清军官进行勾军等一系列制度。洪武十六年(1383),太祖命五军都督府檄外卫所,速逮缺伍士卒,并特派给事中潘庸清理。洪武二十一年诏令卫所核实军伍,有匿己子以养子代者,不许。同年秋,太祖命卫所著军士姓名、乡贯为籍,具载丁口以便取补。又置军籍勘合,分给内外诸军,军士遇点阅以为验。然而, 清军、勾军制度的实施,非但不能足军,反而扰害百姓,弊端百出。

到宣德时,清军之弊已很严重。宣德二年(1428)定清军条例十一条, 榜示天下。第二年增为二十二条,以期矫正清军之弊,但积重难返,无济于事。嘉靖时,军伍更缺,捕亡令愈苛,有株累数十家,勾摄经数十年者,卫所制度已近完全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