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粮即是当差”

赋与役之名可分而实则不能分,二者没有本质的差异。明代的田赋不是土地税,而是役,并且是正役。近代意义上的税依亚当·斯密的说法,其征收应有两条基本原则,(1)每个国家的公民应该按照他在国家保护之下获得的收入,缴纳其一部分给政府,以支持政府。(2)每个人向国家缴纳的税额是一定的,而不是专断的。拿此原则衡量明代田赋,不难发现田赋与近代税的差别。明代编户民缴纳的田赋不一定是其收入的一部分,而可能是收入的大半甚至全部。明代的田赋是专断的,没有固定数额,“节年多寡不同,

(州县)一如府帖应纳”①。“大要取给公家而止”②。而且如果里甲户逃亡, 见存人户还得强制代其包赔差粮。更主要的,近代税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

②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① 海瑞:《淳安县政事》。

② 嘉靖《徽州府志》卷七《食货》。

上,公民法律上是自由平等的,而明代赋役制度则建立在朱明皇帝对全国土地和人口私人占有的基础之上的,田是皇田,纳粮当差是土地占有的条件, 不纳粮当差其田入官。民是皇民,是具有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隶属于帝王的编户齐民,各色人丁必须收籍当差,其所当之差分为两种;有赋役者之差和无赋役者之差③,“有赋役者谓有田粮当差者也,无赋役谓无田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也”④。二者都是役,其区别在于有无田土,缴不缴税粮。再者, 从田赋本身而言,其科派赋以田定,但丁存乎其中,其输纳定仓口之远近照户等,而户等之分豁照丁田,而丁亦存乎其中,因而田赋本身也是役,而且是正役,里甲之役就是催办税粮。称纳粮为正役,不仅见于明代臣工题本和历朝实录,而且还见于志书。这本身亦说明赋与役二者本质是相同的。

③ 《大明律·户律》。

④ 王肯堂:《大明律笺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