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一条鞭又作一条边、一条编、条鞭、条边、条鞭等。一条鞭的内容,《明史·食货志》概括为:“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③但是应该看到一条鞭法有一发展过程,它发轫于嘉靖初年,至隆庆、万历初始盛行,万历中叶以后范围几已遍及全国。从创行到最后推广及全国,一条鞭法内容有个从粗到细、从简单到复杂的逐步成熟和完善的过程,嘉靖初所创行的早期条鞭与隆万时所见之晚行者,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另外,一条鞭法的实施推广不是由朝廷创议而后自上而下统一实施,而是由地方自发并相互仿效而风行起来,因而即使同一时间,不同的地区其推广的条鞭法内容也互有差异。还有明朝经过长期的酝酿、争论、反复到最后所确定的条鞭章程与实际执行的条鞭内容也未必完全相同。因此,在当时就有人指出:“条编者, 一切之名,而非一定之名也。粮不分廒口,总收类解,亦谓之条鞭;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亦谓之条编。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亦谓之条编;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此地之条编。其名虽同,而其实不相盖也。”①

一条鞭法的创行,一般认为是嘉靖十年由御史傅汉臣。其实,早在嘉靖九年十月桂萼就已提出一条鞭的主张。当时户部奉旨讨论大学士桂萼所奏的

《任免考》,在该奏折的“编审徭役”的一项建议中,桂萼提出“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行”②。桂萼的奏疏虽未将此法冠以一条鞭之名,但实际上已有其实。而傅汉臣则是在桂萼后五个月,即嘉靖十年三月提出:“顷行一条鞠法。十里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总于一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 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 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③这里尽管傅汉臣第一次提出“一条鞭法”的称谓,但因其建言实际上是几个月前桂萼主张的翻版,所以我们还

③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① 于慎行:《穀城山馆文集》卷三四《与抚台宋公论赋役书》。

②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四二《赋役部》。

③ 《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三。

是应该将桂萼作为一条鞭法的最初倡导者。

尽管桂萼和傅汉臣的建议都未被世宗采纳,但是一条鞭法还是得以在局部地区得以推广,在南方尤以江西、南直隶、浙江等处成就最大,在北方则北直隶、河南、山东诸处亦有在试行中。在江西,嘉靖三十五年,巡抚蔡克廉倡议为一条鞭法,“各州县统计粮诸额,不轮甲,通十年均派,帖下民户, 备载所应纳之数于上,征银解给,县官亲裁之”① 。“公议一出,民翕然称便”,然“二府(淮、益二王府)言[禄米折银]独重,称不便,而一条鞭法革不◻┬幸印*②。其后王宗沐亦曾建议实施一条鞭法。后来周如斗巡抚江西时,“稔知民困差役,创议行条鞭法”,然其立法未就即“以劳瘁卒”③, 至隆庆二年,巡抚刘光济继周如斗之后,在江西推行一条鞭法:“通计一岁用银若干,止照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由帖,立限征收,如往年编某为某役, 某为头户,某户帖户,今一切革之。其有丁无粮者必系下户,止纳丁银;有丁有粮者必系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必系上户,俱照丁粮并纳。”

④其条例周详,对后来影响很大。在浙江推行一条鞭法最有力者为庞尚鹏。

嘉隆之际,庞尚鹏多次改革赋役制度,初行里甲均平法,后又行十段锦法, 最后才归结为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额若干,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额若干,通为一条鞭总征而均支之”⑤。万历以后,庞尚鹏还在福建、两广等地推广一条鞭法。在南直隶,海瑞在丈量土地扒平田则的基础上实施一条鞭法,“立划一之法,以一县繁简适中为准,总计徭役几何,当雇值几何,于是概一县之田,除一切优免外,总计田亩几何, 一亩当出雇值几何,不论官民,惟按户计亩,按亩收值,其编差徭,官自办雇”。

一条鞭法自创行之后即成为争论的焦点,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 各自申述见解,一条鞭法“忽行忽止”①。张居正秉政后,对一条鞭法采取慎重态度,最初他主张“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② 。但是随着局部地区一条鞭法改革的成功,张居正开始逐渐感到一条鞭利多弊少,并坚决支持一条鞭法的推广。万历五年山东东阿知县白栋推行一条鞭法,户科给事中光懋以“其法在江南犹有称其便者,而不便于江北”,将其弹劾,张居正拟旨答复:“法贵宜民,何为南北。各抚按悉心计议,因地所

① 万历《南昌府志》卷八《差役》。

② 王宗沐:《江西省大志》卷一《赋书》。

③ 《江西通志》卷五八《名宦二》。

④ 万历《南昌府志》卷二五《艺文》。

⑤ 《春明梦余录》卷三五《户部一》。

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② 《张太岳文集》卷二九《答少宰杨二山言条鞭》。

宜,所从民便,不许一例强行,白栋照旧策励供职。”③给予白栋以支持。张居正还致书白栋的支持者山东巡抚李世达:“条鞭之法,近旨已尽事理, 其中不便十之一二耳。法当宜民,政以人举,民苟宜之,何分南北?”④

尽管张居正在执政期间没有颁布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的政令,但是他支持一条鞭法改革的态度是显而易见的,张居正的态度对一条鞭法的推广影响深远,它加速了推广的进程,大约万历二十年左右一条鞭法已推及全国。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的改革是旨在挽救明中叶以后由于国家财政困难、百姓赋役不均所引起的政治危机的改良措施。“条鞭之善者,以为均丁粮、消冒滥、息赔累、简明目、寝觊觎、屈市猾、平贫富、清册籍,一举而官民积重之弊皆反”①。一条鞭法的实施,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1. 合并赋役项目,简化征收手续,赋役除繁趋简,皆有定额,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贪官污吏上下其手,中饱私囊。

  2. 将户丁负担的部分徭役摊入田亩,按亩而征,“称最便矣,第丁多苦贫,田易取办”②,既保证了国家收入,又减轻了贫下户的赋役负担。

  3. 废止里甲排年轮役制改为每年编审,“合一邑丁粮充一年之役,所以少易办”,“为民利甚”③。

  4. 赋役折银征收,“凡百用费,皆取于官银,民间有本户粮差之外,别无徭役,自完本户粮差之外,别无差使,吏胥无所用其苛求,而民相安于无忧矣”④。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上承两税法,融入了明中叶赋役制度改革的优秀成果,自觉不自觉地反映了赋役制度发展的规律,它所体现的“摊丁入地”、“度地而税”的趋势,为清代所继承,清代的地丁制度是一条鞭法演进的必然结果。

③ 《明神宗实录》卷五八。

④ 《张太岳文集》卷二九《答总宪李渐庵言驿递条编任怨》。

① 郑文郁:《经国雄略》卷一《赋役考》。

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江宁庐安》。

③ 光绪《漳州府志》卷一四《赋役上》。

④ 张栋:《国计民生交绌敬伸末议以仰裨万一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三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