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牙行的限制制度

牙行是市场贸易中为买卖双方说合的中介人,也称之为牙侩、经纪、牙人、驵侩等等。他们协助官府参与街市校勘度量,平抑物价,辨识假银、伪钱,征收商税等市场管理工作,并为卖方提供膳宿、货栈、交通方便以及为

②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③ 《春明梦余录》卷四七。

④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①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十一《钱币》。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③ 《四民便用积玉全书》卷十六《状式》,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买卖双方牵线说合等,在大宗贸易中充当重要角色。商人们认为,“买卖要牙”,“买货无牙,称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所谓牙者,权贵贱, 别精粗,衡重轻,革伪妄也”①。可见牙行的重要。正因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对市场行情的经验和政府给予的特权,把持行市,扰乱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从中渔利。时人说他们,“将无作有,当行久惯,把秤滑熟。十分客货才成就,一分先抽”②。

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曾有意取缔一切官私牙行,但实际上根本行不通,最后只好撤销原议,同意设牙,同时对他们设定限制。对“高抬低估” 物价、“刁蹬留难”商贾的牙商给予严处:“拿缚赴京,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已,家迁化外。”③三十年(1397),朝廷“命户部申明牙侩朘剥商贾私成交易之禁”④。这是对不法牙行实行的法律管制。

明中、后期,国内较大的商贸都通过牙行进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动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设官牙与私牙两类。官牙是明朝官僚、诸王开设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镇中协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税、管理市场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经纪人。政府对他们的身份有明确的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 必须“选有抵业人户充应”⑤,并要得到官府认可,交纳帖价,获得牙帖⑥ , 方可营业。牙帖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果想继续充牙,则要“换帖”, 重新纳价申请牙帖⑦。如若不再充当,就须上缴此帖。另外,政府还允许军兵充当牙行,镇宁凤阳定远县池河的军营中,“旧例,该营出给官军帖文, 以充牙侩,取其货税,以供操货”①。

朝廷规定,牙行可以从事的合法活动是,(1)领到官府颁发的印信文簿后,在交通要道上,如实填写商人、船户的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②。(2)要如数开报收税”,将收来的税款,如数交付监察御史、主事稽考③。(3)说合买卖,代商贾买进卖出货物,帮助雇请车船、脚夫,解决客商停放货物、供应食宿诸问题,并从中收取牙佣。(4) 评估物价,缴纳牙税等。

① 《士商类要》卷二《买卖机关》,转引自杨正泰《明代的驿站》。

②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牙人”。

③ 《御制大诰三编·私牙骗民第二十六》,转引自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

⑤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八章。

⑥ 万历《扬州府志》卷二○《风物志》,“俗习”中记:“官为给帖”。

⑦ 据袁黄:《宝坻政书》卷十四《给帖入市示》载,万历时,“许穷民入市者告官给帖,过秋成纳谷一石, 即换新帖,以来年凭据,不愿者即缴帖”。

① 《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八。

②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户律》“市廛”。

③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对于在以上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牙商,明律定有处置办法:(1)私充牙行,即没有得到官府批准,发给牙帖者,杖八十④。(2)“所得牙钱入官, 官牙埠头客隐者,笞五十革去”⑤。(3)在评估物价时,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⑥。(4)与商贾勾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⑦。(5)强行邀截客商货物者,“不论有无诓赊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陪(赔)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

⑧,等等。然而,牙商违法还是很普遍的事。一些奸牙,在客商“初至”时,

往往“丰其款待,割鹅开宴,招妓演戏以为常。商货散去,商本主人私收用度,如囊中己物,致商累月经年坐守者有之。礼貌渐衰,而供给渐薄矣,情状甚惨”。而“官斯地者,慎勿等为征债,漫不经心,漫不加刑,漫不区处可也”①。牙行的违法欺诈,一直是明代城镇商业活动中的一大祸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