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明代推行的土司制度,对稳定南疆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显露。土司的世袭性造成割据势力的事实存在, 土司间为争夺领地、承袭权而仇杀、内江,于是明朝廷在一些矛盾比较突出

① 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

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

③ 《明史》卷三一○《土司序》。

④ 杨绍猷:《明朝的边疆政策及其得失》。

的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改土归流的主要内容是改土司为府、州、县,由中央派官员治理,或废府、州、县中的土官,全部由流官统治。同时丈量土地, 额定赋税,设兵防守等。

如永乐十一年(1413),思州宣慰使思琛和思南宣慰使田宗鼎因争地而仇杀,明成祖遣使臣蒋廷瓒前往勘查,田琛及田宗鼎被密捕来京斩首。于是裁撤土司,“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①,蒋廷瓒为左布政使。宣德初年,贵州永从蛮夷长官李瑛卒后,无人继嗣,改设流官。嘉靖末广西龙州土知州与副使仇杀被改土归流。万历年间平定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后, 在该地设遵义、平越二府,分隶四川、贵州。其他有的地区也先后以各种原因被改土归流。但明朝在推行这一政策时,由于受到土官的抵制而不断反复。如马湖府在弘治时设流官,然而到嘉靖初,虽已有两次改流,但结果仍是“流官再设而土夷随叛,杀人夺地比昔更甚”① 。改土归流比较彻底和大规模的推行,则是到清代才得以完成的。

① 《明史》卷三一六《贵州土司传》。

①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六九《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