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制

明初秉承元制,设行中书省统管地方军政事务。洪武九年(1376),明太祖着手整顿地方官制,下令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省, 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民政及赋役征收。与此同时,设立了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分别管理司法、军事。三司不相统属,各自直属朝廷。分权鼎立, 又互相牵制,有力地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布政使司之下的地方行政机构,也由元朝的路、府(州)、县三级简化为府(或直隶州)、县(州) 二级。

地方官制改革后,全国除京师(南京)和少数民族地区外,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布政使司。洪武十五年(1382),增设云南布政使司,共十三布政使司。永乐元年(1403),成祖改北平布政使司为北京。永乐五年置交阯布政使司。永乐十一年,置贵州布政使司。宣宗宣德三年(1428),罢交阯布政使司。终明之世,全国凡十三个布政使司,两直隶。明初定都南京,永乐十九年正式迁都北京,南京作为留都,遂有南北两京。北京在元时直隶中书省,洪武元年(1368)分属湖南、山东两行中书省。次年置北平等处行中书省。洪武九年改为北平布政使司。永乐元年罢北平布政使司,设顺天府。永乐十九年

⑤ 《明史》卷一七六《李贤传》。

①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内阁》。

② 《明世宗实录》卷一九九,嘉靖十六年四月癸亥。

③ 《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④ 《明史》卷二二五《杨巍传》。

改北京为京师,领八府一百三十三个州县。迁都北京后,南京作为留都,辖有十四府一百一十个州县。所属府、州、县,皆直隶两京六部,号称南北二直隶。除此之外,在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设羁縻府州县及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土知州、土知县,统管军民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