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廷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

明朝廷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基本不介入生产环节,而主要是通过税收和法律。此外一些行业在生产前要经政府的批准,如民窑烧瓷、民矿开采均须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即是违法。

  1. 税收管理。

明代对民间手工业的税收有货币和实物两种,货币税如手工业作坊的门摊税,实物税如小产品的抽分等。

门摊税本是商税的一种,主要向商人征收,但由于手工业作坊多是带有经营性质的,故从明初开始即已征收此税。洪武初年规定:“凡诸色人等踏造酒曲货卖者,须要赴务投税方许货卖。违者并依匿税科断。”“如卖酒之家,自无曲货者,须要收买曾经投税曲货造酒货卖,依例办纳酒课;若系自行造曲,亦须赴务投税。”①宣德元年规定,酒醋等税收由当地有司收纳, 政府“给与由帖执照,每月一次点视查考”。如果不按照规定交税,除治罪外,罚钞一千贯。②同年还规定:裱褙铺月纳钞三十贯,油房、磨房每座月纳门摊税五百贯。在京的缎子铺月纳钞一百二十贯,油、磨、糖、机、粉、剪裁、刺绣等作坊每月三十贯。

在京作坊的税钞由宣课司和都税司征收,而税额的制定由户部负责。 除门摊税外,有些手工业产品还要抽分,“薪炭、竹帚、锄柄、担柸,

例当抽分”③ 。如匿不报税,要一半入官。这类产品多系家庭手工业生产, 在生产时无须向官府纳税,但在出售时,官府则以抽分待之,可见政府税网之密。

但明代有一些手工业品是免税的,如染练自织布帛,农用之器,日用杂物,在永乐元年的规定中均属免税范围。

明代矿税是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税收。洪武二十八年罢官冶,“令民得

① 《大明会典》卷三五。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一。

③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四。

自采炼而岁输课,每三十分取其二”④。这是指铁冶,金银的开采,明初一直是禁止的,但到后来这方面的管制也不严格了,并在事实上予以承认。

民间开矿首先要得到政府的允许,所谓“陈之官而准焉”⑤。输税的多少也由官府规定,云南的银矿税是这样制定的:“商民凿穴得砂,先呈官府辨验,然后定税。”①矿税以征实物为主,万历时浙江铁课每年七万四千五百八十三斤,福建二十九万九千一百五十五斤,广东潮州铁课是七万斤。

据《广志绎》卷五载,在云南,民间开矿把矿石分为四堆,其中一堆“则监官领煎之以解藩司者也”,这部分就是矿税。其他地方的民矿如何输税, 情形不详。

  1. 法规管理。

明朝政府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虽不直接介入生产环节,但它的各种法规对手工业的生产却有很多限制。这些法规实际上是政府对民间手工业的重要控制手段。

明代有关民间手工业的法规大致有两类内容,一是规定不可以经营生产的范围,这是最主要的一类。二是强调要生产合格的产品。

明代法规中划定的民间不允许从事的手工业生产有:织造违禁物品,包括有龙凤图案的各种纺织品。“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匹入官。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②除龙凤文外,蟒、飞鱼、斗牛等图案也是禁止民间织造的,如果违反,“工匠处斩,家口发充边军”

③。这项规定的背景是“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不许僭用。这

是封建等级观念所使然,也是维护统治地位的一种手段。实际上这类规定的目标,并非直接针对工匠,但工匠则成了被殃及的池鱼。

民窑生产中,一部分瓷器也是明令禁止的,“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①。后来不仅青花白地瓷不许生产,就是黄、紫、红、绿、青、蓝等地的青花瓷也不许生产。违者首犯凌迟,籍其家产;知情不举的连坐。处罚是严厉的,其目的无非是维护朝廷的特权。因为这些种瓷器均是皇室用品,或皇帝赏赐官员、外国使臣的钦赏之物。如果民窑生产这些瓷器, 皇帝所特有的权力的威严就有可能丧失。而当时确有私自生产此类瓷器或赠送官员或卖给外国商人、使臣的现象,所以,朝廷的严厉禁止就不难理解了。

明廷对民间铸造业的禁令是不许私铸铜钱。“凡民间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余发附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二。

⑤ 《广志绎》卷五。

① 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下《五金》。

② 《明律集解附例》卷二九。

③ 《明英宗实录》卷一四九。

① 《明英宗实录》卷四九。

近充军”②。货币生产是政府的特权,不许私铸铜钱,这在各代均是如此。除以上所列外,明廷还有制盐业的私煎之禁、矿冶业的金银之禁、杂造

业的火器之禁和度量衡之禁等等。从这些禁令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出,凡涉及政府或皇帝专有的产品,民间手工业是不能问津的,至少在法规上如此。

在明代的法规中,还有一类强调的是产品的质量,“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③。“夏税农桑绢匹,务织造紧密厚重,双经双纬。除两头色丝长二尺外,净织钞尺长三丈二尺,阔二尺。”④这类法规虽少,但它体现了政府对民间手工业品质量的重视,以致不惜把这类问题写入律法当中。

明代对民间手工业的管理总体来说,强制性较少,虽然也有一些,但不足以阻滞民间手工业的发展,这可说是明代民间手工业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② 《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四。

③ 《明律集解附例》卷十。

④ 《大明会典》卷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