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籍”与鳏寡孤独

“附籍”,简单说就是原先外来的人户,附入后来所在地的户籍,成为当地正式的编户民。其由来原因很多。主要有二:大量的是原来的“逃户” 与“流民”,其次为文武官吏及其家属。前者,缘于封建剥削制度;后者, 是出于维持国家机器运转,加强统治力量。

附籍 封建皇朝为了控制户口和土地,严禁百姓流移,变乱户籍。然而, 残酷的政治经济压迫,又不断制造出一批又一批的逃户与流民,无论统治者

采取什么手段,都不可能使他们一一回到原籍,终归有一部分人在他乡异土生存下去,传宗接代。另外,由于明代实行官员回避制度,不得在原籍从政, 必须异地对调,一些文武官死于外乡,而其家属不能回到原籍,不得不就地入籍。对这些人如何处置、管理,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生产发展、社会秩序,以及对待官僚家属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在这方面,明皇朝的政策主要是区别户等,宽严相济。具体有:

第一,对非世袭的民户,许予随地附籍。例如,正统初年山西参政王来疏言:流民所在成家,及招还故土,每以失产复逃去。乞请随在附籍为便。上从其请①。

第二,对世袭的永充户,不许随地附籍。例如,景泰三年(1452),令民籍者收附;而军、匠、灶役户,冒充民籍者,发还。这条规定,到了嘉靖年间有所松动。嘉靖六年(1527),诏巡城御史,严督该兵马司官查勘京师附住军、民人等,其年久置立产业者,令附籍宛平、大兴二县,一体当差, 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嘉靖四十四年(1565)九月,又令编南畿流民户入籍。

第三,对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按其离原籍道里远近酌情处置。正统十三年(1448)令,凡离本籍千里者,准予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本籍。景泰中,令文职改调事故(事故,指或被处死,或病死,或受处分等)等项官员遗下家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灶役,朦胧报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发原籍官司收管,听继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附籍问题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持人户“毕以其业著籍”,不得变乱,凡世代永充的军、匠、灶户,更不得改变。总而言之,凡人户都必须编入户籍,纳入朝廷的管理范围,不得脱户。若离开原籍, 应随地附籍。否则,就要受到惩罚。《明律》第四《户律一》明文规定:“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鳏寡孤独 如果说,一些“附籍”者流落异乡的处境有时令人为之可叹的话,那末,许多鳏寡孤独者的命运,更使人感到怜悯。这些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往往不为人注意,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当然,他们中间也有所不同,有的有田产无劳力;有的两者皆无,是社会的负担,国家的包袱。但无论哪一种情况,这个群体毕竟是人户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养其年,送其老。也正因如此,历代对他们都采取优恤政策。明代亦不例外。

明建国之初,虽然民力财力俱困,百废待举,明太祖也没有忘记他们。洪武元年(1368)七月,下诏救济中原贫民。八月,又诏对鳏寡孤独者时加存恤。同时着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于洪武五年(1372)五月在全国各郡县置立养老院(养济院),收养无业贫民,每人每月给米三斗、薪材三十斤,

① 参见《明史》卷一七二《王来传》。

② 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附籍人户》。

冬夏各给布一匹,小孩发给大人三分之一的口粮。又设漏泽园,收埋贫民, 在府州县立义冢。对高年者,实行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洪武八年

(1375)正月,明太祖命给穷民无告者房舍、衣食。尔后,多次下令给钞和口粮。洪武十四年(1381),编制“赋役黄册”时,尽管他们不能服徭役, 也没有抛弃他们,将其编入里甲组织之中,列于图尾,名为“畸零”,视其为整个国家户口的有机组成部分①。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诏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每年给米六石。建文元年(1399)令每年给米三石,由亲戚收养;笃废残疾者收入养老院,按例支取衣、粮。宣德元年(1426)十一月, 命顺天府尹加意恤贫,一概收入养老院。天顺元年(1457),令收养贫民, 在大兴、宛平二县各设养老院一所,日给二餐。成化以后,由于流移日多, 经济困难,救济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京师地区。但救济物多为董事者据为私物。成化十六年(1481),户部进言:大兴、宛平二县,岁廪孤老七千四百九十余人,岁赡粮二万六千九百余石,布如人数。近有司疏于稽察,董其事者日肆侵牟,无告之民不沾实惠,宜令府尹勤于巡视,使惠泽下流,毋负朝廷恫瘝至意。帝准其请,诏天下有司殚心存恤。所在巡按御史廉其怠者,奏闻治罪。

朝廷优恤鳏寡孤独,目的在于通过宣扬皇帝的“仁慈”与“德意”,防止他们扰害社会秩序,巩固现存制度。到了明代后期,由于政治日益腐败、国家财政危机,鳏寡孤独者的处境,也终于越来越“困穷可悯”。

① 有一种观点认为:鳏寡孤独者,“一般不计算在总户数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