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冶金矿冶业的发展

明前期矿冶业的生产规模和产量都有较大增长。如明初铁年冶收量达到

九百多万公斤,洪武二十八年(1395)内府存铁达一千五百多万公斤,于是放宽限制,允许民营,税率降到十五取一。宣德年间(1426—1435)重申原由民营的坑冶“听民采取,不许禁约”①。明初朱元璋对那些驱使丁户从事采冶之类劳民损民的建议,还常加训斥与惩处,以缓和官府与百姓的矛盾。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明前期矿冶业的发展。当时,湖北大冶为最重要的铁产地,湖广课铁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强。广东佛山在明中叶已成为重要冶铁中心。有色金属产地集中于岭南和西南地区。铜产自四川、云南、贵州。锡产自广西贺县、南丹,湖南衡阳、零陵和云南楚雄等地。汞多产自云南。云南所产白银流遍全国,如《天工开物》所说:“合八省所生,不敌云南之半。”这些也反映了矿冶业重心南移的史实。

明代中叶,官府设冶纳课,大肆搜括,引起民众强烈反抗。正统九年

(1444),福建、浙江银课比洪武年间增加十倍,邓茂七、叶宗留相继起事。成化九年(1473),云南巡按御史胡经奏称,楚雄等地卫军全部充任矿夫, 因“煎办不足,或典妻鬻子,赔补其数,甚至流徙逃生,啸聚为盗”。面对这种严重局面,明皇朝不但不采取改善措施,反而变本加厉地加强镇压和搜括。弘治十三年规定,“聚众至三十人以上,分矿至三十斤以上者,俱不问初犯再犯,问发边卫充军”。万历年间(1573—1620)派宦官到各地摊派勒索,十年间得银三百万两,迫使反矿税的斗争此伏彼起,遍及全国。《明史·食货志》谈及矿政积弊时说:“识者以为明亡盖兆于此”,是有一定道理的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