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规范制度

货币在商品经济中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媒介,是市场贸易得以公平进行的关键。政府对货币的规范、管理一般都十分严格。但由于明朝不恰当地推行“钞法”,致使几度出现国钞危机,造成流通货币的混乱。尽管如此,明政府还是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情势,作出反应,制定修正应急措施,加强对货币的管理与规范。

洪武初年,明朝规定铜钱和大明宝钞“兼使”,二者同为合法流通货币。它们之间的比价是:“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钞四贯,准黄金一两”

②。但不允许以金银直接交易,“违者治罪”。十三年(1380),纸钞在流

通过程中破损严重,政府颁布“倒钞法”,乡民、商旅可“以昏钞纳库易新钞,量收工墨直”③,用这一办法推动国钞在市场上通行,并保证纸钞发行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二十七年(1394),宝钞贬值,民间重钱轻钞,政府为扭转这种趋势,限军民商贾在半月之中,将所有铜钱交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铜钱,并对“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者,罪之”④。但这只是一纸空令,对实际无甚补救,民间依然使用铜钱、金银。三十年(1397), 因杭州诸郡“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政府又颁布禁止以金银交易的命令。永乐六年(1408),钞法更坏,政府再申严金银交易之禁,“犯者准奸恶论”① ,即处以死刑。宣德元年(1426),对以金银交易者,定出罚钞之例。正统十三年(1448),再禁街市交易行使铜钱,以强挽钞法。其实

①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生药铺、香铺”,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

② 《明史》卷三一《食货志》“钞法”。

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工墨直”即工本费。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① 《明太宗实录》卷十八。

这些命令不可能起到政府所期望的作用。由于明朝发行宝钞没有以贵金属作为储备,滥印滥发,造成极大贬值。百姓对宝钞完全失去了信任。其必然废弃之势已非人力可以挽救。不久,朝廷在颁布米麦折银之令后,不得不下令市场也“弛用银之禁”。从此“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②万历年间, 经济较为发达的江南地区,市场贸易“强半用银”③。但此时社会上造制低色、假银现象非常严重,大都市商业界更是“专造伪银”、“伪银盛行”。对此,政府也屡颁严禁法令,但终因没有得力措施而不能止之。

此外,在钞势式微之时,政府对钱的使用也作出过规定,市场上通行明各朝“制钱”,也可用“前朝旧钱”。但因私铸钱币有大利可图,所以市场中使用私铸钱币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府下令禁止使用伪钱。嘉靖三年

(1524),“令户部出给榜文,晓谕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银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著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访,违犯之人,发人烟去处枷号示众”④。六年(1527),再下令“晓谕京城内外商贾及铺行人等,但有收积新钱(伪钱),限一月内,尽数赴府县并各城兵马司出首”,违者“严行究治”①。

隆庆元年(1567),朝廷颁定,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②。从此肯定了白银在市场中为主要货币的地位。

流通领域银钱并用的实际,导致了一种专门兑换货币的机构——钱庄

(也称钱铺、钱桌、钱肆等)的产生。为了控制交换中的基本等价,政府对钱庄的经营是作出限制和规定的,这从当时钱庄为官府所立的保证状式中可以窥见:“钱行△今于抵结,为钱法事,遵依明示,遇蒙解到发下官钱,承领出外,开肆贸易,不敢亏损,所结是实。”③这表明,(1)钱庄进行钱银兑换,要“遵依明示”,即要遵守官方规定的比价及其他有关法令、章程;

( 2)钱庄营业必须要承领官府一定的借贷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