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品质担保条款

有些产品缺陷,如设计或工艺方面的不足只有在产品使用了一段时间后才能被发现。采购合同应当规定供货商的品质担保条款以保护进口商不受这些潜在的质量瑕疵的影响。

品质担保条款包含两部分重要内容。一是品质担保的有效期限,一是供货商补救缺陷的方法。就期限而言,供货商希望担保期限越短越好,进口商希望担保期限越长越好。许多产品的贸易和行业惯例趋于建立担保标准,而一些非标准化的商品进口商应当规定合理的担保期限。同样,品质担保条款也应当明确供货商出现品质不符时的补救方法。进口商可以在采购合同中选择以下方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拒收部分的货款;根据受损失的程度要求降低价格;替换残次货物;供货商承担费用负责修理残次商品。

采购合同中品质担保条款举例: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供货商担保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新生产的、尚

未使用过的、最流行的式样并采用了全部最新设计和原料。供货商担保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不会出现在最终目的地正常使用情况下由供货商的行为、疏忽或产品设计、原料及工艺导致的产品缺陷,但采购方规定的产品设计和原料除外。

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此担保在货物全部或部分交到合同指定的最终目的地 12 个月内有效,或在装运地装运后 18 个月内有效。哪一个期限有效以合同先签为准。采购方应以书面方式立即通知供货商因本担保而产生的异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