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口商的保险责任

在以 CIF、CIP 条件缔结的出口交易中,出口商有义务负责办理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而在以目的地作为交货地点的出口合同中出口商则十分必要为自己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出口商应当按照什么金额投保什么险别呢?按照保险市场国际惯例的通行作法,保险金额按 CIF 或 CIP 总值加 10%计算,险别以平安险为基础。对于战争险这类特殊附加险,在 CIF 和 CIP 合同中出口商没有义务主动投保。一般是在进口商的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办理。应当注意的是在对战争、罢工险的投保原则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是不同的。前者允许战争、罢工险可以独立投保。而后者规定只有在投保了一种主要险别的基础上,如在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才能加保战争、罢工险。

出口商如果确认在交易中承担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就要及时的向

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出口商办理保险手续的时候要给予保险公司充分的、必要的和正确的指示,以便保险公司出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日后缔约双方处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保险合同。出口商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包括:

交货条件:这意味着保险险别的范围。

客户指示:通常客户会要求投保一些附加险别。

险别类型:投保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这主要取决于商品种类和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也不同。例如,空运费率低于海运费率。

目的地和航线: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的目的地和航线采用不同的费率标准。

货物种类: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品或在装卸、存放过程中需要特别操作的商品有特殊的费率标准。

货物价值:保险公司用以计算 10%加成的保险金额。

包装方式:保险公司要结合商品的包装方式计算保险费。如对于甲板货可能会收取额外的保险费。

文件要求:这是指出口商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的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