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定出口价格

如前所述,设订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要考虑和包含市场潜力、竞争者水平、消费者需求程度、产品成本、利润幅度、经销渠道、运输方式、进出口国家的规定等诸多因素。除此之外,出口价格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价格构成中包含着各种交货条件,买卖双方按照这些交货条件签约成交。交货条件在出口交易中的主要作用是说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卖方应当提交的单据;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以及出口货物风险从卖方转至买方的时间。

“工厂交货价”、“装运港船上交货价”、“运费、保险费在内价”; “完税后交货价”等这些当今普遍使用的交货条件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发展和演绎。但是对它们所代表的含义各国有着不同的解释,买卖双方之间为此经常发生争议。为了便于国际间买卖双方交易的顺利开展,一些国际组织先后建立了统一的解释交货条件的若干规则。它们有国际商会在 1953 年制定的, 1990 年重新修订的《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41 年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全国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联合修订的《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国际法协会倡议修订的《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这些

规则都是为国际贸易界人士所熟知和采用的解释价格的国际贸易惯例。但它们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交易双方同意采用时才受它的约束。在上述三个国际惯例中《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通则)在国际上影响最大、流行最广、使用最普遍。

不同的市场、产品、销售渠道和贸易习惯都影响着进出口商对交货条件的选择,影响着产品的出口价格构成。在《通则》解释的 13 种交货条件中, 每一种术语既为买卖双方各自提供了有利条件,又分别为他们带来了不利因素。我们将《通则》对各种交货条件解释的主要原则汇总如下:

工厂交货价(EX.WORKS):卖方在工厂所在地将货物连同所有权移交给买方。出口商仅负责对货物实施通常包装。

所有的运输费用和风险由进口商自己承担。工厂交货价对卖方最有利, 因为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最小。如果买方自己既不能通过直接方式也不能通过间接方式办理出口手续,则尽量避免采用这个交货条件。

货交承运人(FCA):卖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手续。买方承担自指定收货地点起的全部运输费用和运输风险。按照商业惯例进口商可以要求卖方代订运输合同,但是费用和风险由前者承担。此术语适用任何运输方式。

装运港船边交货(FAs):卖方在装运港买方指派船只的船边交货。如果买方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要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船边,在船边交货。买方负责在船边接货后的货物全部风险和费用。与工厂交货价的原则相同,出口商不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如果买方自己没有能力办理出口手续,建议不要使用船边交货价。该术语只用于水上运输。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安排的船上, 同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装运港船上交货价的关键在于装运船只的船舷。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舷划分。当承运船只的船舷没有实际意义的时候(例如,滚装滚卸船), 使用 FCA 是最佳选择。此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

运费在内价(CFR):卖方自己承担费用负责安排货物的全程运输,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全部风险,同时负责办理一切出口手续。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起算的全部风险,办理自在装运港接货时起的全部事宜。船舷是 CFR 术语的关键。当承运船只的船舷没有实际意义的时候,可以用 CPT 价格取代。该术语仅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运费、保险费在内价(CIF):卖方除了要履行 CFR 项下的全部义务外, 还要安排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但是货物的运输风险仍由买方自己承担。风险划分的界线仍然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涉及承运船只船舷的问题,CIP 是比较合适的替代条件。CIF 也仅用在水上运输。

运费付至(CPT):卖方支付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费,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起由卖方转移至承运人。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CPT 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运费、保险费付至(CIP):卖方除了要履行 CPT 项下的全部义务外,还要自付费用办理出口货物的全程运输保险。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和 CPT 的原则相同。CIP 也同样可以用在任何运输方式上。

边境交货价(DAF):出口商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的边境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自己承担。DAF 适用任何运输

方式。

目的地船上交货价(DES):多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卖方自行负担交货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货物的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目的地船上交货只用在水上运输的方式。

目的地码头交货价(DEQ):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在指定目的地的码头向买方交货。卖方要负责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如果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宜采用这个条件。在使用 DEQ 的时候,如果买卖双方协商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费用, 要在该术语后加上“关税未付”字样。DEQ 也只用于水上运输。

未完税交货价(DDU):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将货物在指定时间内运到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交给买方。未完税交货价由买方自己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费用。DDU 可用在任何运输方式。

完税后交货价(DDP):DDP 与 DDU 的原则区别在于卖方除了承担 DDU 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外,还要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进口费用。它也适用任何运输方式。DDP 是卖方责任、义务最大的交货条件。

出口商确定了出口产品的价格后要拟定出口产品报价单与进口商进行商业谈判。当以某种特定的交货条件(例如 FOB 大连、CIF 大板)拟定的出口报价单被进口商有效接受的时候,出口商就不能再擅自改变出口价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