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进出口交易结算方面

  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结算中信用证是使用最普遍的结算方式。为了避免信用证当事人之

间由于对信用证条款解释的不一而引起的贸易纠纷,国际商会于 1930 年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先后几次修改成为现今使用的《国际商会 500 号出版物》。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成为结算方面的一个国际惯例被各国银行普遍接受。在信用证业务中作为信用证的一

个条款,信用证上均注明“按《统一惯例》办理”。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共分七部分四十九条。第一部分是总则和定义; 第二部分是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第三部分是责任与义务;第四部分是单据; 第五部分是杂项规定;第六部分是可转让信用证;第七部分是款项让度。

  1. 《托收统一规则》

进出口交易中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的时候,由于包括银行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责任的解释的分歧以及各方当事人业务作法上的差异,经常会导致争议和贸易纠纷。国际商会为了解决当事人间的矛盾、便于托收业务的开展,在 1958 年初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 年对该项规则进行了修订,成为《托收统一规则》,于 1979 年起实施。《托收统一规则》分成总则和定义、银行的义务和责任、提示、付款、承兑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拒绝证书、货物的保护、托收结果的通知和手续费、费用和利息几大部分,共计 23 条。

在价格和结算方面的国际贸易惯例对进出口交易双方的影响最大。本章随后附上《1990 年伙计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和《托收统一规则》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