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装运期限

进口采购合同常见的装运期限的规定方法有:第一,明确规定装运期限, 如 1994 年 6 至 7 月装运。第二,规定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一段时间内装运,如

收到信用证后 45 天内装运;第三,笼统规定装运期,如立即装运、迅速装运;

第四,规定出口商收到货款后一段时间内装运,如收到票汇款项后 30 天内装运。进口商签定运输合同的运输时间条款时,要注意与进口合同装运期限的衔接。如果运输合同的运输期限早于进口合同的装运期限,承运人依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按时到达装运港但没能装货,承运人有权凭运输合同的规定要求租船人赔偿损失或解除租约。如果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迟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进口商要依进口采购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