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凭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所开立的汇票,或受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附该项汇票。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有其显著的特点。首先,信用证不同于以商业信用为特征的其它付款方式,它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业务项下,开证银行是第一付款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其次,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信用证是进口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它是在进口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就脱离了进口合同而独立存在。银行与产生信用证的进口合同无关,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义务,不过问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第三,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在内容上和份数上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保证付款。开证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信用证。进口商要给予开

证银行充分的开证通知。开证通知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受益人名称、信用证金额、信用证类型、信用证兑现方式、汇票的抬头人和汇票的付款期限;包括数量和单价在内的货物描述、运费支付的方式、需要的单据、装运地与目的地、可否分批装运及装运、最迟装运期限、交单期限、信用证到期日及到期地点、信用证可否转让、信用证的传递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