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价格方面

  1. 《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价格条件的商业惯例。该惯例对国际上十三种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统一的规定。这十三种价格条件是:工厂交货价;装运港船边交货价;装运港船上交货价;货交承运人价;运费在内价;运费、保险费在内价;运费付至;运费、保险费付至;边境交货价;目的地船上交货价;目的地码头交货价;未完税交货价和完税后交货价。这个惯例在三个价格惯例中影响最大,使用范围最广。

  1.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该惯例解释了六种价格条件。它们是:产地交货;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成本加运费;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和目的港码头交货。美国的这个《1941 年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在美州国家使用的比较普遍。该惯例在解释在运输工具上交货和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的时候和《通则》的解释有比较大的差异。

  1. 《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它是专门解释运费、保险费在内价术语的国际惯例。该惯例一共有 21 条。第一条是规则总纲; 第二条规定了卖方的装船义务;第三条是装船时间和日期的证明;第四条为不可抗力;第五条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第六条是明确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第七条规定的是卖方提交提单的义务:第八条是关于装运船舶的规定;第九条是对运费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进口税和其它费用的支付;第十一条是卖方对货物状况的义务;第十二条是卖方办理货物保险的义务;第十三条是关于装船通知;第十四条规定进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明书的办理;第十五条规定了货物的品质证明书;第十六条规定卖方提交单据的义务和种类;第十七条明确了货物装船后灭失和损坏的责任方;第十八条规定了买方付款的义务;第十九条明确了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第二十条说明的是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补救;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交易双方相互“通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