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则》与运输合同

进口采购合同中使用《通则》,明确了进出口方各自的责任。《通则》中的贸易术语解释了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送;由谁承担货物的运输费用; 货物灭失的风险在哪一点由出口方转移至进口方。引用《通则》术语作为进口采购合同的交易条件有两个作用:首先,合同中不需要用文字详细列明进出口双方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和各自应当支付的费用,进而简化了交易程序,缩短了交易时间;其次,避免了交易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解释。

尽管贸易术语明确了合同双方办理货物运输的责任,但贸易术语不是运输合同。进口采购合同一旦签定,按照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的要求,负责安排货物运输的进口方或出口方必须和承运人签定一个运输合同。该承运人是和进口合同没有关系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