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口商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面临的风险

尽管信用证这一支付方式具有显著的特点,而且在进出交易中使用的最为普遍,但信用证作为进口采购的支付方式,对进口商而言存在着明显的不利因素。

首先,信用证付款容易出现出口商自谋或出口商和承运人共谋的国际欺诈。例如出口商伙同船东制造根本不存在货物的但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假提单。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法律文件,银行不过问实际货物,也不过问派生信用证的买卖合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保证付款。因此,出口商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点可以很轻易地制造假单据对进口商进行文件欺诈。欺诈成功后,出口商往往就此消声巨迹。进口商防止受到欺诈的有效手段是使用自己负责办理货物运输的 FOB 或 FCA 交货条件和选择资信良好的贸易伙伴,并一旦发现单据和信用证的规定不符时,立即停止对外付款。单据不符的主要特征是:出口商提供的是不清洁提单;没有货物已经实际装船的证明;装运港不是信用证上规定的港口;货物装在甲板上;保险单证不符合信用证规定;保险险别不符合信用证规定;保险的市种与信用证币种不符;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日期与装运单据日期不符;单据之间的内容不一致;商业发票对货物的描述与信用证的描述不符;单据间货物重量不符;发票金额与汇票金额不符;单据间货物标记和数量不符;商业发票的金额超出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信用证已经过期;延迟装运;交货数量不足;提交的单据不全;汇票的受票人填写错误;汇票的付款期限不确定:提单、保险单证或汇票出现背书错误;单据没有按要求签字;提单没有表明运费支付的情况等。

其次,正是基于信用证业务的特点,银行不向进口商保证出口商实际运出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因此,进口商只有在支付了货款后才可能发现货物有瑕疵或短量。这不仅延误了货物的使用,而且需要支出相当的精力、时间

和费用用于对外索赔。

第三,信用证的使用手续繁杂,费用高。这表现在进口商不但要仔细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而且要承担高额的开证费用和有关支付环节的银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