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采购合同的跟踪

(一)合同跟踪的必要性

履行合同期间,进出口双方要落实一系列的责任,履行一系列的义务。进口采购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双方责任,义务的大小。而进口合同的条款及条件又决定了合同的性质。例如一个工厂交货的进口合同,卖方的义务是在自己所在地将货物备妥交由买方处置。进口商自行安排自接货时起的货物运送、装运、出、进口通关等事宜。而一个完税后交货价的合同,卖方必须在进口人指定的地点交货。他要自行落实交货前的货物运送、装运、出、进口通关等手续。两个合同的性质不同,买方对合同进行跟踪的范围和角度也不一样。

商品特征也会影响进口商合同跟踪的范围。对于多次重复采购的商品, 进口商大多使用标准合同。履约期间,买方对这类标准合同跟踪的内容和过程基本上是一样的。但是,如果采购的商品是根据买方的要求特殊制作的, 合同跟踪的内容就不一样了。例如买方订购的商品需要很长的生产、装配时间,采购商希望随时掌握生产、装配进度,那么在这个合同中生产、装配进度就是进口商需要跟踪的一项重要内容。又如进口商采购性能复杂的商品。

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里约定,买方在制造过程中对订购产品进行阶段性检验。这种情况下,在合同的履行期间进口商就要随时跟踪与核查供货商的制造进度,以便及时安排产品的检验。

尽管不同的合同条款及条件导致了买卖双方在每个合同项下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进口履约过程中有一些环节对任何进口合同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进口商在进行合同跟踪的时候应当密切注视这些事件,并且围绕着它们落实一系列的跟踪方案。这些环节主要包括:供货商的货物备妥待运通知;进口商接受供货商的装运通知;进口商接受装运单据及其官单据; 货物到达通知;在交货地点接货。进口商跟踪这些合同环节有两方面的重要性。首先,每一个环节都表示在落实下一个环节以前进口商必须采取的行动。其次,它警告买方如果在某一个具体事件发生的时候,买方还没有相应落实他必须付诸的某些行动,那么买方则不能全部实现他的采购目标。例如合同规定进口商在交货期前一个月决定交货的数量幅度,如果买方没有依约如期向卖方发出通知,那么卖方在交货时有权拒绝买方要求多交货的请求。又如一个 FOB 合同,买方没有在预定的时间收到卖方的装运通知,这是因为进口商没有和运输承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其结果必然是延期交货或者撤销合同,卖方因而最初的采购愿望有可能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