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样本

开证日期: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号码: 信用证有效期和

开证行名称: 受益人名称:

通知行名称: 开证人名称:

货名及规格 数量 包装及标记 单价 信用证金额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期限:

是否允许分批: 是否允许转运:

保险:由卖方办理。按照(保险公司名称)的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 110%

兹开立以(受益人名称)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效用证,金额不超过(大写)

你公司可凭本证按发票金额 100%开立以我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或见票后付款)(付款期限)

(⋯⋯⋯⋯⋯⋯⋯天付款的远期)汇票,并交下列各项单证:

( )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 )全套清洁的、凭指定的、经过空白背书的、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已付”。

( )保险单

( )产地证书

( )商检证书

( )装箱单

本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应在运输单据签发后⋯⋯(交单期)天内在⋯⋯(交单地点) 提示议付,但是无论如何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我行开立以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此信用证条款受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 号》约束。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必须注明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和开证行名称。

我行保证凡按信用证各项条件开出的汇票,本行将到期付款。

开证行签字盖章

  1. 出口交易中常见的信用证种类

在“进口采购的付款方式”这一章中我们介绍了各类信用证的概念以及它们在进口业务中呈现的特点。现在我们从出口业务的角度分析一些常见信用证的特点。

(1)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受益人提供了比较可靠的安全收汇的保障。只要出口商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部单据,付款行或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2)可撤销信用证。因为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所以可撤销信用证并不构成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保证付款的承诺。出口业务中使用该信用证对出口商而言没有安全收汇的保障。(3)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进出口交易中常用的信用证形式。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在内容上、份数上要完全附合信用证的规定,否则开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4)保兑信用证。在进口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式不稳定;国际收支有困难或者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了解不足的情况下,出口商应当要求进曰商开立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银行保证付款的双重承诺,也是出口商安全收汇的双重保障。(5)即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有利于出口商加速资金周转。即期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的付款方式有两种。一是信用证中带有电报索偿条款。即议付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用电报、电传的方式通知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付款。后者收到通知后立即向议付行电汇偿付。另一种方式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立即付款。带有“电汇条款”的即期信用证更有利于出口商加速资金周转。在后一种方式下出口商结汇时间的早晚取决于单据寄送邮程的长短。(6)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以即期收汇,但开证人远期付款的信用证。出口交易中使用假远期信用证的主要原因是进口国政府实行了严格的外汇管制的措施。例如,外汇管制条例规定“进口交易必须远期付款”,因而银行只能开立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套用的是开证银行的资金。假远期信用证都有明确的假远期条款,例如,“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远期利息或贴现利息有开

证人负担”。对出口商来说使用远期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的主要区别在于: 其一,假远期信用证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不能即期收汇;其二, 假远期信用证规定远期汇票的贴现息和发生的承兑手续费用由开证人负担, 而远期汇票的利息或贴现息由受益人负担。所以出口交易中使用假远期信用证的时侯出口商一定要审核信用证中是否带有假远期条款,没有假远期条款达不到即期收汇的目的。(7)付款信用证。“议付”和“付款”的主要区别在于付款行付款以后失去了对受益人的追索权。而议付行议付了受益人的单据后向开证行或付款行索偿,如果议付行因单证不符等原因遭到后者的拒付,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使用付款信用证的时侯,出口商应当指定出口地银行为付款行。这样该行付款后由于没有追索权受益人在交单取款后可以放心使用资金。如指定开证银行为付款行,出口地银行为议付行,那么出口商在议付了货款后仍然有被迫索的可能。(8)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分为银行承兑信用证和商业承兑信用证。银行承兑信用证的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银行或它指定的其它银行;商业承兑信用证的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人。出口交易中出口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比较有利。这是因为银行承兑的汇票很容易在贴现市场贴现,这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条件比银行汇承兑汇票的贴现条件差,一般只有开证行愿意贴现。(9) 议付信用证。仪付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向某一银行或任何银行交付单据,议付货款。从规定的议付行角度讲,议付信用证分为公开议付和限制性议付两种形式。前者是指信用证可以由任何银行议付,后者是指在信用证上注明由指定的银行议付。公开议付的信用证实际上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和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发出的议付邀请和付款承诺。由于可以在任何银行议付,这种方式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非常有利,他能够在最快的时间内取得货款。(10)预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是出口人在装运货物以前先行收款的信用证。如果说远期信用证是出口商发货在先,进口商付款在后,那么预支信用证则是进口商付款在先,出口商发货在后的形式。出口商在银根吃紧、贷款困难的情况下, 使用预支信用证是比较好的融通资金的方式。出口交易中如果需要进口商预付贷款,预支信用证也往往是交易双方均乐于接受的支付手段。

上述信用证是出口交易中常见的几种信用证形式。除此之外,如果出口商欲将信用证转给其它人使用,他可以要求开证人开立可转让的信用证。如果出口商在交易中是中间人,为了保守商业秘密、避免进口商和实际供货商接触,则应当使用对背信用证。

  1. 出口商对国外来证的处理

信用证是在交易双方签定的买卖合同的基础上成立的。信用证是合同中支付条件的体现。信用证的内容是应当和合同条款一致的。出口商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应当对照合同条款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理,以验证信用证条件是否符合合同条件。审核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出口商能够安全、及时的收汇。信用证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政治审核;开证行资信审核;信用证金额和使用货币的审核;信用证有关期限的审核;有关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条件的审核;对提交单据的审核;对特别条款的审核。在审核信用证的时侯,当出口商发现信用证条件和合同规定的条件不相符合的时侯,可以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如果这种不符的,并对出口商没有威胁, 且可以轻易做到的,出口商可以接受该信用证条件。这样出口商可以节省改证费用,并免除有可能出现的延迟装运的麻烦。但是出口商必须按照信用证

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二,如果信用证条件已经改变了合同的交易条件,而且这些改变给出口商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甚至会带来经济损失,出口商应当要求进口商按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件。当收到开证人的信用证修改本后,出口商对修改本内容进行再审核。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和修改是出口商安全、及时收汇的保障条件。出口商只有严格履行信目证规定的条件,银行才给予付款。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不过问派生信用证的买卖合同。这是信用证业务的另一个特点。

  1.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银行向受益人付款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即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在内容和份数上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同时,单据之间的内容互相符合银行保证付款。这是信用证业务的第三个特点。信用证付款要求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主要包括:商业发票、保险单、运输单据、汇票、装箱单、商检证书和产地证书。运输单据在前面已经作了介绍,在此我们重点介绍信用证项下常见的其它单据。

(1)商业发票。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开立给进口商的货价清单,是对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在所有的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中商业发票是核心单据。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是出进口海关核查货物、征收关税的依据;是进口商验收货物的依据;是进口商付款的依据;是出口商记账的依据。

商业发票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票名称;进出口商姓名、地址全称;发票号码、日期;货物名称、规格;货物件数、数量;货物包装方式、运输标志; 货物重量;货物起运地和目的地;货物单价和总金额;货物的价格条件;货物的运输工具及航线;出口商签字。根据具体情况有时要求出口商在商业发票上加注运费、保险费、信用证号码或货物产地等其它内容。见发票样本:

出口发票缮制不当,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会拒绝付款。缮制发票的时侯,出口应当注意避免出现以下错误:发票总金额超出信用证金额;发票金额和汇票金额不符;货物价格和信用证不符;缺少价格条件;发票没有出口商的签字;进口商名称和信用证规定不符;发票的出票人不是出口商; 发票对货物的描述和信用证的描述不符;发票没有列明信用证要求列明的项目。这些发票的错误都会影响出口商的顺利结汇。(2)保险单。以 CIF 条件缔结的出口合同,出口商负责办理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保险单证是出口商向银行交单时必须提交的单据之一。保险单证的作用表现在:它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的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处理理赔和索赔的依据;在 CIF 的交货条件下,它是出口商议付货款的不可缺少的单据。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证主要分成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保险凭证和预保单四种类型。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险单是正规的保险合同。除了正面条款以外,保险单还载有说明保险人责任范围和保险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背面条款。保险凭证是保险单的简化形式,它不带背面条款。联合保险凭证是在商业发票上注明保险编号、险别和保险金额,其它项目以发票所列项目为准。除非信用证有另规定,联合保险凭证在出口交易中不常使用。预保单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定一个长期合同,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金额等。凡是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自动承保。

保险单证的主要条款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单证名称和编号;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和标记;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开航日期;装运地和目的地;承保险别;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保险公司签章。

×××保险公司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 保险单号码:

×××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根据(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条款及下列条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 特立本保险单。

货物标记 包装和数量 保险货物名称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费率

装载工具

开航日期

承保险别

如果承保的货物遇到风险,保险人凭本保险单和有关证件给付赔款。保险查勘代理人

赔款偿付地点

出具本保险单公司地址

保险人签字盖章 日期

  1. 汇票。出口交易采用信用证付款的时侯,出口商通常要出具一张汇票。这张汇票是出口商签发给进口商的要求后者立即或者在将来的一个时间支付给出口商或出口商指定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付款命令。

汇票的基本内容包括:“汇票”字样;汇票的当事人,即汇票的出票人、受票人和受款人;出票地点和日期;汇票金额;付款时间;出票依据;见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