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新中国国体和政体的思考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谈到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问题。国体是指国家体制,也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

中国共产党人对新中国国体的看法,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大革命时期提出的是“联合战线”,但当时实际上是把政权交给国民党。1927 年国共分裂后,在中共六大政治决议案中,认为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都已背叛革命,“中国革命底动力,已经只有无产阶级和农民”,因此应该建立“以苏维埃为国家政权形式的工农民主专政”⑩。抗战期间,由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工农民主专政”的提法自然不适用了。但当时国内的政治状况很复杂,不确定的因素还很多。所以,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是这样写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不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 也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而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在《论联合政府》中,他提出新中国是“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国家”, 要“建立民主的联合政府”。当时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创立了“三三制” 的政权。因为这些根据地几乎都在农村,“三三制”所包括的除工农外主要是开明绅士,也就是一些赞成抗日、赞成民主的地主。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国共关系重新破裂。在这个过程中, 毛泽东一度曾考虑重新采用“工农民主专政”的提法,他给吴玉章的信中说: “宪草尚未至发表时期,内容亦宜从长斟酌,以工农民主专政为原则。”■ 但他对民族资产阶级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和他们政治态度上所发生的变化是充分注意到的,主张应该有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参加新中国的政权工作■。

“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名词,最早可能出现在 1948 年 6 月 1 日中共中央宣传部的《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对人民民主专政作出明确而完整的阐述并确定下来的,是毛泽东。他在 1948 年九月政治局会议的报告中说:“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报告是在党内讲的。同年年底,他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中,便向全国人

民公开发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的号召。

接着,毛泽东又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人民是什么?在中国, 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就用明确而概括的语言把新中国的国体问题完全说清楚了。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独创出来的东西。它极有利于团结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各个阶级、阶层和社会力量,而把必须实行专政的对象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并且正确阐明了民主和专政的关系。这个政权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是那样地广泛,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因而它的巩固和稳定是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社会和政权所不能比拟的。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发展。

关于新中国的政体问题,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已经说得很明确; 在《论联合政府》中讲得更加具体而完整了。他说:“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些指导原则,在以后不曾有过改变。

但如何在中国国土上建立起这种政权构成形式,在实践中仍有一个摸索的过程。概括起来说,就是随着中国革命的发展,由农村到城市,由小块根据地到大片解放区,由局部政权到全国政权,并适应革命统一战线内部阶级构成的新变化,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形式。究竟以什么形式为好,这不仅要考虑到专政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到如何有利于加强人民政权同群众的联系,发扬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确定,在中国,政权组织形式既不能照搬苏联的苏维挨,也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议会制,而是在一个短时间内在新解放地区先建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准备,然后通过普选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体现了新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代表大会来行使这种权力;又保证国家机关能迅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工作,不致陷入混乱的无政府状态。这又是一个伟大的创造。这里要特别提到,早在 1948 年毛泽东就指出中国不能搞西方式的国会制

和三权鼎立。他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分析了中国近代历史上不止一次地经历过的资产阶级议会制试验失败的教训,在九月会议上肯定地说:“中央政府的问题,十二月会议只是想到了这个问题,这次会议就必须当议事日程来讨论。”“我们可以这样规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和三权鼎立等。”

■这是中国人民从自己亲身实践中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它在新中国诞生一年前就决定下来了。但在这以后,仍有极少数对中国实际国情懵然无知而只醉心于照搬某些外国模式的人,反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主张搞西方式的国会制和三权鼎立。此时此刻,重温一下 40 多年前毛泽东说过的这段话,确实使人感到更有兴味。

中国很早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0 多个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形成了相互依存的不可分离的关系。这是中国在民族问题上经过长时间发展所形成的重要特点。在建党初期到 30 年代中期,由于机械地搬用苏联的经验,中国共产党曾提出实行民族自决、由各民族组成中华联邦共和国的设想。但随着对中国实际国情了解的加深,这个看法逐渐改变。1938 年 10

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提出: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的权利,同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41 年 5 月,由毛泽东主要起草并定稿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提出要“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7 年 10 月,毛泽东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写道:“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新中国诞生前夜,周恩来向前来参加政协会议的代表作报告,特别提到:“关于国家制度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多民族联邦制。”他详细分析了中国民族关系的特点后指出: “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 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在政协所通过的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了下来。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成功创造。这个决定是英明的,具有长远意义的,这一点,随着历史进程的推演,人们看得越来越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