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仆辨

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这是毛泽东作为一个治国安邦最高决策者的社会价值观。在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里,占主导地位的是人民群众,而党和政府的领导,则是人民的勤务员。毛泽东曾多次强调过这种“主仆”关系。但是随着单一的公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的建立,毛泽东发现, 作为主人的人民群众,其主动性、创造性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仆代主行事,主是当家不做主。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这是毛泽东的一个十分有价值的、意味深远的大胆探索。

原来设想,国家所有制,意指全体人民是资产的所有者。人民对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权力,将通过国家和政府来行使。国家和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 是人民权力的执行者。这完全符合毛泽东的社会价值观。

这种高度集权型的经济管理体制并非我国独有,它是从苏联引进的。在建国初期面临资金不足、技术水平极为落后的情况下,这种体制将生产的计划、指挥、组织、监督、调节等各种权力集国家之手,使国家得以迅速动员和集中起全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统一使用,为建立起国家工业化的基础,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就在国家作为经济活动指挥者、管理者的角色独揽大权的同时,在经济活动的中层和低层,却悄然无声的发生着如下一系列变化:

  1. 企业本来是经济运行中独立活动的经济实体,但是,在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下,一切计划都由国家决定,企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必须按指令进行。企业完全处于执行命令的被动地位。即使计划下达的任务无科学依据, 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的需要相脱节,企业也必须去无条件地完成任务。当然,企业也不需要为产品的无销路和任何形式的亏损担忧。企业在国家父爱的温情中,独立经营的功能和主人翁责任感都严重退化。

  2. 通过淡化企业独立自主性这个中介,实际上也淡化了广大职工自己管理生产,行使管理主体的权力。因为,企业中的职工就是有充分的民主权力, 也无权决定企业的计划、经营和产品的分配。另外,企业中的分配制度也没有把企业经营的好坏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中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自然逐渐淡漠。实际上,这种体制告诉我们,经济管理权力越是集中,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就越是远离劳动者,成为劳动者听得到而摸不到的空泛的东西。国家和政府成了经济活动真正的主体。“仆人”反客为主。

毛泽东非常敏感。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尚处高潮时,他就发现了上述问题的苗头,加上苏共二十大的召开,暴露了苏联模式的一系列问题,毛泽东联系中国的实际情况,深感问题不容忽视。他高瞻远瞩,决定不再跟在老大哥的后面亦步亦趋,而要开辟一条中国自己的道路。他看到高度集权型管理体制束缚人们积极性的一面,主张改革它、完善它。而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得人民群众真正作为主体,其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弘扬。

从这一时期毛泽东的讲话和实践来看,在如何弘扬人民群众主体精神问题上,他思路活跃,敢于抛弃旧模式,另辟溪径,但是也存在探索中的自我矛盾和逻辑悖论。

毛泽东非常担心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束缚地方、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独立创造性。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他正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中央集权

过多的弊病,并把解决这个问题的设想概括为两个重要关系予以论述。

首先,他提出了打破苏联大一统模式,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思想。他谈到: “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建设我们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象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的死死的,一点机动权都没有。”③毛泽东注意到照顾地方利益。他所强调给予注意的特殊地方利益,是适合当地情况的特殊。所以,毛泽东的分权思想所追求的是一种维护全国整体利益前提下,各个地方展示其多样性、适合本地特点、各显其能的生动活泼的建设局面。

关于在经济建设中中央和地方分权、允许地方有一定独立性的思想,在1958 年 5 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中,以集中领导、全面规划、分工协作条件下中央工业和地方工业同时并举的基本方针, 纳入了总路线的实施。这一年,仅仅在几个月内,就把各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 80%下放给了地方,由地方进行管理。

这次权力下放,由于强调的仍然是维护全国整体利益、追求的是不同地方利益的一致性,不承认各地方也是一个层次的利益主体,代表着一方人民的相对独立的利益;也不承认不同地方的利益差别,所以,这是在原体制不变情况下的一种简单的行政权力下放。地方象孩子,原体制不变,他就仍然没有独立自主的能力,给他一部分权力,看管得稍松一点,他就无序地乱动, 甚至触动整体利益,因此 1961 年只好回收一部分权力。这样试验性地探索,

1964 年又进行了一次,结果几乎是 1958 年探索的简单重复。人们把这种现象概括为:“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放。”因为这样的改革,并没有真正触动原有体制,所以,放也容易,收也容易。几经试验,毛泽东始终没有解开这个怪循环之谜,也没能弥补他的理想化构思和现实操作之间的断裂。

毛泽东注意的第二层次,是企业的积极性问题。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他仍然是在维护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个大前提下,来谈工厂、企业的独立性问题的。他认为:“把什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中央、省市和工厂的权益究竟应当各有多大才适当,我们经验不多,还要研究。原则上说,统一性和独立性是对立的统一,要有统一性,也要有独立性⋯⋯各个生产单位都要有一个与统一性相联系的独立性,才会发展得更加活泼。”④毛泽东是从哲学角度来论述这个问题的。然而,从这一高度抽象的理论层次,一回到经济学,回到经济活动领域,高度集中管理体制在没有一个大的改革的情况下,马上会碰到财政预算软约束、企业的物质利益等等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虽然 1958 年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可以留一部分利润自行使用,然而这部分是极少的。国家对企业的深厚的父爱,泯灭了企业用自己的双脚走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企业对国家的依附性和地方对中央的依附性一样,是高度集权体制所维系的利益一致性的必然产物。要给地方和企业真正松绑,唤起它们作为某个层次的主体的主体意识,创造性地参与经济活动,必然要重新从理论到实践探索全民利益一致性的本质和内容。而在那个时候,这个问题在毛泽东的思想中似乎是一个不存在问题的封闭领域。所以, 他在高度抽象的哲学王国里描绘出的高度集权下的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在现

实中是无法实现的。

毛泽东注意的第三层次,是基本的工农劳动群众。

50 年代初,毛泽东看到苏联在企业中实行“一长制”,领导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工人积极性的发挥,就提出异议。他认为,在我们的工厂里,“一长制毫无疑义的是不要了”。党的八大决议,以党委领导的厂长负责制代替一长制,同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1961 年 9 月试行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一并列为国营企业的规章制度,正式实行。毛泽东十分欣赏这一制度,认为职工参加管理应当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根本内容。

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农业国,所以,毛泽东十分注意工农联盟,重视农民在工业中的积极作用。鉴于苏联在工业化过程中,为了积累资金,把农民挖得很苦,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毛泽东特别指出,我国的政策要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避免重犯苏联的错误。要在工业化过程中,保护和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

但是,在毛泽东的探索中,也显现出了与以上作法背向的思路。

毛泽东十分警惕农民的自发势力,以及小生产印在农民身上的狭隘性和落后性。他希望通过集体化,使工人和农民紧挽着手一起走入社会主义的理想世界。然而,他忽略了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状况下,劳动仍然是工农群众谋取生存、获得温饱的手段。集体化实现了联合劳动,但是,个体劳动的差别仍然是客观事实。劳动的谋生性质,要求承认个体劳动的差别,并在个人物质利益的实现上体现这种差别。毛泽东没有从理想回到现实中来,客观地体察这种差别在劳动者潜能释放上的重要的驱动作用。他的注意力转向了另外两方面的、似乎对他来说更重要的问题。

一是农业所有制形式的进一步公有化。从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国五亿农民是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完成的。这一跨越,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转折。中国广大热恋着土地的农民,从此摆脱了小块土地私有制的束缚,走上了农业现代化的广阔的发展道路。但是, 在毛泽东“社越大、优越性越大”的思想指导下,集体化的每一个台阶都没有来得及认真探索,而是一味求大求公,甚至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刚刚成立两年后,便又催生似地完成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化出现的“共产风” 引起了毛泽东的警惕。对人民公社的考察,使他意识到:人民公社中实行的供给制,劳动力强的吃亏,劳动力弱的占了便宜,这种制度不会给生产带来好处,反而会带来坏处。毛泽东立刻动手刹“共产风”。接着在 12 月召开的党的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这个决议明确了人民公社仍然是集体所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人民公社的建立并不等于进入了共产主义。决议针对一些公社在分配上搞全面供给制的现象,指出,在社员的收入中,按劳分配的工资部分,在长时期内必须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 以上作法仅仅使共产风的风力有所缓解。这不仅在于这个决议坚持保留了部分供给制,更重要的是,人民公社的大与公,在更大更深的层次上,把原来的高级社就没能解决的“大锅饭”巩固下来了。这种平均主义和供给制一起强化了对社员个体劳动差别的平抑,压抑着个人物质利益的实现,使得社员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主动精神在快速实现的越来越公、越来越均的“理想”中, 变得越来越淡漠。

毛泽东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警惕小生产在集体所有制内部的重新滋生。包产到组、到户,是自合作社诞生以后,不少合作社的干部和农民群众对于生产责任制的一种积极的探索。在我国农业劳动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 这样一种劳动方式给传统的家庭劳动方式注入了新的活力,体现了个体劳动的差别;分配上又很自然地把个人劳动的强弱和物质利益挂起钩来。在承包的范围内,劳动者是主体,起码可以在怎样生产上充分发挥自己的独立自主性和创造性。正因为这种劳动方式适合我国的国情,所以,虽然几经砍压, 仍然出现几度苏荣。甚至是一提出调整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生产关系, 就会引出农民群众自发地搞“包产到户”。实际上,富有创造性的广大农民, 只不过希望那越来越大、越来越公的过于理想化模式,从天上掉到地上来, 真正在他们的乡土上扎根、生长。农民群众的选择引起高层决策者的思索。1961 年,中共安徽省委首先肯定了这种作法,主张加以支持,并引导其向保证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在生产计划统一的条件下,健全为一种“定产到人、责任到人”的责任制度。中央决策层中有一些同志赞成进行这种探索。邓小平 1962 年 7 月在中央书记处和接见共青团干部的两次谈话中,也明确表示赞同。在他看来,生产关系究竟采取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

就在这一年的 7 月,“包产到户”的劳动方式像旋风似地为约 20%的农民所采用。

然而,在事过两个多月后的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当毛泽东重提阶级斗争的时候,这些倾听了农民的呼声,总结了农民群众经验,代表了农民群众希望的有益探索,却被视为妄图毁灭集体经济的一股单干歪风,予以取缔。

毛泽东力求在刚刚诞生的社会主义新体制下,辩明主仆,使其各自到位。然而他没有意识到,自己脑中的空想成分,竟成了实现目标的障碍。

在如何发挥不同层次主体的积极性问题上,毛泽东做了大量的探索,但是,总的来说是不尽人意的,除了上面说到的一系列原因外,最重要的原因恐怕是毛泽东不敢引入市场经济的驱动机制。他没有意识到,我们可以绕过完整的资本主义经济形态这个“卡夫丁峡谷”,却无法绕过商品经济的宽阔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