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农村工业的整顿调整

对社办工业大量问题的存在,加上当时严峻的客观现实,于是从 1958 年冬开始了对社办工业的整顿,这种整顿,大体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 1958 年冬到 1959 年,纠正“共产风”、“平调风”,进行退赔。

第二阶段,即 1959 年到 1960 年,将原地方国营中小企业和手工业社下放给公社经营的,由国营和手工业社收回自己经营。

第三阶段,即 1960 年下半年,决定大队企业下放给生产队。1960 年 11 月由毛泽东审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规定:“凡是作为公社派出机关的管理区(生产大队),应该集中全力做好对生产队的检查监督工作,不要直接经营生产企业。已办的生产企业, 分别下放给生产队或者上交给公社经营。”1961 年 11 月中央在《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中规定:“大队企业一般地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凡是不利于分散经营的,仍归大队经营,并且仍归大队所有;凡由生产队经营更为有利的,就下放给生产队经营,并且确定归生产队所有”。

第四阶段,即 1962 年 9 月决定公社一般不办企业。中共中央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今后若干年内,一

般地不办企业。已经举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不受群众欢迎的, 应该一律停办,需要保留的企业,应该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别情况,转给手工业合作社经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或者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企业,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由公社继续经营,或者下放给生产大队经营”。

第五阶段,即 1962 年 11 月决定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不办企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原来公社、大队把生产队的副业集中起来办的企业,都应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一个生产队无力经营的, 可以归几个生产队共有,实行联合经营,按股分红;也可以归全大队各生产队共有,由大队统一管理。”

这一决定,使社队工业不仅停止了发展,对公社工业来说,可以说在大上之后来了个大下,这一刀把公社工业产值由 1959 年 100 多亿元,砍到 1962

年的 7.9 亿元,1963 年仅剩 4.2 亿元,几乎砍光。大队工业产值略有增加,

由 1961 年 32 亿元,1962 年增加到 33 亿元,1963 年增加到 36 亿元。可以说由毛泽东提出的公社工业化、农村工业化暂时遭到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