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和商品经济关系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已经不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商品生产,价值决定只是在调节和分配劳动时间中起作用。列宁从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初步实践中得出结论:奠定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正常的工农业品的商品交换是不能缺少的。斯大林进下一步,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存在两种公有制形式,消费资料仍然是商品,但他又认为生产资料是商品的外壳,

价值规律只在一定的范围(主要是流通领域)起调节作用。毛泽东不这么看, 他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作了更大胆、完整、接近实际的论述。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有原则区别,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十分重要的。他说:“现在我们有些人有消灭商品经济之势,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他们没有区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本质差别。”“我国现在的情况是, 已经把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变成了全民所有制,已经把资本家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现在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国家和人民公社,这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有本质差别的”。他认为,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相联系就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相联系就不是资本主义,就出社会主义。不要怕商品生产,它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因为已经没有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因此要有计划地大大地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他说:“中国原来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比印度、巴西还落后”,因此,“很需要有一个发展商品生产的阶段”,“要尽可能地生产能够交换的东西,同全省、全国、全世界交换”。他认为斯大林所说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两种公有制形式是商品生产存在和发展的原因是正确的,但不够完整。他说:“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与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因此,即使过渡到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如果商品还不很丰富,某些范围内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然有可能存在。”这是很有远见的。

他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生产,等价交换就是不可避免的,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他反对随意平调农民财产的“共产风”, 尖锐地指出:“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成果,是不能被许可的。我们只无偿剥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财产(生产资料)”,“我们对民族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采取了赎买政策。我们怎么能对农民采取无偿占有他们的一部分劳动成果呢?”(20)他又说:“大家都读过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政治经济学,办起事来却在长时间内不认识公社的集体所有制要有一个由小到大、由量到质的变化过程,几乎普遍否认价值,价格和等价交换的经济法则。这不是很奇怪吗?”(21)

他不赞成斯大林关于价值规律只在流通领域起作用,而不在生产领域中起作用的观点,认为价值规律是一个“大学校”,在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中都起作用;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都是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他说:“算账才能实行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22)

但到了晚年,他又提出商品生产、八级工资制与资本主义差不多的思想, 甚至提出商品生产是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他一方面肯定价值规律的作用, 另一方面又不把价值规律看作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在规律。例如他说:我们搞大跃进,就不是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来搞的,而是根据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规律,根据扩大再生产的要求来搞的。说明他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解有一定的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