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旅游保险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利益,应该对游客本身和使用的旅游车实行保险。凡是出上海市境的出租旅游车一律要保险,否则不予批准出车。 1986

年起,对 1981 年拟订的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作了调整:

(一)从 1986 年 5 月 1 日起,旅游者的保险金额从原来的每人 1000 元

调整为每人 2000 元。

(二)保险费:凡出上海市境外旅游者,从每人每天 5 分调整为 1 角;

在上海市内观光的仍为 5 分。保险费应包括在对外的旅游报价中,这也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各旅行社要自觉执行。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游客外出旅游携带的贵重物品越来越多,如金银首饰、高级照相机, 摄像机,高级手表,甚至身上穿着名牌服装等,为此,必须要逐步完善旅游财产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