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工作与自觉行为

旅游工作者是在一个非常特殊的环境中进行服务工作的。他们一般是远离组织,有的甚至遥在于里之外,常常是单身一人,在这种很少(几乎没有) 领导和组织监督的特殊环境中从事为游客的完善服务,这就要求旅游工作者必需具备考虑社会利益、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和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行为。缺乏自觉行为的人是难以成为一个合格的旅游工作者的。少数思想不健康者,又缺乏自身的要求与改造,就会在这种环境里堕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某旅行社曾有一个思想不健康的青年,乘单独驻外地之际,放纵自己, 为所欲为。工作不到半年,骗了一家工厂的女职工在游览点上同居了一个月之久。另外又侵吞公款,偷盗游客钱财,大肆挥霍。与此同时,他不断拿假成绩骗取旅行社领导对他的信任。最后直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

旅游业又是一个综合性服务的特殊行业,旅游工作者不仅工作的地域范围遍及全国的旅游点,而且就一个旅游点来说,也要涉及到食、宿、行、娱、购各个方面,服务对象又是工农商学兵,男女老少以至聋哑人、工读学生, 可说是应有尽有,因此要对如此综合性、复杂性和变化性的特殊行业的每一次活动中的每一项细节,都来作出规范,拟定标准,显然是不可能的。要做到优质服务,除了自身的经验、知识等条件外,最根本的是靠旅游工作者的自觉行为,去主动热情、认真周到、积极肯于地搞好服务,使游客高兴而来, 满意而归。如前面举到的许多好导游的例子,就都是他们自觉的行为。这种种意外情况靠硬性规定是解决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