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旅行社的职能和分类一、旅行社的分类

在旅游事业发展的形势下,各类旅行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了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 1985 年 5 月颁发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条例》按经营旅游范围的不同,把旅行社划分为三种类别。经营招徕和接待海外旅游者的旅行社为第一类旅行社;只接待不能在海外招徕旅游者的旅行社为第二类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称之为第三类旅行社。开办国内旅行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

  2.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

  3. 有人民币 3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 有一定的经营业务范围,有向旅行者提供符合要求的组织能力;

  5. 有熟悉旅游业务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申请开办国内旅行社,在上海必须经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到所在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我国的国内旅游业是在国家并不富裕,而旅游资源却极其丰富,人民生活并不富裕,而旅游兴趣却极其浓厚的情况下迅速发展起来的。因此国内旅游业既不能走国际旅游的路子,更走不了西方国家发展旅游的路子,必须博采众长,不断开拓,走符合国情具有民族特色的中国式的发展旅游业的道路, 为此,各类旅行社,应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方面,努力按国家规定、市场需求,不断地有创新和发展,以适应中外游客需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