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定旅游价格

旅游价格是销售晴雨计。如果价格拟定偏高,会使游客望而生畏;如果价格太低,会使旅行社亏损,旅游是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交通和旅游设施为条件而开展的文化性的经济活动;旅行社就以此向游客提供各种服务。因此制定价格时,应依据旅游景观、旅游交通、旅游设施(包括旅游饭店)、旅游服务等项内容,拟定合理的价格,并可参照如下依据:

(一)按质拟价。收费价格应同提供的服务设施、质量的优劣、服务标准的不同档次相吻合。

(二)按需拟价。视当地的物价、消费者水平与不同层次游客的所能承受的能力,可分为高档、标准、经济三个等级。

(三)按季拟价。旅游的季节性很强,一年可分为淡季、平季、旺季三个季节,在价格上应有所反映。旺季价格较高,平季价次之,淡季价较低。

(四)按客拟价。一般而言,分团体客和散客二类,团体游客价要优惠。优惠额,乘飞机的以航空公司团体折扣为依据;乘汽车的要视座位的满座率为依据;大、中、小学生适当优惠等等。

(五)按竞争需要拟价。与同行业比价,应取一个有竞争能力的价格; 但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

(六)按比例收费。如按全部旅游费用开支,收取 15%—20%的手续费和服务费。

(七)应明码标价。如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景点费、保险费、服务费等应告诉游客。

这样做可增加游客对旅行社的信任感,也便于客人检查、监督;旅行社的这份报价单实际上也是份旅游经济合同,旅行社和游客都应遵守,当然出现特殊情况,要与游客讲清,并合理、合情、合法地妥善解决。当然,在实际旅费支出外加 15%—20%的手续费和劳务费,是旅行社的正当收入,它是旅游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所规定,是合法、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