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始重视初等教育及初等教育的发展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普及初等教育的主张未能实现,工业革命使解决普及初等教育的问题更为迫切。这一时期初等教育得到了很大发展。19 世纪初,苏格兰基督教知识普及协会就设有学校 290 所,学生 16000 人。

1834 年,英国政府颁布“工厂法”,规定 9—13 岁的童工每天劳动

8 小时或不超过9 小时,每天应在工作时间内接受2 小时的义务教育。1844 年又对“工厂法”作了补充规定,童工必须交上学证明。1846 年“工厂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劳动条件之一”, 即 14 岁以下儿童没有接受初等教育,不准到工厂做工。实际上,不少工厂主并不认真遵守这一法令。但无论如何,“工厂法”规定童工必须受教育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另外,“工厂法”的实施也为英国政府颁布“初等教育法”奠定了基础。

工业革命的完成和欧美各国经济的发展使英国政府意识到初等教育对于国家的重要性,1870 年英国国会正式颁布“初等教育法”,其主要内容是:

国家继续拨款补助教育,并在缺少学校的地区设置公立学校。

全国划分学区,由经过选举产生的“学务委员会”来负责监督本学区的教育工作。

各学区有权实施 5—12 岁儿童的强迫教育。

承认以前各派教会所兴办或管理的学校为国家教育机关。

学校里的普通教学与宗教分离。凡接受公款补助的公立学校,一律不得强迫学生上特定的宗教教义课程。

“初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国民教育制度正式形成。从此, 在英国实施初等教育和强迫教育成为国家的专责。

19 世纪上半期,由宗教团体和慈善机构办初等教育的情况更为普遍。他们自筹资金办学,使劳动人民子女接受一些初步的文化知识教育。由于缺乏师资,当时出现了一种相互教学制学校,又称导生制学校。

导生制学校是英国牧师倍尔和教师兰喀斯特两人所创造的,故又称倍尔—兰喀斯特制。方式是:让年龄较大、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充当教

师的助手,教师先对他们施教,然后由他们去教其他学生。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师资不足的问题,学生数量大大增加。倍尔——兰喀斯特在英国风行一时,但持续时间不长,因为这种方式不能给学生以系统的知识,不能使学生对所学的知识有较深的理解。

由工厂设立童工学校在 19 世纪初成为紧迫的任务。由于工厂法的颁布和宪章运动的兴起,为童工争取教育机会成为工人运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工厂学校比较广泛地设置起来,但良好的工厂学校不多,大部分学校师资不良,学科简单,设备缺乏。

19 世纪初,英国开始出现学前教育机构,发起人是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他在新拉纳克进行教育实验时,为工人阶级建立了第一所幼儿园和托儿所。在他的影响下,许多工厂也举办幼儿学校,并于 1824 年成立了幼儿学校协会,举办幼儿教育师资培训班。这个协会的活动坚持近 20 年。后来幼儿学校被纳入英国学制体系。

英国是一个实行私人办学的国家。1870 年“初等教育法”颁布后才有了公立学校。该法还规定,私人举办的学校经政府核准并受政府视察者,方为认可学校,否则虽允许其存在,却不予补助,称为私立学校。这样,英国形成了公、私学校并存的制度,开始了初等教育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