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教育体制

传统的英国教育的领导权一直不在国家手中,而是由罗马教廷属下的英国天主教教会所操纵。1534 年,英国脱离罗马教皇而自立教派,称为英国国教,教会又受制于国教教会。产业革命前国家对教育不管不问, 把教育看作是一种慈善事业,教会和私人办初等教育,是一个突出特点。

产业革命带来的工业发展,要求工人接受一定水平的教育, 以成为合格的劳动力。这一实际需要促使英国于 19 世纪初开始实行国家直接管理学校的措施。教育管理权由教会手中转到国家手中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首先是广大劳动群众为争取受教育权进行了斗争,要求国家为人民开办学校,迫使政府于 1802 年颁布一项学校法案,规定企业主应负责对

工厂学徒进行读、写、算方面的教育。但这道法令并未实行。直到 30 年代,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才逐渐引起政府对学校的重视。与此同时, 在国会里也展开了关于国家办不办教育的争论,一些议员还提出了具体的议案。1806 年,议员怀特布雷提出教区学校议案,建议国家在每一教区设立学校和管理学校。这是国会首次以国家名义讨论国民教育问题, 但当时未有实施。1833 年,财政部长阿尔索普提出教育补助金法案,由国会通过。议案决定每年从国库中拨款 2 万英镑作为对初等学校的建筑补助金。以后该项拨款逐年稳步增长。这是英国从只把教育看作宗教教

派活动或民间活动,向教育国家化的转折点,也是国家直接把握教育领导权的开端。起初,国会仍把补助金的管理与分配权交给国教派和非国教派团体处理。1839 年,英国政府首次设置了“枢密院教育委员会”, 直接掌握、监督补助金的分配。1856 年,枢密院教育委员会改组为“教育局”,成为政府领导全国初等教育的机构。关于中等教育问题,则由不定期临时组成的各种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处理。到 1899 年,为彻底解决中等教育领导权问题,废除教育局,建立了直属议会的“教育委员会”, 解决了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领导权问题,初步实现了英国教育领导体制的国家化。1902 年,又颁布巴尔福教育法案,规定在各郡和郡级市设立地方教育局,负责地方教育的教育经费、行政领导和教育监督。这一法案的颁布结束了英国教育管理上长期混乱的状态,使英国形成了国会、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教育局相结合、并以地方教育局为主体的教育行政领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