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美国在教育上一直实行地方分权制,没有形成国家统一的领导权限。在殖民地时代,教育行政领导权属于各殖民地地方当局(即独立后的州),在州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成立州教育委员会,作为一个州的教育决策机关,依据州教育法来确定本州的教育政策,监督本州的教育实施。1812 年,纽约州开始设置“州教育督察长”,为一州的主要学校教育专员,负责监督并全面领导公、私立学校的教育。

在州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分设学区,作为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学区划分有一个发展过程。最早实行的是乡学区制,6 户以上的乡村就可以组成一个学区,选出 3 人为学区董事,负责管理学校、聘任教师、选用

① 转引自滕大春主编的《外国近代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339 页。

教材、征收教育税金和议定学校规则等,还要召集家长商讨重要问题。乡学区范围过小,人力财力都遇到许多困难。1853 年,从马萨诸塞州开始采用镇学区制,以后又发展为县制学区,设县教育委员会和县教育局长,负责整个学区的教育行政、经费及学校教育的领导和监督。它是仅次于州的教育行政单位。由于 10 万以上人口的工业城市不断增加,1870 年以后又产生了市制学区,直接受州教育行政机关统辖。

南北战争以前,美国根本没有中央一级的教育领导机构,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各州教育。战争后有人提出设立中央教育部的议案,被否决。后来设立了教育总署,附属于内政部,1870 年改称教育局。这一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对各州并无实际的行政领导权,它主要是一个教育情报咨询机构。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凡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由此引伸出美国教育是属于州的权力。这也是美国教育实行州分权制的法律依据。美国宪法不规定教育问题,中央不对全国教育实行领导,这在世界各国都是少见的。美国在教育领导上一直实行地方分权的形式,在全世界也是最典型的。

①义务就学法。南北战争以前,只有马萨诸塞(1852 年)和纽约(1853 年)两州颁布了义务就学法。1865 年以后,各州都陆续制定义务就学法, 实施普及义务教育。

义务就学法是各州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的教育法规,学期年限、实施方法也不尽相同。各州的义务教育一般截止到入中学以前,义务教育年限不完全相同,多数为 8 年。义务就学法的实施是非常艰难的。尽管如此,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 7—15 岁儿童的 75%已经上学。这一时期,美国教育家哈里士(1835—1909 年)提出了建立统一的教育系统的主张,即从小学一年级直到学院,这对在美国形成“教育阶梯”是极大的推动。小学则是这个“教育阶梯”的第一层。到 1900 年,8 年制的分级学校是美国小学的基本类型。

②公立中学合法地位的确定。美国“中学”是在 19 世纪 20 年代出

现的,到 60 年代,全国共有中学 300 所。把中学纳入公立教育的行列非常艰难。在南北战争后的最初几年,扩充公立中学遭到纳税人和宗教集团的强烈反对。70 年代关于公立中学引起许多诉讼。1874 年的卡拉马祖案影响面很广,最后,裁决肯定了教育委员会征税办公立中学的合法权利,确定了中学在公立教育系统中的法律地位,地方教育委员会获得了按需开办中学的自由。州立法机关也通过法律允许地方教育委员会办中学,要求人口稠密的地区一定办中学,并给这样做的学区以帮助。1873 年缅因州通过了中学法,1875 年威斯康星州制定了类似的法律,并拨款援助中学。中学原为 3 年制,后来改为 4 年制,与小学相衔接构成了“8

—4 制”,成为美国“教育阶梯”的中间阶梯。南北战争以后,美国受到西欧学前教育的影响,也开始重视托儿所和幼儿园教育,一些教育研究机构加强了对幼儿心智发展的研究。1860 年,美国妇女伊丽莎白·皮波迪在波士顿开办一所使用英语的幼儿园,一般认为它是美国第一所幼儿园。1873 年,圣路易斯州首次把幼儿园教育作为公立学校教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美国公立幼儿园教育的开始。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幼儿教育构成了美国教育的第一阶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