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立法和健康教育

在 19 世纪和 20 世纪前半期,一些国家开始通过有关卫生、安全和福利的立法,许多国家都有了保护童工、女工和保持公共卫生的法律。英国议会于1757 年为泰晤士河上运煤工人颁布的一项法令是社会保险的第一范例。 1802 年英国颁布《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以改善纺织厂童

工的劳动条件。英国 1833 年的《工厂法》是现代工厂立法的先导。同年

的《清除污染物与预防疾病法》和《澡堂与洗衣房法》是 1848 年《卫生

法》的序曲。 1883 年德国俾斯麦制定全国社会保险计划,从而为欧美

社会性的立法树立了榜样。美国马萨诸塞州于 1842 年颁布《童工法》,

宾夕法尼亚州禁止 12 岁以下孩子当童工,但收效不大。美国于 1878 年颁布《全国检疫法》,执行港口检疫,次年成立了全国卫生局。所有这些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

健康教育又称卫生教育,它是一门有关维护和促进人们健康的应用科学,属于预防医学范畴。在西欧各国,健康教育最早起源于法国。在19 世纪,法国政府首先颁布法令:要“关心学校卫生和儿童健康”。后

来,各国相继仿效,称之为“卫生教育”。到 20 世纪 20 年代以后,卫生教育发展为两部分:一是学校卫生教育,对象是中小学生;二是社会卫生教育,对象是人民群众,目的是灌输卫生知识,培养卫生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