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卫生保健

(一)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

关心人民健康,重视人民卫生保健事业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从建立井岗山革命根据地到解放战争胜利,逐步总结出卫生工作要面向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实行预防为主等指导思想。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和 1952 年第一届和第二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制定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和“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我国卫生工作四大方针。经过近40 年的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卫生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由十分落后的状

态上升到发展中国家的前列,到 80 年代我国居民健康水平主要指标已达到或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表 1)。这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低收入国家中举世无双的成

表 1 我国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与国际比较

健康指标

中国

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

世界平均水平

出生率(‰)

17.5

31

15

27

死亡率(‰)

6.6

11

9

11

自然增长率(‰)

10.8

20

6

16

婴儿死亡率(‰)

13.4 (市)

24.4 (县)

90

18

81

平均预期寿命(岁)

68.9

58

73

62

就。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证明了我国卫生方针和政策的正确性。建国 40 年来我国卫生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概括如下。

  1. 危害人民健康严重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得到控制 危害人民健康最严重的天花、鼠疫、霍乱、黑热病、回归热和斑疹伤寒已经基本消灭。其他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已都有明显下降。全国传染病发病率已从本世纪 60 年代初期的 3200/10 万下降到 1989 年的 338/10 万;传染病死亡率由 20/10 万下降到 7.77/10 万。

在传染病中下降最明显的是实行计划免疫控制的疾病:白喉发病率已由本世纪 60 年代初期的 12.7/10 万下降到 1989 年的 0.03/10 万,百日咳由284.3/10 万下降到 2.47/10 万,脊髓灰质炎由 5.34/10 万下降到 0.42/10 万, 麻疹由 842/10 万下降到 7.77/10 万,结核病患病率下降了 60%~70%,儿童

结核病已经得到控制。血吸虫病防治方面,154 个县(市)达到基本消灭的标准;血吸虫病患者已由建国初期的约 1000 万人减少到约 43 万人,不少地区已无新病例发生。疟疾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下降,控制了周期性暴发流行,1989 年全国疟疾发病率已下降至 12.6/10 万,死亡率下降至 0.01/10 万。

  1. 人民健康状况和卫生条件已有明显改善 全国人口总死亡率已由 1949 年的 20‰。下降至 1989 年的 6.5‰,农村人口死亡率的下降速度较城市快, 城乡人口死亡率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婴儿死亡率由建国前的 200‰左右下降至 1981 年的 34.7‰,1985 年北京等 37 个城市抽样调查婴儿死亡率为 14.3

‰。全国人口的平均期望寿命已从建国前的 35 岁提高到 1986 年的 69 岁。儿童、青少年的生长发育水平明显提高。据 1978~1980 年间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调查 11 个城市 7~18 岁青少年资料:平均身高比 1955 年男性增长 5.6cm, 女性增长 5.1cm ;平均体重男性增长 3.3kg,女性增长 2.2kg。

全国居民营养状况有很大提高,蛋白质每人每日摄入量由 1959 年的57g,提高到 1982 年的 66.8g;热能摄入量由 8625kJ 提高到 10400kJ。生活、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有很大改善,全国 242 个主要城市中已有 221 个集中式

给水,50%城镇人口饮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自来水,到 1986 年农村水改受益人口已达 54%。灭鼠、灭蚊、灭臭虫等成效显著。

  1. 卫生保健和医疗预防设施的建设有很大发展 1987 年医生人数较 1949

年增加了近 3 倍,病床数增加了 30 多倍。卫生防疫机构有了极大的发展,到

1982 年底共有卫生防疫站 3271 个,专业防治所(站)1272 个,还建立了生物制品研究所、药物检验所、国境卫生检疫所、流行病和寄生虫病以及地方病等防治研究机构,形成了较完整的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健全起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县一级设有县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县药品检验所等;乡(镇)一级设防治结合的综合性卫生院或中心卫生院;村一级设卫生室,配有 2~3 名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截至 1990 年底全国已建立起县医院 2240 所,县卫生

防疫站 1912 所,县药品检验所 1258 所,县卫生进修学校 1235 所,乡(镇)

卫生院 47749 所,全国 750355 个村中有 86.2%设有卫生室。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的建立和发展,逐步改变了广大农村缺医少药的落后状况。

  1. 加强了卫生立法、卫生法规、卫生标准等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组织、国家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运动,保护人民健康”。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医药卫生保健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根据宪法的规定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为保障人民健康,中央和地方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卫生工作法律及法令、条例、规则、章程、办法、标准等具有法律规范性的文件。主要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使卫生保健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推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1991 年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在总结建国以来卫生工作宝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卫生工作的发展,确定我国新时期卫生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针, 同时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这是我国卫生工作方针的发展,它保持了卫生工作四大方针的主体思想,增加了“依靠科技进步”这一方针, 明确提出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以此作为我国卫生工作指导思想,符合科学技术时代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必将更进一步推动我国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三级预防措施

预防为主是一切卫生工作都必须认真贯彻的指导方针。“三级预防”(也称综合预防,comprehensive prevention)是卫生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体现和措施,即以全民为对象,由不同层次、全方位地针对无病期、发病期和康复期各个环节把防病为中心的医疗预防服务搞好。医务工作者都应明确“三级预防”的任务和内容,自觉地在医疗卫生实践中贯彻。

  1. 第一级预防(primary prevention)又称病因学预防。它主要是针对无病期,采取各种消除或控制各种危害健康的有害因素,并采取增进健康的各种措施,以防止健康人群发病。对病原或致病因素及致病条件明确的疾病, 如某些地方病、传染病和职业病等应以采取第一级预防为重点。预防接种作为某些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已经证明是第一级预防有成效的范例。

  2. 第二级预防(secondary prevention)又称发病学预防或临床前期预防。它主要针对发病早期,采取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三早” 措施,以预防疾病的发展和恶化,防止复发或变为慢性病等。对病原或致病因素及致病条件尚不完全明确的疾病,如大部分肿瘤、脑血管疾病等应采取综合预防措施,特别是应以第二级预防为重点。(3)第三级预防(tertiary prevention)又称病残预防。它主要针对发病期和康复期,采取各种有效治疗和康复措施,以预防病情恶化,防止并发症和伤残,促进康复等,恢复劳动和生活能力。

临床医师主要从事临床工作,但临床工作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不仅是治病,更要做好第二级、第三级预防工作,同时还应积极参与第一级预防的活动,认真贯彻周恩来同志早在建国初期就提出的“以医院为中心扩大预防”的策略,这是医务工作者的崇高职责。

(三) 2000 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

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卫生战略目标 1977 年第 30 届世界卫生大会提出了在未来数十年中的卫生保健目标是:2000 年世界全体人民都能享有卫生保健,达到人人健康的水平。口号是“2000 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health for all by the year 2000)。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性社会目标,使人类在卫生与发展进程中迈进了新的历史时期。

  1. “2000 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含义:“2000 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

是指到 2000 年时人们在家庭、学校、工作岗位上从小到老一生都能在自己的周围方便地享受到各种应当享有的卫生保健服务,以预防疾病、减少残疾; 从婴幼儿、儿童、青壮年到老年都能健康地度过一生;不同国家、地区或人群间应当能均匀地分配卫生资源,使人们懂得自己有力量摆脱疾病的桎梏, 创造自己及家庭的健康和幸福的生活。

世界卫生组织各会员国在其共同通过的决议里对“2000 年人人享有卫生

保健”有以下几点政策性的认识:

  1. 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全世界的一项共同的目标;

  2. 当前,世界各地人民健康状况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应当加以缩小。因此要求各国内部和各国之间平均分配卫生资源,以便普遍都能得到初级保健服务;

  3. 人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参加他们自己的卫生保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4. 政府对其人民的健康负有责任;

  5. 各国要使自己的全体人民健康,必须坚持自力更生的精神,同时也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但国际间的合作必须尊重本国的自力更生精神;

  6. 实现“2000

    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不能单纯依靠卫生部门的努力,尚需要其他社会、经济部门的协作,特别是需要农业、畜牧业、粮食、工业、教育、住房、公共工程、交通等部门的协调一致的合作;

  7. 应当更充分和有效地利用世界资源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1. 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1987 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 2000

    年具体目标是:

  1. 全世界各国人人都能方便地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和第一级转诊设施的服务;

  2. 人人都积极参加自己及其家庭的保健工作,参加社区的卫生活动;

  3. 各地都有基层的卫生保健组织,都能在其政府指导下承担起其服务范围内所有居民的卫生保健责任;

  4. 各国政府都对其人民的健康负起责任;

  5. 人人都享有安全的饮水和环境卫生设备;

  6. 人人都能得到足够的营养;

  7. 所有的儿童都接受了预防主要传染病的免疫接种;

  8. 发展中国家的传染病发病率到 2000 年不超过发达国家 1980 年的水平;

  9.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通过改变生活方式、控制和改善自然、社会和心理环境,以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和促进精神卫生;

  10. 人人都能得到基本的药物供应。

  1. 初级卫生保健:1978

    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阿拉木图会议提出:推行初级卫生保健是实现“2000 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基本策略和途径。

初级卫生保健(primary health care),又称基层卫生保健。是指基层卫生机构如城市街道卫生院、农村卫生院、卫生室、厂矿企业保健站、学校医务室等所应当担负的卫生保健和医疗服务工作。WHO 对初级卫生保健的解释是:从需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从受益面来说是每个人都能享有的;从方法来说是科学的、可靠的又是能普遍接受的;从费用来说是能负担的;从工作来说是个人、家庭、全社会每个人都积极参加的。也就是说,初级卫生保健是指最基本的、体现社会平等权利的人人都能享有的保健措施,它面向全社会、作为社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因此,初级卫生保健是国家卫生保健体系同个人、家庭、社团发生联系的第一环,使卫生保健工作最大限度地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基层卫生保健在我国已有较长的历史,也积累了丰富经验。建国初期, 先着手建立和健全了县级卫生机构,同时把村、镇中的开业医生组织起来成

立联合诊所,在农村基层还培训了不脱产的卫生员和接生员。50 年代后期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已形成了县、乡(镇)、村(队)三级医疗卫生网, 依靠这支力量在农村中广泛开展了防治疾病和爱国卫生运动,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城市,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街道卫生院、居民委员会卫生室的分级分工地段划区医疗保健,也是行之有效的。1979 年 WHO 与我国卫生部合作,先后在山东掖县、上海嘉定县、广东丛化县和内蒙古科左旗建立了国际初级卫生保健合作中心,我国的基层卫生保健工作得到了 WHO 的赞赏和支持。1981 年我国卫生部与美国卫生部专家合作对上海县的卫生服务进行了研究,进一步证实了中国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使农民健康水平逐步提高, 经济效益较显著。1982 年 WHO、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银行在山东掖县召开了初级卫生保健区间讨论会,在会上我国介绍了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概况和基本经验。

初级卫生保健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增进健康、预防疾病、及时治疗和康复防残等四个方面,具体的任务有以下八项:

  1. 积极开展针对当前主要卫生问题及其预防和控制方法的卫生宣传教育,在本区范围内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居民积极参与卫生保健活动的自觉性;

  2. 改善食品供应,保证人人有适宜的营养;

  3. 提供充分的安全饮水,保证基本的生产、生活、学习和居住环境卫生;

  4. 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做好优生、优育的计划生育工作;

  5. 针对主要传染病的计划免疫接种;

  6. 预防和控制当地的主要流行病;

  7. 妥善治疗常见病、创伤,搞好急症的急救工作;

  8. 供应基本药物。

1981 年 WHO 又对上述 8 项工作予以充实,增加了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和促进精神卫生的内容,并明确提出了预防职业病、肿瘤和由不良生活方式所致的慢性病的任务。由此可见,初级卫生保健提供的不仅是治病防病的措施,而是一种医疗、预防和康复的综合卫生服务。

(四)2000 年我国卫生保健目标

1989 年卫生部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2000 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我国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我国农村实现 2000 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提出了 13

项指标,并且把推行初级卫生保健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措施,于 1990

年 3 月由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联合发布执行。《规划目标》中提出了不同地区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最低限标准(表 2)。

经过近 3 年来试点工作的成功,表明《规划目标》的 13 项指标概括了当前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各方面主要工作,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 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是以较少的投入改变农村落后的卫生面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因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身心负担的有效途径。

1985 年以来,我国上海、北京、哈尔滨、烟台等城市,相继开始了城市初期卫生保健的实践和理论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引起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重视。1990 年 8 月世界卫生组织在上海市虹口区成立了全球第一个“城市初级卫生保健发展合作中心”。世界卫生组织在近期发表的关于城市卫生工

作的报告提出“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解决城市的卫生问题首先是实施城市初级卫生保健。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不仅确保农村人民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而且是解决城市卫生问题的有效途径”。目前卫生部正协同有关部门加紧制定我国城市 2000 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和评价指标。

表 2 “ 2000 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以县为单位)

指 标

不同地区最低限标准

贫困 温饱 宽裕 水康

  1. 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县、乡(镇)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2. 县、乡(镇)政府年度卫生事业拨款占两级

财政支出的比例(%)

3.健康教育普及率(%)

50

65

80

90

4.A.行政村卫生室覆盖率(%)

90

95

100

100

B.甲级卫生室占卫生室比例(%)

30

50

70

90

5.集资医疗保健覆盖率(%)①

50

50

60

60

6.安全饮用水普及率(%)

60

70

80

90

7.“卫生厕所”普及率(%)②

60

70

80

90

8.食品卫生合格率(%)

80

80

85

85

9.婴儿死亡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

20

15

8

5

10.孕产妇死亡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

30

25

20

15

11.儿童“四苗”单苗接种率(%)

85

85

90

95

  1.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

  2. 地方病患病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

(地方病地区特定指标)

①指标 5 ,调整为 40%、 40%、 50%、 50%

②指标 7 ,调整为:

7A1 ,公共“卫生厕所”普及率为 70%、 80%、 90%、 100%;

7A2 ,居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为 35%、 45%、 75%、 80%;

7B ,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为 20%、 30%、 60%、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