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病
(一)职业病范围
由于职业病涉及到劳动保险待遇问题,许多国家都用法令的形式对职业病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对此称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或法定职业病)。各国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不尽相同,因为主要是根据本国的经济条件和科技水平而拟订的,在本国有立法的意义。因此,职业病不仅是一个医学概念,而且具有法规意义。
我国卫生部于 1957 年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
定》。该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严重的 14 种职业性疾病列为我国法定职业病,以后又陆续补充了 3 种。1987 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及中国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了新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自 1988
年 1 月起实施。这一规定将职业病名单扩大为以下 9 类 100 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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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 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 丙烯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急性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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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 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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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因素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局部振动病;放射性疾病(含急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及放射性皮肤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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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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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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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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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噪声聋;铬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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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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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业病: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蚀病。
根据我国政府的规定,经诊断的法定职业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待遇。
(二)职业病的特点
职业病涉及面很广,病因比较复杂,疾病临床表现形式多样,但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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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因明确职业性有害因素是疾病的病因。不接触这种有害因素不会发病,控制了这种有害因素或限制其作用强度,就可有效地预防或控制这种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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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剂量-效应(或反应)关系职业病病因大多都可定量地加以检测,绝大多数情况下,有害因素的接触水平、接触时间和发病率或病损严重
程度之间,能找到明确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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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同一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同一种职业病多数病例发病即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的人群,如果接触同一种有害因素,常出现同一种职业病流行。同一地点工作人群中,不接触这种有害因素者都不会有该职业病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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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情况下,如能早期发现,及时处理,预后良好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性环境条件和劳动操作过程都在迅速地发生变化,因而职业病也随之不断发生改变。近年重症职业病业已明显减少,而轻症职业病成为主要形式,因而早期检出临床前期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新技术和新化学物的广泛应用,也会出现一些过去不熟悉的新的职业性损害,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科学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劳保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关系到国家及患者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应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及有关规定,力求防止误诊、漏诊。职业病诊断依据是由卫生部颁布的疾病诊断标准,它概括了职业病的主要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阳性结果,对其诊断及分级指标都有明确的规定,是临床医师诊断及处理职业病的根据。为了防止诊断上的差错,职业病的诊断应采取集体诊断的办法,由诊断小组确诊。诊断职业病应根据三方面资料:即职业史、生产环境调查、临床观察与实验室检查。职业史是确定职业病的重要前提,没有职业史就不能诊断为职业病。仔细询问职业史深入调查生产环境,可以获得接触何种有害因素、接触方式、接触浓度(或强度)、接触时间、有没有防护措施及使用效果等资料,以便分析判断有无罹患职业病的可能性。临床观察与实验室检查,则可提供有害因素作用于机体并引起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的证据。职业病病变可累及全身各器官或系统,涉及临床医学的各个分科, 如内科、外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因此,职业病的正确诊断还需应用临床各科的知识和技能。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及时给予治疗,治疗期间可脱产亦可不脱产,应视病情及有无脱产的可能,由医务人员与企业负责人共同商讨决定。对尚不能确诊者,应在采取各种有效的防治措施的同时,在医务人员的监督下继续进行观察。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永久调离、暂时调离及暂不调离。凡已确诊为法定职业病者,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劳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