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性致癌因素
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引起职业性肿瘤的有害因素称职业性致癌因素。主要可分为物理因素和化学因素两大类。
(一)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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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可引起白血病、肺癌、皮肤癌、骨癌及甲状腺癌等。主要接触作业有:放射性矿石的开采、选矿及冶炼;制造和使用放射性核素;以及射线发生器的生产和使用等。肿瘤发生率随受照射剂量的增加而增高,而且与个体敏感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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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线可引起皮肤癌,长期从事户外作业的渔民、海员、筑路工人等的皮肤癌发病率增高。迄今尚无在工厂内因接触紫外线而发生皮肤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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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性创伤、刺激,特别是多次创伤有引起皮肤癌或骨肉瘤的可能, 但极少见。
(二)化学因素
在职业性致癌因素中以化学因素居多,接触这类因素的人数比接触物理性致癌因素的更多。Pott 于 1775 年首次发现打扫烟囱工人的阴囊皮肤癌与接触烟炱有关,此后二百多年,特别是本世纪初以来的大量研究工作,陆续确认了许多致癌物。
1987 年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公布了 50 种致癌化学物或生产过程, 其中与职业有关的计有 28 种(表 4—14)。
我国国家规定的职业性肿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评价化学物或复杂混合物的致癌性,通常根据以下三方面的研究资料:
①流行病学研究,包括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及生态学相关研究等;②实验动物的长期致癌试验;③其他与评价致癌性有关的资料,包括代谢、一般毒性、生殖与发育毒性以及遗传毒性及有关的效应,后者指 DNA 损害、基因突变、姊妹染色单体互换、微核形成、染色体畸变等。对人类致癌的证据充分是确认致癌物的主要依据。对人致癌的物质都能在动物致癌试验中获得阳性结果,但并非凡能引起动物肿瘤的物质或混合物都能对人致癌。不过,凡对动物有肯定致癌性的物质或混合物,即使其对人致癌的证据不充分也应谨
慎对待,因不能排除对人有致癌危险的可能性。其他与评价致癌性有关的资料则可供评价化学物对人致癌性时参考。
表 4 - 14 致癌化学物及生产过程
名称 肿瘤发生部位
烟炱 皮肤(包括阴囊)、肺
煤焦油 皮肤(包括阴囊)、肺
煤焦油沥青 皮肤(包括阴囊)、肺、膀胱
页岩油 皮肤(包括阴囊)
煤气发生 肺、皮肤(包括阴囊)、膀胱
焦炭生产 肺、皮肤(包括阴囊)、膀胱
未处理或稍加处理的矿物油 皮肤(包括阴囊)
铁、钢铸造 肺
铝生产 肺、膀胱
联苯胺 膀胱
4-氨基联苯 膀胱
2-萘胺 膀胱
金胺制造 膀胱
品红制造 膀胱
橡胶工业 膀胱
石棉 肺、胸腹膜
含石棉纤维的滑石 肺、胸膜
芥子气(硫芥子气) 肺
氯乙烯 肝、脑、肺、淋巴造血系统
苯 造血系统
异丙醇强酸法制造 副鼻窦、喉双氯甲醚和氯甲甲醚(工业用) 肺
砷和砷化合物 皮肤、癌
铬(六价化合物) 肺
镍和镍化合物 鼻腔、肺
赤铁矿地下开采并接触氡 肺
家具、橱柜制作 鼻腔
靴、鞋制造及修理 鼻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