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费资本化运作模式的重要原则

一、特许批准原则。

凡欲实行消费资本化运作的企业,应先根据“消费资本化理论”及“企业消费资本化运作模式”制定该企业的消费资本化运作章程。章程必须遵守本章中的各项原则,明确企业消费资本化系数的数值。章程及其修改必须经“消费资本化理论”及“企业消费资本化运作模式”创立者特许,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当局批准。

二、初始化原则。

凡实行消费资本化运作的企业,必须先作初始化处理,即对原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

三、公开监督原则。

实行消费资本化运作的企业必须定期向董事会如实公开其规范的季度或年度财务报告,并接受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消费者或消费股份持有人的咨询。

四、自由买卖原则。

实行消费资本化运作的企业的消费者可通过消费、股份的自由买卖来达成其所拥有的那部分消费股份的变现。买卖应本着“公平、自愿、诚信”和“利益、风险自担”的原则进行。对此,该企业不加干预,也不承诺承担任何风险。

五、义务兑现原则。

已实行消费资本化运作的企业有权对该企业的消费资本化运作章程作出修改。但是,对声明不接受新章程的该企业消费股份持有人,该企业应按届时的消费股份的股值兑现其消费股份的贡献。

六、优先兑现原则。

实行消费资本化运作的企业应本着永续经营的理念运作。但不排除其因非常原由而终止企业或消费资本化运作的可能。若此种情况发生,该企业必须届时按法律程序作以清算,并在法律规定的清算项目完成后优先兑现消费股份。

七、市场价格原则。

已实行消费资本化运作的企业,其开展的一切服务及商品销售的价格应为正常的市场价格,不应因该企业实行消费资本化运作而提高。

八、知识产权原则

实行消费资本化运作的企业的消费者获得消费股份的前提是“消费资本化理论”及“企业消费资本化运作模式”的创立,并因此而获利。本着尊重知识、利益分享的原则,该企业的消费资本或消费股份的百分之十归“消费资本化理论”及“企业消费资本化运作模式”创立者所有,即实际上消费者只拥有和支配其消费对应的消费资本或消费股份的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