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
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鼓励与扶持,特别是像我国这样风险投资业正处在萌芽状态之时,政府的责任就更为重大。从政府支持的范围看应该是全方位的,包括:加强对风险投资的宣传、制定发展规划,培养风险投资人才、在行为发展初期提供资金支持,进行税收减免、制定风险投资法规, 对风险投资的运作实施监管等等。
在资金的支持上,我国政府应增加对高科技产业扶持资金的投入。国有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每年应当增加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的专项拨款。由于风险投资在各个阶段有着不同的风险特点,政府资金主要应该投入到初创企业的种子期阶段,对其他阶段的投入则主要依靠民间资金,拨款的使用方式则可采取低息长期优惠贷款、信用担保以及成立专门的高技术产业化发展基金。应该注意的是,政府资金的投入应随着我国风险投资业的不断成熟而逐步减少。
税收优惠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最有效的工具,世界各国均对从事风险投资业的公司进行极为优惠的税收减免,相比之下,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则显得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政府可以考虑:
1、降低高技术风险企业所得税,其中在创业初期可免征所得税,之后随企业发展逐步提高税率。
2、对高技术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可部分抵扣所得税,鼓励其进一步创新。
3、对专门投资于风险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免征所得税。
4、风险投资基金向投资人分配所持证券时免征资本收益税,只是在这些证券出售变现时才征收资本收益税。
西方国家的风险投资业之所以如此发达,除了企业经营得力,政府政策扶植外,拥有健全的法规和政府管制得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相比之下,我
国还没有一部风险投资方面的法规出台。当前急需制定的一部法律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与设立、募集与交易以及运作的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使得风险投资基金在资金筹集、项目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以及政府对风险投资基金的监管方面都有法可依。除此之外, 考虑到我国风险投资业还不够成熟,管理条例中还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保证资金真正用于高技术产业化的风险企业。
2、限制基金承担无限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提出明确的要求,以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转等。阻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另一个法律问题是《公司法》中对技术股占注
册资本的比例规定了 20%的上限。在知识越来越重要的今天,20%的比例显然不能代表一项技术的价值,软件行业最典型的例子,在这一行业中,有形资产的使用相对很小,而无形资产则重要的多。因此,《公司法》中的这一限制应逐步放松,对那些从事高新技术的风险企业则不作上限的规定。
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发展作用固然重要,但也要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在政府的作用上应把握以下的原则,即:介入但不包办,管理但不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