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模式选择
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包括两种类型,即风险投资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担保公司从控制委托——代理风险的角度来看,不是一种良好的形式,从风险企业的角度看,处于初创阶段的风险企业自有资金可能很少, 因此通过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而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可能会占到其资产总额的 80~90%以上,这会给风险企业家一个过度冒险的激励,从担保公司的角度看,它们获得担保费收入仅占担保额的 1~2%,这么低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它对企业在获得贷款前后所进行的信息调查和监控的成本,而缺乏控制企业风险的激励。在这种一方有扩大风险的激励,而另一方缺乏控制风险的激励的情况下,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的运营可能会出现困境。
按我国现行的法律,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可以有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选择,契约型是依据一定的信托契约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保管公司和作为受益人的投资者三方订立信托投资契约。作为委托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依据契约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作为受托人的保管公司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则是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投资公司,该公司发行股份,投资人通过购买股份成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公司型投资基金本身并不从事经营,而是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运作,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采用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还是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各有利弊。契约型公
司的信托财产的依据是信托契约,基金没有法人地位,因而一般不得向银行借款,投资者购买基金受益凭证,对基金资产的具体运用没有发言权,但基金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公司型风险投资公司的信托财产是依据《公司法》
制定公司章程,基金本身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投资者作为股东在股东大会行使议决权。
但是从防范代理风险的角度看,公司型优于契约型,原因在于:首先,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不能行使基金管理权,无法对基金经理进行监督,而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则可以组成董事会、监事会、从而可以参与基金的重大决策; 其次,如查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资产规模收取固定的管理费,而不能接受以经营业绩为基础的报偿,这种约束导致契约型基金的经理缺乏冒正常风险的激励,而过于保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