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完整原则

知识主权完整,是知识经济的一条基本原则。它包括对知识生产者主权和知识消费者主权的两方面保护。即对知识产权原则和知识共享原则的完整保护。把握不住这条原则,在原子领域赢得物质主权的国家,就会在知识领域丧失比特主权。

但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主权的僭越,即对生产者和消费者主权平衡点的超越。当生产者知识主权越位侵犯到消费者知识主权时,我们叫做知识霸权;当消费者知识主权越位侵犯到生产者知识主权时,我们叫做盗版。

知识霸权的表现,我们以微软为例:

——在系统内部设置消费者信息获取工具,如 COOKIE 和注册序列号等。这种行为的越界之处在于,使消费者知识和信息,在不知的情况下转移成生产者牟利资料,而得到不相应的直接补偿。

——微软公司的产品包装都有一个信签,说:打开本产品包装意味着你

(用户)同意附上的用户合同。那个合同里有这么一句话:“用户使用本软件造成的任何损失,微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权利的越界之处在于, 如果由于系统本身的缺陷,使 CIH、宏病毒发作,有可能造成用户损失。补偿这种损失本应是生产者应尽义务,却通过合同不平等地转给了消费者自己。最近通用汽车公司和美国烟草公司被判对消费者进行巨额赔偿说明,消费者主权的边界一旦受到生产者主权的侵犯,是会成为一个实际法律问题的。

——由于操作系统垄断,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由于转移成本的提高而名存实亡,由此提高了用户成本。操作系统成为标准而又不开放系统内核源码,减少了消费者从应用软件生产者公平竞争中得到的创新好处。

在开放经济中,还要加上一条,就是国与国之间权利水平的不对称。发达国家的生产水平对应着发达的消费水平;如果用发达的生产水平对应不发达的消费水平。就会构成一国对另一国的权利不对称。Windows98 在中国市场零售价为 1980 元比美国的价格高得多。微软产品在中国的价钱计算,如果所有电脑均预装 Windows98,仅此一项微软即可有至少 20 亿元进账。中国 IT 企业的全部打工钱,将全部流进外国软件厂商的腰包。这就是知识主权不对称的结果。

从数字上给出一个知识主权越界的量的概念,是很困难的。不过有个数据可以参考:美国消费者协会调查后认为,微软掠夺了全球用户 100 亿美元。

从另一方面看,盗版是消费者主权越过合理界限,对生产者主权的侵犯。这种侵犯,主要含义应是盗版的商业应用。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宣

传中有一个错误的倾向,就是误导人们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越好。事实上,知识产权并非保护知识本身,而是单方面保护知识生产者,但是,这种保护从法理上说,并不是无限制的。它的边界,正是消费者对知识共享的合理界限。

消费者对知识共享的合理界限是一个历史概念。遥想当年,普罗米修斯盗火,实际也侵犯了宙斯的所谓“知识产权”,但由于宙斯先生忘记在奥林匹斯山区设置版权保护局,结果知识被人们普遍认为是共享的。因此普罗米修斯长期以来,受到与中关村盗版农民不同的道德评价。中国四大发明被白用了几百年,知识共享的合理界限在这里实际是无限的。旧账无法重提,单看现在。实际上,按中国的法律,消费者知识主权现在还是有一个合理界限, 就是中国著作权法和《软件条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它明确指出, “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与“授权使用”,是不同的概念。前者侧重保护的是消费者权益,而后者侧重保护的是生产者权益。“未经授权”并不等同于“非法”和“侵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就属于虽然“未经授权”但是既不“非法”也不“侵权”。

有专家内部认为,在并未提及“合理使用”原则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规定“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是值得研究的。这样规定的结果,可能会使“单位”以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经过授权,而忽略他们进行“合理使用”的权利。

按这个观点衡量,某部门通知的题目中的提法是“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正文中的提法是“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这里似乎同样是在“非法”与“未经授权”之间划了等号。这是否意味着对生产者知识主权的保护,超过界限,越到了原本属于消费者知识主权的一边?这一点在学术上显然已构成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合理使用”的复制,在著作权法范围内,最终用户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最终用户(单位)原本不是“合法持有者”,也可以援引“合理使用”的规定成为“合法使用者”;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情况下,即使最终用户(个人)原本不是“合法持有者”,同样可以援引“合理使用”的规定成为“合法使用者”。

然而,在微软诉亚都案中,我们看到,矛头已指向了最终用户的授权使用问题。

追根溯源,我们发现,以知识产权代替整个知识保护,正成为弥漫整个社会的潜意识,这既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不符合世界的潮流。

即将到来的消费者主权时代,一个突出特点,是消费者本身也是生产者。消费行为本身构成生产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这种消费型的“生产”现在已可看清的类型包括:用户在消费中提供私人信息,供生产者生产之用;用户提供眼球,供生产者形成上市资本或广告价位;用户在使用软件中修改软件, 推动软件改进等等。因此对知识消费的保护,可以促进知识生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由软件联盟不仅强调软件共享,更主张保护用户修改软件的权利。这也正是知识共享可以促进知识价值增长的原因所在。而这是与物质产权体系的不同所在。在工业文明中,消费只能是生产之外的一个环节。物质消费总是在物理上消灭着物质生产的成果,而不可能通过消费本身而增多物质产品。一块面包,不会越吃越多。

当这样一个时代到来时,如果不结合国情实际,不结合消费者知识主权发展的趋势,单方面提高知识生产者主权的保护水平,只能导致法律与实践两片皮。因此有专家建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点应是以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为前提,在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维持恰如其分的平衡。我们的软件厂商,同样不必把自己拘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个思路里来发

展。事实上,路宽得很。王志东的软件,既可以按保护生产者知识主权的思路发财,也可以按保护消费者知识主权的思路发财,按前者他需要打盗版, 获得财务收益;按后者他可以鼓励共享,以免费换市场份额,那样,只要公司上市,所有免费用户都会以他们的消费行为本身,增进公司的市场价值。“眼球之战”与“注意力经济学”

数字论坛的段永朝,最早对注意力经济学进行了深入的介绍。

段永朝认为:“注意力”是指人们专注于一个主题、一个事件、一种行为的持久性的度量。商人们将其作为一项可以量化的属性,从大量信息/数据的接收端即用户、读者那里指认出来,使其具有了可以“盘算”的特点。或者说明白点,已经有人惦着“怎么从您的眼神”中赚钱了。

这对于媒体时代,特别是电视媒体时代来说,并不新鲜。据最近的报道, 美国的学生在念大学之前,就已经从现今最大的媒体——电视上“阅读”到了超过课堂学习时间 2~3 倍的内容。也就是说,孩子们的“眼球”、“注意力”已经被牢牢地沾在了屏幕上。所以与看得见的“世界的变化”相比,更为深刻的是“注意力的变化”,即“时尚的变化”。

那些大大小小的商人们,在使用产品这一“物”的形态满足着人们的需要的同时,用另一种越来越不同的手法,满足着人们的另一种需要。这种需要很难指称为“精神的需要”,因为这种“猎奇”、“时尚”的东西并不一定带来发自内心的赞叹乃至精神世界的升华,倒有可能造成“左顾右盼”式的“注意力的不贞”。

近年来,对于 Internet 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这么两类:一类是从商业的角度出发,认为 Internet 作为未来的媒体,将会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无可限量的变化,这种“前途无量”的景象,不能也不应该受到挫伤;否则的话,会窒息他们“自由的呼吸”,影响他们“创新的冲动”。在说这些话的时候,他们表达的中心意思是,根据人文主义精神,特别是根据美国宪法, 自由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这也是论证“创新精神”最主要的依据。其次, 他们略带威胁地表示:“如果你不让我什么都说,我就什么都不说。”正如在司法部的穷追猛打下,盖茨便口出狂言:“如果政府不允许我们提高视窗的性能,那我的工作就没法干了。”

当然,商人们是不会闹小孩子脾气的。他们说归说,做归做——哪怕所说的和所做的不一致也不在乎。衡量成功的标志是钞票。现在不会有人嘲笑这种显得“直白”的论调,而且已经有人在论证经济学并不是关于“道德” 的学问。

第二类,是扮演“法官”的角色。比如:1996 年美国的“特别通信法案” 以及欧洲、南亚一些国家关于 Internet 上不健康内容的法律规定等。这一“关心”,有一个弱点,即面临“他们凭什么如是说”的诘问。在沸沸扬扬的“微软官司”中,盖茨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教训法官们,他们正在“剥夺”创新的权利。

这两类态度缠结在一起,让人很难看得明白。不过,这倒是个有趣而又重要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要害,恰好可以用“注意力经济学”的说法来品味一番。

卖什么货色、怎么吆喝以及卖出去以后会怎么样,这些问题不幸变俗了。“注意力经济学”认为,在“后信息时代”里,在浩如烟海的比特世界中, 如何“攫取”到更多的“注意力”才是问题的关键。用哲学观点的话说,是如何把握“信息的无限膨胀、无限丰富与接受信息的‘眼球’的注意力的有限滞留特性之间的矛盾”。由于各种“解构”、“颠覆”、“遮蔽”、“反叛”话语的日益精致,使得保持和拥有“注意力的忠贞”成为“稀缺资源”。即便为了“做秀”而把纽约帝国大厦从头到脚披虹挂霓,也未必能卖出多少Win95 一样,那些商人们仍然对占有更多的“眼球”这样的事越来越上劲。

“注意力”属于人们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注意力表达了一个人的兴趣、偏好、愿望、思虑、关怀,甚至信仰等等。并且,“注意力”一般属于“个人潜在的意识倾向”,在没有什么理由,将其从一种凝视般的静默中引开的时候,“注意力”已经不是什么逻辑判断的结果,而是沉醉。

这种更多地来自意识底层的审视,具有“关注和关怀”的特性,使得接受或拒绝并不主要依赖词语的解说或劝告,而是“倾心”。由魅力而引发的注意力是耐久的、悠长的、坚定的。然而一旦“注意力”成为可以盘算的“稀缺资源”,一旦“注意力”被商人发觉、且紧紧盯上了的时候,“注意力有难了”。

那些对“注意力”感兴趣的商人们,事实上并不是对“注意力”本身所

携有“忠贞”感兴趣,甚至相反。因为“忠贞”是惧怕失望的,而失望将引发思索,思索,是要不得的。商人们只对“注意力”在头脑中将占据的“印象”感兴趣,而且最好是能转化成像刻写在 CD-ROM 上的刻痕那样牢固的印象,这印象无疑是导致不假思索地购买欲望的不尽源泉。可口可乐配方中那神秘的 1%已经无关宏旨,关键是“可口可乐”在大脑“内存”中的印象。

“争夺眼球”的战斗已经使这些 IT 的从业者们,由仅仅是制造“收音机” 那样的产业角色摇身变为可以影响、控制、制造各种“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乃至“情绪”的生力军。对此,英国人类学家 GregoryBateson 最新的解说词:“信息指的是规范与控制,而不是意义、想法或数据。”当信息具备“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时候,如何保证以及谁来保证这“手”不致伸得太“长”,是人们不得不关心的问题。虽然说,制造业某一个部落任何一次的兴衰,比如石油、塑料、汽车、农药、卫星与航天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的精神世界:但这一回,IT 产业已经走得很远了。

虔信尼葛洛庞帝的商人们,在兴高采烈、挥汗如雨地将“未来”一件又一件地“造”出来的时候,目的只有一个——让更多的“注意力”更长久地属于自己。

发现“注意力”可以作为一种等同于“潜在的买主和顾客”的人们,在吸引甚至勾引注意力方面无所不用其极。比如:提前 5 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宣布某个产品,发出“概念预约”的定单;再比如:使用刺激视觉的画面和亢奋的口吻表达先知一样的见解,索取“集体狂欢”式的万人瞩目;再比如: 用“淘汰”、“遗弃”、“不支持”一类的话语相要挟等等。

这些被商人们自己诠释为“创新精神”的行动,在某种意义上盗用了“创新”的名义。因为他以“注意力”为代价,进而麻痹“提供眼球的人们”的判断力,弱化他们选择的权利为代价。

如此的疯狂导致令人费解的结果:“注意力资源”的被迫出让与“注意力”崇拜教,并没有带来更加长久的、沾着的注意力,而是带来了更加“游移不定”、更加带有迷茫或者警惕色彩的眼神。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讽刺。

Internet 从一项技术转向一种商业模式,从一种商业模式转向一种全新的传媒,具有了更深的内涵。“Internet 上会传播什么,”成为 IT 巨头们思考的默多克式的问题。那些“未来英雄”们认为,信息并不是可以用“产品”的观点加以审视的什么东西,而是一个“过程”。也就是说,如果将数据视为“客观存在”的话,信息就是附加“主观取舍”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意义下,来自信息接受者的“注意力”,就成为“信息兑现金钱”的必然之路。

不过,在“爆炸”的修饰下,信息的主要特征使得人们的“注意力”首先注意到的是“信息的泛滥”和众说纷纭。“未来英雄”们的一个共识是“这才刚刚开始”。Internet 上的行为方式尚未建立起来,满足实用要求的将不是什么“500 个视频点播节目”,因为那远远超出捕获“注意力”的限度; 而是“交互式的传播方式”。

不能不说这是捕获“注意力”的真知灼见,因为“注意力”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要使得那些愿意掏腰包的人们心悦诚服,就不能不关注他们自己的意愿,引导他们的意愿,而且要使这种意愿看上去丝毫没有受到强迫, 仿佛麻醉一般。再说得明白一些,就是在吸引“注意力”的同时,要尽可能地削弱判断的能力。

这给指望 Internet 赚钱的老板们着实出了一道难题。不能以为信息的数量就是胜利的法宝,也不能以为把传统的媒体翻版到 Internet 上就是电子媒体;要的是“交互”,而不仅仅是传播。商人们已经看到了这一点。

不过,应当承认,商人们对“注意力”的关注和洞察,倒是提示人们注意到了传统传播理论“单向度”的缺陷。传统的传播过程简单地说属于“单工模式”,即每一个个体的受众,接受着“统一的消息版本”,而且是单向的。然而这种“交互”的、“双向”的、“多向”的传播行为,却又不得不面对“注意力散光”的局面。

对此,那些“未来英雄”们有什么高见呢?

被称做“北美土狼”的 Barllow 说:“信息是心灵之间,或与物体之间, 或与其他信息之间互动时产生的那个东西。”作曲家 JohnCage 满怀深情地说,在电子化的空间里,“只有一个心灵存在,一个我们全体共有的心灵”。

当技术的利刃刺向坚果的时候,竟然流出了如此轻柔的语句,令人感动。如果这“全体共有的心灵”在 Internet 上悠然飘荡还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话,当另一个“女中豪杰”Dyson 说:这全体共有的心灵,将使用惟一的语言‘英语’对话的时候,她的确吸引了我的‘注意力’,不,警觉。

立刻有这样一个问题强烈地冒了出来:当我一如往常阅读“知识经济”、“电子商务”、“电信自由化”,接受 Wintel、TCO 等术语的时候,我是否已经被攫取了自己的“注意力”,不知不觉中在用“英语”说话?更要命的是,我也许不但交出了“眼球”,而且已经交出了“大脑”?

这个念头是残酷的。虽然在 Internet 上使用英语,这件事情本身不值得大声嚷嚷;但如果有人断然宣称这是“必然之选”的时候——就像将《圣经》的启示作为惟一的声音,就不再是一个“语言”的问题。南非大主教图图在形容非洲在殖民统治下的噩梦时说:“⋯⋯我们相信了白人,接受了《圣经》,然而我们却失去了家园⋯⋯”

在这些“未来英雄”们认为 Internet 前途无量、胜负难卜的时候,他们表达了一种心情,这种心情的依据是科学,指向的是财富;在这些“未来英雄”们认为 Internet 上应该如何如何的时候,表现了一种自信的洒脱,这种自信的根源是神学,是神学的傲慢。

当财富的聚敛作为最高的奖赏属于未来家们的时候,他们不约而同地坚信这正是“神的意志”,从而是“先天的正当的”。当然,那些不幸沦为“信息时代的穷人”的人,可以发出各种怪异的声音来掩饰自己的不安与艳羡; 也可以用倔强的沉默朱作出抵抗。不过,需要警惕的正是这种“别人”的自信与洒脱。在阅读的过程间,被自然地“误读为” Internet 的未来方向, 从而使阅读者的“注意力”在尚未来得及作出更加细致的咀嚼之际,就被定格在英雄们的豪言妙语甚至狂言戏语之下。

这已经不是“眼球之战”,而是“大脑之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