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合国活动的开始
联合国的成立 联合国不是战前国际联盟的继续。它孕育于反法西斯战争年代,是在反法西斯联盟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崭新的、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美国对于组建联合国颇为积极,其他反法西斯国家为了把战时的友好合作关
① 1944 年 10 月 9 日丘吉尔飞抵莫斯科,当晚与斯大林密商巴尔干势力范围问题,以后又经艾登和莫洛托夫会谈,约定苏在罗马尼亚可占 90%的优势,而英美在希腊可占 90%的优势。在南斯拉夫各占 50%;在匈牙利和保加利亚,苏占 80%,美英占 20%。
系延续到战后,以维护世界和平,也都同意组建联合国。联合国的建立反映了世界人民爱好和平的共同心愿。
1943 年 10 月 30 日莫斯科三外长会议结束时,中、苏、美、英四国共同发表声明,首次正式提出建立联合国的问题。
1944 年 7 月 18 日,美国政府将它的《普遍国际组织暂定草案》交给中苏英三国政府,并邀请三国代表在华盛顿近郊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讨论美国的建议,草拟联合国宪章。1944 年 8 月 21 日至 9 月 28 日,苏美英举
行了第一阶段会议,接着至 10 月 7 日美、英、中举行第二阶段会议,通过了
《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基本勾画出了联合国的蓝图。会议的分歧点主要是创始会员国的资格问题和未来的核心机构—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即否决权的问题。关于后者,苏联主张使否决权绝对化,即大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否决权,大国间的一致应成为采取任何行动的一项绝对必要条件。而英、美则主张大国否决权应有一定限度,如果大国是争端当事国,则不应享有否决权。在 1945 年 2 月的雅尔塔会议上美英向苏联让步,在否决权问题上通过了“雅尔塔公式”,即安理会理事国关于程序问题的决议只需简单多数票通过即可;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议,理事会的多数票中必须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方为有效。当常任理事国是争端当事国时,如果决议是采取和平手段解决争端,或是安理会为审议争端而进行调查时,不得行使否决权;如作出决定,考虑采取出兵、断交等手段时,可以行使否决权。这就是所谓的“大国一致原则”。英美还对苏联提出的让乌克兰、白俄罗斯也作为创始会员国的建议表示谅解和支持。会议决定,凡在 1942 年《联合国家宣言》上签字的国家或 1945 年 3 月 1 日前向法西斯宣战的国家均为创始会员国。会议还同意法国也作为联合国成立大会的邀请国。
1945 年 3 月 5 日美、苏、英、中四国发出了《召开联合国家国际组织会议邀请书》。4 月 25 日联合国成立大会在旧金山市歌剧院隆重开幕。出席会议的有 50 个国家的 282 名代表、1726 名顾问、专家及其他人员。四发起国的首席代表分别为美国国务卿斯退丁纽斯、苏联外交人民委员莫洛托夫、英国外交大臣艾登、中国政府代理行政院长宋子文。中国共产党代表董必武是中国代表团中的一员。会议进行了两个多月,6 月 25 日通过《联合国宪章》和作为宪章组成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26 日,50 个国家的代表在退伍军人纪念堂举行签字仪式,中国代表团第一个在宪章上签了字。由于波兰新政府 6 月 28 日才改组成功,故没有参加会议,而在会后补签。这样,一共 51 个国家成为创始会员国。10 月 24 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的这一天被定为联合国日。
按照联合国宪章序言和第一条的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 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为了实现上述宗旨,宪章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本身及其会员国在一切行动中应作为法律义务而遵守的原则是:(l)会员国主权平等;(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4)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
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不干涉内政。宪章所载的任何规定均未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有 6 个:(1)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是主要审议机构,重要议案需 2/3 多数通过。每年举行一届常会,于 9 月份第三个星期二开幕,持续到 12 月中旬,如半数以上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请求,可举行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2)安理会。是对维护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机构,在联合国内处于首要的政治地位。由享有否决权的 5 个常任理事国和
任期两年的非常任理事国组成。起初有 6 个非常任理事国,后不断增加。(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大会权力下,负责协调经济和社会活动,就发展、世界贸易、工业化、自然资源、人权、妇女地位、人口、社会福利、科学技术、防止犯罪以及许多其他经济和社会问题提出建议和开展活动。(4)托管理事会。负责监督对 11 处托管领土的行政管理,促进它们向自治或独立的方向发
展。(5)国际法院。设于海牙,由 15 名“独立法官”组成,不代表任何国家,依《国际法院规约》而工作。唯该机构与国联的国际法院有些继承关系。
(6)秘书处。任务是为联合国其他机构服务,并执行它们的计划和政策。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脑,由安理会推荐,大会委派,任期 5 年,可以连任。
联合国的早期活动 在酝酿和组建联合国的过程中,联合国家还对一些具体的全球性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组建了专门机构。1943 年 11 月,44 个盟国代表在华盛顿创建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其目标是向战争受害者提供援助。这是第一个正式成立的联合国机构。直到 1949 年才终止了活动。1943 年春在弗吉尼亚温泉城举行联合国家粮食及农业会议,起草了《粮农组织章程》,于 1945 年 10 月正式成立。1942 年秋在伦敦举行各盟国教育部长会议,
起草了成立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的计划。1946 年 11 月 4 日该组织正式成立,其目的是增进各国在教育、科学、文化和交流方面的合作。类似的机构还有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国际劳工组织、万国邮政联盟等是战前就存在的组织,后与联合国发生联系。上述专门机构都是单独的独立组织。它们有自己的成员国、活动计划及预算,通过经社理事会与联合国合作,每年向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由此可见,联合国虽非世界政府, 但却要对世界各个方面的问题作出反应。因此,它成为国际社会的集中体现。
1946 年 1 月 10 日至 2 月 14 日联合国第一届大会在英国伦敦教堂大厦举行。大会以秘密投票方式决定任命挪威外长吕格耳·赖伊为第一任秘书长。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会徽是一幅从北极看去的世界地图,周围是橄榄枝环。大会接受了美国国会的邀请,将联合国总部设于纽约,同时接受小约翰·D·洛克菲勒的赠款,在曼哈顿东区的东河之滨购买土地,建造联合国大厦。于是, 联合国的工作正式开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