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结算票据

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若约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 则是本票;若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

为了维护商品经济的秩序,各国一般都有专门的票据立法,以维护票据的效力和流通能力。各国票据法,特别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票据法的具体规定甚至一些票据原则都是有差异的。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和惯例有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未能付诸实施的联合国国际票据公约草案。

票据的最大特点是无因要式性,即票据只要必要项目完备并合乎法律规定,不管作为开出票据的基础的票据原因是否成立或变动,票据都有效。这是法律对票据效力和流通性的保证。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支付承诺,由一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本票必须具备下列要式:(1)写明其为“本票”;(2)无条件支付承诺; (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4)制票人签字;(5)出票日期和地点;(6)讨款期限; (7)一定金额;(8)付款地点。

本票的种类有商业本票(Trader′s Note)、银行本票(Banker’s Note)、国际小额本票(International Money Order) 、旅行支票 (Traveller’s Cheque)、流通存单(Negotiable CD) 、中央银行本票(Central Banker’s Note)、国库券(Treasury Bill)等。要注意的是不可兑现的纸币实际上也是一种本票,只不过法律赋予它高出一般票据的无限法偿权而已。

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 要由接受命令的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支票是汇票的一种特殊形式, 它由银行存款客户出票,以银行为受票人,是即期付款汇票。

汇票的要式有:(1)写明为“汇票”;(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时间;(5)一定金额的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7)收款人们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对于支票来说,除要注叫是“支票” 外.还有一个划线的问题,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只能把资金转移到一个银行帐户上而不能从柜台提取现金。

按付款时间不同,票据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远期汇票要提交受票人承兑后受票人才承担付款责任,远期本票毋须承兑。但在任何票据中,出票人或制票人都有票据的付款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