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间接投资的种类

一、政府贷款

政府贷款一般是工业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双边官方开发援助性质的贷款,多为建设项目贷款。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大部设立提供该种贷款的专门机构。如美国的国际开发署、日本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这些机构是执行政府协议,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的权力部门。

政府贷款是以国家政府的名义提供和接受的,属于国家资本的收入与支出的信贷,它通常建立在政治关系良好的基础上,是配合外交的一种经济手段。

政府贷款的资金来源,一般分两部分:一是软贷款部分,多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二是出口信贷部分,为信贷金融资金。

政府贷款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一)政府贷款的种类

政府贷款一般期限较长,属中长期贷款,多在 10 年以上,有的长达 20

—30 年,最长宽限期长达 10 年,利率较低,附加费用较少,属优惠性质的贷款,含有一定比例的赠与成份。政府贷款一般有四类:

第一类为软贷款,也就是政府财政性贷款,一般无息或利率较低,还款期较长,并有一定的宽限期。如科威特政府贷款年利率 1%—5.5%,偿还期18—20 年,含宽限期 3—5 年。比利时政府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 30 年,

含宽限期 10 年。这种贷款一般在项目选择上侧重于非盈利的开发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等。

第二类为混合性贷款,由政府财政性贷款和一般商业性贷款混合在一起,比一般商业性贷款优惠。如奥地利政府贷款年利率 4.5%,偿还期 20 年, 含宽限期 2 年。

第三类为一定比例的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组成。如澳大利亚、挪威、英国、西班牙等国政府贷款中,赠款占 25%—45%。

第四类为政府软贷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的贷款,一般称为“政府混合贷款”。这是最普遍实行的一种贷款,一般软贷款占 30%—50%,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贷款都采用这种形式。

不同国家政府贷款的条件不尽相同,就是一个国家的几笔贷款条件也不完全相同。

(二)贷款的投向和项目选择

在贷款的投向和项目选择上,一般根据贷款国的经济实力和优先发展的行业规定贷款投向范围。经济行业类别较全的国家,贷款投向包括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工业项目。仅有某些经济行业发达的国家,则侧重于向这些行业的项目贷款,如丹麦重点选择乳品加工、制糖、冷冻设备等方面的项目;卢森堡主要选择钢铁工业;瑞士选择精密机械、机床项目;奥地利侧重于选择水电、火电等项目。

(三)贷款的使用、采购

贷款一般只限于向贷款国购买资本货物和有关劳务,因而丧失通过招际竞争方式择优购买的可能性。借款国政府要确保项目当地费用的资金和可能追加的全部投资资金。贷款国政府的人员或其代表有权对采购效率进行检查和访问建设的工地现场。

(四)贷款的一般做法

  1. 贷款由两国政府同意的银行提供给借款国政府授权作为借款人的银行。

  2. 两国政府将对每个申请使用该项贷款的项目进行协商和评估。如果项目符合两国政府规定的要求,两国政府将按规定的格式换函,批准项目使用贷款资金的数额。

  3. 换函后,借款国政府将对有关项目授权其对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借款国采购单位,同在贷款国注册和进行营业的公司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由借款国对外经贸部和贷款国的海外开发机构批准。

  4. 如果项目在建成前中断或中止执行,两国政府将对善后处理问题,进行协商,作出决定。

(五)借款程序1.承诺阶段。

  1. 项目初步认走。

  2. 项目评估。

  3. 采购招标。

  4. 贷款支付。

(六)贷款的偿还

还款办法是每年或每半年等额偿还本金、利息等,且需用贷款国货币偿还。如果到期未能偿还,则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如逾期之周后,银行将发电传询问到期末还款的原因;如果仍未还款,而且也未回答,逾期 4 周后,

银行会寄来一封警告信,说明该笔贷款已逾期 4 周,请即速偿还,否则要停止对该项目的支付(如果该项目已支付完,则停止支付其他项目);如果仍不还,则逾期 6 周后即行停止对该项目或其他项目的支付。同时,对实际逾期的日期实行罚款办法,如有的国家在逾期的天数内,其利息按当时的贴现率加 3%计算。